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调入某岀租公司工作,至99年被另一家公司收购税费缴纳,后发现原公司未缴纳社保,且原公司已不存在。

咨询内容:我于2011年4月在盐城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替我交了两个月社保,2011年6月份与原公司产生矛盾离开后自己做生意,也没辞职就一直拖着,公司给停掉了社保,也不给离职信,离职后未重视社保,现在查询社保显示工作单位还是原公司,状态是在职停保,请问这影响我以后入职参保吗?如果我应聘新单位后社保该怎么弄,敬盼回复!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已在后台系统查询到您的参保记录:参保地:阜宁参保时间:16.7(转入账户)参保状态:正常参保因此,根据查询结果,您属于正常参保状态,请放心!此外,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新单位仍属原参保区,在您与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新单位直接按照新增人员参保程序帮您参保;如果您新单位不属于原参保区,您可以新开户参保,之后再同已有账户合并。您也可以将原有账户先转移到新参保区,后接着原账户续交。建议您再详细咨询参保区社保中心经办窗口,根据经办部门要求操作。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一毕业就在这个公司工作,至今有十年了。
今年,领导又注册了一家新公司。
最近让我们所有员工,从原公司自愿辞职,退社保,再转到新注册的公司。
我的顾虑是,这么一来,我的所有的累计工作年限都没有了。
如果以后再解除劳动关系了,我的经济补偿会少很多。
请问大侠,我是同意老板这样做,还是就此不同意自愿辞职。
不减肥,徒伤悲!
发表于:14-07-07 14:05
我原公司这样处理过的!我们之后的协商离职赔付都是按总年限走的!法律问题没有咨询过
发表于:14-07-08 10:05
回复 第2楼 的 @润润ruby:
谢谢,回复。
如果我不愿意自愿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吗?
我看了,劳动合同法,
员工被迫自愿辞职,公司应给与经济补偿。
不减肥,徒伤悲!
发表于:14-07-08 10:54
就看你们老板厚道不厚道了,如果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清零所有人员的工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员成本,不论你是现在不自动离职,还是转到新单位后再离职,都不会按你年限给你补偿金。
工龄问题还是问清楚比较好
in&another&life&,i&will&be&your&girl......
发表于:14-07-08 11:26
回复 第4楼 的 @八月的前奏:
经济补偿估计比较难拿到~
最差的,就是劳动仲裁吧~
一毕业就在公司工作了~ 已经第十年了,想想都心寒
不减肥,徒伤悲!
发表于:14-07-09 00:22
最好新单位有个承诺
否则,从法律意义上讲,新单位不按前单位的义务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工作者的精神家园。
发表于:14-07-09 09:30
回复 第6楼 的 @张大海:
你好,现在我们是不想自愿辞职,自愿辞职损失太大了。
这样可以去劳动仲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至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要给的吧。
我们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谢,张老师~
不减肥,徒伤悲!
你尚未登录或可能已退出账号:(请先或者请问在前一个公司离职后社保停交两个月,现在另外一家公司交社保费可以续交吗该怎样交,请问,原公司自动离职了,社保是停了,还是拖欠,还是他俩是一个意思?到新公司社保可以继续缴纳吗?
来源:网络
关键字: 离职 保费
更新时间:
延伸:本文除了聚合《请问在前一个公司离职后社保停交两个月,现在另外一家公司交社保费可以续交吗该怎样交》,免费提供的有关离职 保费和请问,原公司自动离职了,社保是停了,还是拖欠,还是他俩是一个意思?到新公司社保可以继续缴纳吗?的内容之一,已有不少的网友认为此答案对自己有帮助!获取更多与《》相关的知识。
网友0的回答
公司不会帮你交会停了,但你要自己交或者申请暂停网友1的回答
如果你是本地人可以去街道的社保局交两个月,如果是外地可以找中介代交。 北京英得材解答 希望能帮到您。网友2的回答
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你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网友1的回答
1、购买了一个月以后离职,当时你如果没有马上找到下家公司的话,社保就进入封存状态; 2、你现在有了新网友0的回答
叫阿黄还,是他工作责任没做好。网友1的回答
可以提现,但是你住房公积金已经缴纳这么久了,不继续再买比较可惜~~~网友2的回答
原来社保还是在的,社保是累积的,可以之后继续缴纳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人力资源网友1的回答
下载文件:劳动合同法.doc|一般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会办理相关社保账户的暂停缴纳。 根据《劳动网友0的回答
可以与新单位协商,但是钱肯定都要你自己出但是新单位不一定会答应,因为有风险,断交了也没什么关系的,生网友1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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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iPhone 6沪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保诉讼案开庭 一审判公司败诉-原告 社保 被告 用人单位 缴纳-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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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保诉讼案开庭 一审判公司败诉
  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民王先生(化名)离职后,认为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向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查实违法行为后,责令公司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理决定。公司不服,将徐汇区人社局、上海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沪上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离职后举报未足额缴社保  王先生是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日,他向徐汇区人社局投诉举报,称公司未按照第三人工资实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依法补缴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徐汇区人社局随后启动了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并于日对网络公司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网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王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日,上海市人社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徐汇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  公司称与员工曾约定额度  网络公司提出,公司在王先生入职时曾有过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认为,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约定经过职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因此网络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庭审中,被告徐汇区人社局辩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为其员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是明确的,被告徐汇区人社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上海市人社局辩称,其具有做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他否认曾与公司有过前述口头约定。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纳标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主张曾有口头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于日至日在原告处工作,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按照上海职工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未按照王先生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曾与第三人就降低标准缴纳社保有过口头约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第三人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节事实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不足。……”  被告徐汇区人社局在查实原告存在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后,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告在原告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履行了行政处理的事先告知程序,最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被告上海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足以证明其具有做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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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保诉讼案开庭 一审判公司败诉
日 02:52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民王先生(化名)离职后,认为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向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查实违法行为后,责令公司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理决定。公司不服,将徐汇区人社局、上海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沪上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离职后举报未足额缴社保  王先生是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日,他向徐汇区人社局投诉举报,称公司未按照第三人工资实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依法补缴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徐汇区人社局随后启动了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并于日对网络公司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网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王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日,上海市人社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徐汇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  公司称与员工曾约定额度  网络公司提出,公司在王先生入职时曾有过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认为,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约定经过职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因此网络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庭审中,被告徐汇区人社局辩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为其员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是明确的,被告徐汇区人社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上海市人社局辩称,其具有做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他否认曾与公司有过前述口头约定。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纳标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主张曾有口头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于日至日在原告处工作,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按照上海职工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未按照王先生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曾与第三人就降低标准缴纳社保有过口头约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第三人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节事实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不足。……”  被告徐汇区人社局在查实原告存在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后,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告在原告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履行了行政处理的事先告知程序,最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被告上海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足以证明其具有做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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