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七年到退休年龄是商业险退保后再续保还是续保

咨询热线 未到退休年龄能否申请退保等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未到退休年龄能否申请退保
我是一名农民工,今年45岁。以前参加养老保险都可以退,这次缴费有1年多时间,为什么现在不能退呢?领取养老金累计要缴费15年,我缴费几乎不能间断到60岁才能领取养老金,这很难的。与其到时拿不到养老金再退,为什么不能现在退给我呢?
广东农民工 金先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日开始实施。该文件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现在&退保&和因为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而&退保&大不相同。前者未尽法定义务,而且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可能性非常大),是弃养老权利于不顾,不具有道德性;后者已没有义务和责任的约束,而且确定不能享受权利,符合道德要求。
你缴费已有1年多,再缴14年并不太难。有用人单位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缴费义务;没有用人单位时,自己想办法缴。现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也很方便,几方面结合与坚持,老年生活就能保障了。想想60岁以后几十年的生活吧,不值得吗?
退一步说,现在不&退保&,你并没有任何损失。即使允许你现在&退保&,也只能退自己缴纳的那部分,退回后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吗?要么花了,要么存银行。而如果不退,等于存银行。没有损失,却可能有极大收益的事情为什么不做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金何时划拨
我是安徽人,现在江苏常熟一家企业打工。从网上看到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网上有消息说:到领取养老金的时候,领取地以外的其他相关省份才将相应基金转移到养老金领取地。是这么回事吗?这样对养老金是否有影响?另外,作为养老金主要计算指标的缴费工资指数是以工作地还是其他什么地方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安徽读者 李先生
上述关于基金转移时间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基金就要随之转移。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管何时划转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都没有影响,它只涉及到基金转入地与转出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及财政负担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亦工亦农&人员能否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曾经属于&亦工亦农&的人员,后来转为合同制职工,其在&亦工亦农&期间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长达10年多时间。其能否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山西读者 徐先生
特殊工种退休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该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其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属于&固定工&还是&亦工亦农&等性质没有特殊要求。
对于&亦工亦农&的政策规定,基本上等同于&临时工&。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亦工亦农&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亦工亦农&可以依此处理,即只要&亦工亦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作为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的,并在此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法定年限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劳务派遣工的一次性待遇谁付
某职工为劳务派遣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因用工单位结束了派遣工作,需要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支付?如果由派遣单位支付,但派遣单位根本就没有向用工单位收取这个费用,岂不是很不公平?
河南省郑州市某企业
郑州市某企业:
首先要指出的,用工单位结束了派遣工作,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八级伤残职工,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工单位结束了派遣工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期满,并且工伤职工本人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这两项补助金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应承担支付这两项待遇的连带责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这两项待遇的支付有协议的,在其之间可以按该协议处理。该协议不影响工伤职工的权利。例如,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起诉的是派遣单位,则派遣单位不能以该约定拒绝支付;派遣单位在支付这两项待遇后,可依约定向用工单位追偿。
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两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且派遣单位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在没有约定而由派遣单位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只能说明,你们在相关协议中忽视了这一情形。
工伤认定错误可以自行撤销
2009年5月,我县某公司一职工在单位&值夜班到下半夜&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相关工亡待遇9万多元。之后,该单位的办事人员说出事情的真相。工亡职工本身就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当天下午,因与妻子吵架生气,才去单位睡觉的,而不是单位安排他&值夜班&的。也就是说,他去单位&值班&另有原因,即使他不去单位&值班&,在家中睡觉也有可能死亡。事实如象这位办事人员所说的那样,劳动部门对其工伤认定是不是有误?如果有误,经办机构是否有权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追回已支付的工亡待遇?追回途径如何?
一位社保工作人员
一位社保工作人员:
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值班不同于加班,不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值夜班&的人来说,他可以睡觉,睡觉的时间很难认为也是在工作。因此严格来说,该职工原先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是存在争议的。
如果事实确实是:单位未安排他值班,他并非出于工作的目的而去单位&值班&,那么其突发疾病时,与工作就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完全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伤认定部门可以自行纠正,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自作出新的工伤认定之日起,相对人(职工家属、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异议权。
由于原先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办机构只能将相关意见反映给行政部门,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部门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并确认该情况不属于工伤之后,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待遇领取人返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拒绝返还的,经办机构可依&不当得利&诉请法院判决返还。
病退后由谁支付退职生活费
我今年45岁,1984年入伍参加工作,到2009年6月养老保险费已连续缴满22年了。我虽与原单位未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单位已改制了。今年8月我因患鼻咽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退职领取生活费,但未批准,原因是要到50岁才能办理。我再向市劳动保障局养老科咨询,市局养老科回答说:&根据赣劳社[1999]53号文件第65条规定,男满50周岁,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60岁)之前,由所在企业支付基本养老金,不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再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发基本养老金。&但我在网上查到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第6条规定:对于因病,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请问:(1)我现在没有工作单位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看病、生活都没有保障,更没有钱再续缴养老保险费,请问退职生活费和养老金如何办理?可否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2)在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的今天,我的情况在江西有何新政策可询可办?赣劳社[1999]53号第65条,在10年后的今天不知是否与劳社部[2001]20号文件等新政策相抵触?劳社部[2001]20号文件为什么江西省不转发落实?
江西省星子县 况向东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关于病退的规定现在依然是有效的,即&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更为明确地规定:&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根据这两个文件,病退后至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前,退职生活费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的,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事实上,劳动者病退后,用人单位已经不承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后,除统筹项目外待遇,不再承担养老金支付责任。
工伤职工自愿离职也应享受就业补助金
我公司某员工因工伤造成腿部骨折,公司支付了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治疗终结,其被鉴定为9级伤残,社保机构支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没有造成永久性残疾,该员工又在原岗位工作了2年多时间,现在其提出辞职,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们认为,该员工已经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康复后在原岗位继续劳动,对其劳动无实质影响,企业愿意继续雇佣他,是他自己不愿意继续干,企业不应再支付这两项待遇,特别是就业补助金。请问应如何处理?
河北省玉田县读者 娄文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该员工个人辞职,完全符合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两项待遇。
从立法理由来看,这样的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首先应该肯定的是,9级伤残对劳动和就业都是有一定影响的。其次,在客观上,法律难以判断究竟是用人单位提供了良好的舒适的待遇,工伤职工真正不想干,还是用人单位的待遇环境不能让工伤职工乐意干,甚至是用人单位想尽办法&挤兑&工伤职工?只能将选择权赋予职工,并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我是2001年农电体制改革中被聘用到县级供电企业的无编制农电工。自1995年至2001年已补缴养老保险费。2001年后公司依法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如果我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时(2015年10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日,公司与我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员工都是签的3年。公司理由是,根据内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无编制农电工满55周岁时要解除劳动合同,我到日年满55周岁,公司将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我应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江西铜鼓三都供电所 邱成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有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中,没有一种是因为满55周岁(男性职工)的。因此,你单位此内部管理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如果你单位依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你可以继续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休完产假可否休年假
我现在正在休产假,快到期了。按照国家的年休假规定,我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请问,在同一年度中,休完产假后,能否接着享受年休假?
北京读者 张女士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实际上是一种福利,与婚假、产假不属于一类制度,应分别享受。
您现在浏览的是
官方网站 如果您喜欢我们的网站请收藏我们的网址 中国医疗保险 拼音首字母+.com
相关 咨询热线 年龄 文章推荐
<input type="hidden" name="content" value=" " />
医保在线问答||首页|收藏|
点击右键,选择“另存为...”
将此快捷方式保存到桌面即可
英德生活小门户虫友的生活方式
小虫网 提示信息
您无权进行当前操作,这可能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
对不起,管理员设置了每日 4:30-5:00 不能进行此操作或访问此页面,请其他时间再试。 您还没有登录,请填写下面的登录表单后再尝试访问。
密  码:
声明: 小虫网所有帖子均由网友自行张贴,其内容不代表社区的观点和立场.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
- 咨询手机:(网站业务)张先生
QQ:(注:合作)公安部备案号: 0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七年企业退休工资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