我正在办退休手续,但是被单位告知医保只缴了6年,我自己需要社保补缴清算手续14年

退休人员未经生存验证将停医保 办完核查手续补缴医保后可恢复
(原标题:退休人员未经生存验证将停医保 办完核查手续补缴医保后可恢复)
(记者 雍黎)退休人员未经过“生存验证”,医保待遇也将随养老待遇一起停。昨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针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出台了相关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从下月1日起执行。
补了生存验证
医保待遇也会补上
意见: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解读:“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退休人员只要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即可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需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如果基本医保还未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还需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的基本医保费。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因此,不会增加参保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
单位退休人员
需及时进行缴费认定
意见: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解读:“这是关系到职工退休后该如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按照目前规定,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经认定,对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如果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如果不慎错过规定时间,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可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只要认定后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如果需要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用,只要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市外参保的农民工
折算先在原参保地认定
意见: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解读:“就是说,农民工在重庆市外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保,转回重庆来,需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认定,才能进行折算。”工作人员介绍,折算标准为,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含原新农合)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其认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分别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这其中包括已按月享受我市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原农民工大病医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含原新农合)和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和市内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市人社局表示,此项通知从日起执行。
问:如何确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时间?
答:举例,张三,男,2015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问:如果退休时未达到我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
分为两种情况:1.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从停待之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以其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问:缴费年限不足我市医保规定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需补缴大额医保费吗?
答: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暂停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问:本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由谁来具体负责办理呢?
答: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其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由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个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去办理。
作者:雍黎
(来源:重庆晨报)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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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 (一)目前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退休时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以后办理补缴)。&&& 2、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 根据穗府[2007]15号第三条、穗劳社会纪[2008]8号第三条,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需符合两种前提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日后参加养老保险;(2)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后参保补缴的。(不含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人员缴费的情况)&&& 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带备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4、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5、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二)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2)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 ×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为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所需资料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二、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体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按月缴纳。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交此项费用。&&& 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个人不缴,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 计算公式:缴费金额=(120-医保缴费月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月缴费额)&&&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月缴费额=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 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原则上要求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如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月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需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在扣减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其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剩余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军队转业或者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的首家用人单位承认,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前款的规定为其缴纳过渡金。&&& 自日起,用人单位在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应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同时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补充:根据《关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把握问题的函》穗人社函[号文规定,对于曾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情况来核定。正在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或已批准延缴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延缴的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缴纳医保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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