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房产问题题

关于房地产的面试问题
关于房地产的面试问题1.介绍一下自己&2.目前所在单位主要从事什么业务&3.出纳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4.你有什么优缺点?&5.为什么离职?&6.对自己未来的工作有什么规划?&&7.你希望的工作地点是哪里?驻外行吗?8.你向往的薪资是多少?这是主要的几个问题,他们会针对你回答的问题进行跟踪询问,自己灵活机动的应答就行。要有自信,谈吐要大方自然,一般都没有什么问题!之后的笔试题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收到现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2.详述通过银行付款的流程&&3.济南市单位付广州某单位劳务款200万,你采用什么付款方式?什么时候是到期日?如果济南市单位副济南某公司工程款20万,如何付款?&&4.银行开户需要带什么资料?办理单位银行结算业务有什么账户?5.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主要是给出5条企业与银行不平的账务,让你自己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6.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出纳/收银员?7.收到**后你怎么处理?8.支票日期日应该怎么填写?从那天失效?9.列出一张表格:根据大写,写出相应的小写;根据小写,写出相应的大写!#2楼房地产销售面试技巧房地产销售的常见面试题一、自我介绍(1分钟):二、谈一谈最新的银行商业个贷利率?三、作为一名现场销售经理,你认为最重要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四、你认为在销售现场,最容易发生一些什么问题?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五、客户交叉问题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客户的归属?六、组织一次项目开盘活动,你认为最容易发生一些什么问题?如何去规避这些问题?七、在项目开盘选房活动中,你认为以什么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更有利于销售?(如:排队、摇号、交诚意金或会费的顺序),如何组织和控制?八、你认为对销售人员进行,重点要哪几个方面?九、在你以往做销售经理的过程中,你遇到过一些什么困难?你是怎样克服和解决的?十、你对待遇有何要求?#3楼房地产营销总监、营销经理结构化面试模式设计探讨一、房地产营销总监、营销经理岗位有什么具体要求?这两个岗位需要具备如下素质?1、良好的职业形象及素质2、谈吐与思维逻辑出色3、有过同行业从业经验4、有过成功案例5、对房地产的发展趋势有正确理解二、结构化面试题的设计1、外表形象与职业化装扮,通过观察法进行评定2、让应聘者在等候区等候,放置报纸架、饮水机等,侧面观察应聘者如何坐、如何等候,是否帮助其他应聘者接水,是否能迅速和其他应聘者熟悉,来判断他是否有良好的主动沟通和公关能力3、应聘这对自己的工作经历、性格特点、成功个案进行自我介绍,观察并评价应聘者的口头表达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工作经历是否真实(通过看他对工作年限与细节描述是否合理来判断)4、针对他说的成功个案,要求详细阐述思路产生过程与方案框架结构,来看是否真有成功个案,并在阐述完成后,针对案例提出细节问题来证明5、要求他用5~10分钟表达对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及对将来营销手段的估计,来确定是否有好的趋势判断能力,及营销思路6、另外,这种对于中高级人才的结构化面试最要注意的就是,应聘流程的安排必须很专业,不然应聘者会拒绝将对趋势的判断和营销思路说出来;结构性面试在大部分面试中都可以通用,只不过对一些特殊素质要求再特殊设计流程与问题,这样就不会因为参与面试的考评测评人员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判断或主观臆断。#4楼房地产公司面试问题1、请你自我介绍一下你自己?回答提示:一般人回答这个问题过于平常,只说姓名、年龄、爱好、工作经验,这些在简历上都有。其实,企业最希望知道的是房地产求职者能否胜任工作,包括:最强的技能、最深入研究的知识领域、个性中最积极的部分、做过的最成功的事,主要的成就等,这些都可以和学习无关,也可以和学习有关,但要突出积极的个性和做事的能力,说得合情合理企业才会相信。企业很重视一个人的礼貌,求职者要尊重考官,在回答每个问题之后都说一句“谢谢”,企业喜欢有礼貌的求职者。2、你觉得你个性上最大的优点是什么?回答提示:沉着冷静、条理清楚、立场坚定、顽强向上、乐于助人和关心他人、适应能力和幽默感、乐观和友爱。3、说说你最大的缺点?回答提示: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问的概率很大,通常不希望听到直接回答的缺点是什么等,如果求职者说自己小心眼、爱忌妒人、非常懒、脾气大、工作效率低,企业肯定不会录用你。绝对不要自作聪明地回答“我最大的缺点是过于追求完美”,有的人以为这样回答会显得自己比较出色,但事实上,他已经岌岌可危了。企业喜欢求职者从自己的优点说起,中间加一些小缺点,最后再把问题转回到优点上,突出优点的部分,企业喜欢聪明的求职者。4、你对的看法?回答提示:实际上好多公司问这个问题,并不证明一定要加班,只是想测试你是否愿意为公司奉献。回答样本:如果是工作需要我会义不容辞加班,我现在单身,没有任何家庭负担,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但同时,我也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加班。5、你对薪资的要求?回答提示:如果你对的要求太低,那显然贬低自己的能力;如果你对的要求太高,那又会显得你分量过重,公司受用不起。一些雇主通常都事先对求聘的职位定下开支预算,因而他们第一次提出的价钱往往是他们所能给予的最高价钱,他们问你只不过想证实一下这笔钱是否足以引起你对该工作的兴趣。回答样本一:我对工资没有硬性要求,我相信贵公司在处理我的问题上会友善合理。我注重的是找对工作机会,所以只要条件公平,我则不会计较太多。回答样本二:我在房地产行业行业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我本人也对这个行业感兴趣。因此,我希望公司能根据我的情况和市场标准的水平,给我合理的薪水。回答样本三:如果你必须自己说出具体数目,请不要说一个宽泛的范围,那样你将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数字。最好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这样表明你已经对当今的人才市场作了调查,知道像自己这样学历的雇员有什么样的价值。#5楼房地产公司面试问题1 本楼盘的地点及地址?2.试述本楼盘大环境特色?3.试述本楼盘小环境特色?4.本楼盘所处位置,将来有何发展性?5. 本楼盘的交通情形? 公车及公路班车? 各路线起讫站名及经过路线? 车次情形如何? 本楼盘站名?6.本楼盘附近有哪些市场?每一市场的位置及营业状况?与本楼盘距离路程?7.本楼盘附近有哪些学校?(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大学)8.本楼盘的学区是哪所学校?距离有多远?9.本楼盘附近的保健设施有哪些?其位置和路程?10.本楼附近有哪些音乐设施?其位置和路程?11.本楼盘占地面积多大?建蔽率是多少?(商业区、住宅区)12.本楼盘正面的长度多少?深度多少?13.本楼盘的规划用途?有哪些公共设施?14.本楼盘邻近的马路宽度?防火巷宽多少?15.本楼盘共有多少户?怎样区分?16.本楼盘的造形设计有什么特色或特殊之处?17.本楼盘座向如何?18.本楼盘共有几层?全楼总高度?每层高度?及地下室高度?19.本楼盘总建坪有多少?室内规划的坪数几坪到几坪?公共设施所占比列?阳台面积所占比列?20.本楼盘一楼有无庭院?可否作商店用?21.试述本楼盘建材设备如何?(卫生设备、门窗、厨房、楼梯、地、天花板、电源)22.本楼盘电梯共几部?厂牌?23.有无天然瓦斯?24.本楼盘附近有哪些工地?价格、剪裁优劣点与本楼盘作比较。25.本楼盘采用何种形式交易?(买卖或委建)26.本楼盘的产权情况?建照号码?27.本楼盘坐落地号?地段?28. 本楼盘何时开工?多少工作天?何时完工?29. 本楼盘有无停车场?如有,使用情形如何?30. 本楼盘屋顶如何处理?有无空中花园?31. 本楼盘平均价格如何?付款办法如何?大约多久缴一次款?32. 本楼盘的贷款年限如何?有何家银行承办?每月摊还多少?33. 本楼盘购买时有无任何优待办法?如有,如何优待?34. 本楼盘订购时须缴多少定金?何时签约?签约时应携带何种证件/在何处办理签约手续?35. 除总价款外,尚须缴付哪些费用?大概多少?36. 本楼盘所需要契税,预估多少?37. 本楼盘 的室内设计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38. 本楼盘有无保证?保证年限多久?39. 本楼盘是否为自地自建?40. 试述该建设公司以往业绩及其概况?41. 该建设公司有哪些关系企业?42. 试述定通建筑师事务所以往的业绩?43. 何谓定通信托营建保证?44. 本楼盘交屋后,住户的办法?如何处理?#6楼房地产销售经理面试问题1、简单介绍做过最得意的项目,总建多少?在职期间一年卖多少套?在里面是什么职位?在职位上做了多长时间?置业顾问多少人?(30万左右的项目,一年卖600套以上,专职负责销售管理1年以上,置业顾问10-15人。大概这样标准和我们比较契合)2、谈谈20人以上销售团队的管理心得,简单说3个重点。(20人以上团队和小团队最大的区别:1、销售员之间人际关系的管理负担;2、团队之间的互相鼓舞互相激励的销售斗志;3、工作量的合理分配。答案越接近管理实战基础越扎实。)3、谈谈对外拓行销的看法,简单说3个重点。(1、客户开发的工作安排;2、客户开发的技巧;3、外拓行销的量化。答案越接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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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叫胡洋铭,今年8岁了,我来自小港实验学校。我很喜欢当主持人。上小学前我主持过幼儿园的两次文艺演出,我在青少年宫参加过三期小主持人班的学习,每
graduate from a specialty college, 2015 july graduates, having english 4 class certificates, english vernacular speech certificate, single certificate
各位考官好,今天能来到这里参加面试,有机会向各位考官请教和学习,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希望通过这次面试能够把自己展示给大家! 我是号考生,今年27岁,汉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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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问题
请问,如果我要在结婚,我以前的房产,跟后来的老公有关系吗?如果要拿结婚证,以后拆迁,房产会有他的份吗?注:房子是我跟第一个老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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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问题
与老公05年结婚,06年老家拆迁,公婆分到两到房,公婆将这两套房送给两儿子,但房产证上是公公的名字,08年初拿到房子后,老大家已装修住进去了,我与老公一直在外地,所以简装了下出租了,房租的钱是给我与老公两人拿的,现两人准备离婚,那套公婆送的房能作为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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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固定证据,则很难分割到.
王红纪,1976年出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资深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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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本来是我的,我把它变更给了我儿子,并有协议不能将房子变卖,但我现在才知道,刚子在不久前已经变卖,又买了一房子,但房子却写了儿子和儿子女友的名字,我该怎么办(124.118.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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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新婚姻法,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仅仅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部分情况的解释,对于其他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没有符合您的情况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通过律师的解答,确定房产归谁,如何分割。但是,知道房产归谁还远远不够,毕竟知道归属并不能实际解决房产分割的问题。房产分割会参考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等等条件,所以,房产归谁和房产分割并不是随便几句话,一篇文章就能解决的。此文只是告诉您房产分割的基本情况,了解本文至少不会在房产分割上由于不懂而吃亏。但是,具体得到如何分割还是律师比较在行,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可以找个律师帮忙。毕竟,和房价比起来,律师费就不算啥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二:《2014年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如何分配》
2014年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如何分配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1、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
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解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拒绝亲子鉴定又无证据将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很多时候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就决定了财产的分割,审判实践中怎么判定这些关系呢? 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当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很多,但子女离婚,父母的血汗钱就打折扣了。实际上是有方法规避的。”律师说。
首先,不管是在孩子婚前还是婚后(最好是婚后),建议父母方与孩子方签写一个书面借款协议。这个借款协议,是自己孩子参与签署,还是孩子双方都签署,效力是相同的。因为依照司法解释(三),即使孩子们以后离婚,也可以以借款的方式要回这笔钱,规避了风险。
第二个方法是,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将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这也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三)来的。但是,若要求结婚的一方坚持要在房屋登记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时,可以以双方向父母借款的形式签署协议。
第三个就是,如果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时写的是父母的名字,这时,父母最好立下一个遗嘱,指定该房屋的继承人为自己的孩子,此举可以避免在老人们过世后,房屋成为共有财产。
“上面所有的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借款和付款的交易,尽量通过银行的转账或支付系统进行,因为银行对类似的交易记录保留的时间很长,证明力也就很强。”律师说,这些方法只是希望有情人能够得到更纯粹的爱情,规避婚姻中的道德风险,让孩子父母的血汗钱更加物有所值。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三:《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综述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向被众人所关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较快的上
升趋势,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谁首付,房子归谁”、“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等条款,客观上形成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现象,让部分女性感到保障缺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的内容都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并不是特别了解, 搜房小编今天特别将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一梳理,包括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内容以及离婚房产分割规定,让你轻松了解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自己的房产权益。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之婚前买房注意事项
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
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
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
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
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
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只写对方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对共有房屋的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一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二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三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四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四:《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五:《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相关规定
13:55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二、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三、第三者所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小三们人心惶惶;老婆们大呼不公平,欺负弱势群体;而男人们似乎在偷偷窃喜。
看完司法解释的后面几条,网友们忙为女性鸣不平。网友“猴子捞月”认为,这将极大地伤害到妇女的权益:“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
“《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鲁英表示,这一点她一定要提出来,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如果现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
先来看第一条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的进一步解释: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残酷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那些喊冤的人纯粹是承认了自己的弱势。
当然这里一定要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但是当前女方婚前谈对象都是要求男方要有车有房,这已经成为男人身上背负的大山,所以房产证大都是男人的,一般来讲男方为了买房子付出了很多,自己贷款还要啃老,如果一离婚女方立刻获得一半房产显然不甘心,有了这样的新规定可以极大减轻男人们的这种心理负担,在这种心理的推崇下,男人是不是会变得不如以前那么在乎婚姻了?不再害怕因离婚而失去太多是否让男人不负责任?其实在日本的政策恰好是反过来的,他们规定:只要离婚女方就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束缚男人保护家庭的稳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六:《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
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
〔新规〕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专家解释,该规定“保护了富二代”。更有人认为,这不只是跟“富二代”有关,牵涉更多的是广大农村妇女。“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我感觉对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弱”。
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可别再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
婚后买房,记得两人共同登记
〔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 “《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专家解释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专家称,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记得《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专家称,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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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七:《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题解释》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题解释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实行。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 夫妻房产 社会现象 年轻人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切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条件的矛盾成为当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应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对金钱的需求也不断提高。近年来,夫妻关于
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其中更是以房产纠纷为主。房产向来是保障婚姻的一大因素,尤其在当今这个物价横飞,房价不断上涨的社会,房产作为不动产更是最有效的资金持有方式。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①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同时原有的婚姻法在关于离婚房产分配方面并没有过于人性化的规定,没有保障个人拥有房产的有效权利,这也导致了社会上“为房而结婚”、“没有房结婚就不踏实”的现象的普及。个人总结了四点新婚姻法对于夫妻房产问题的解释,体现了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一、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②,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
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三、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保护了善意购买第三人的利益,对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释(三)规定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追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有律师称,现实中,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既然是共同的房产,最好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
四、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③的规定处理。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房子当然是好东西,特别是在房子捆绑着户口、教育等太多现实元素的年代。房子制造的情感悲剧,可能我们自身都会有所经历,相恋多年的两人却因为一方对房子的执着而含恨分别。所谓的裸婚,在我们这个年代的年轻人身上仿佛成了笑柄,人们过于重视对方的经济实力,从而导致爱情的变质。现在人们在追逐婚姻内外房子的时候,
稀释了太多情感元素。爱情婚姻作为上层建筑,仅仅搭在经济基础的上面,原来竟是那样脆弱不堪,容易坍塌。
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通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人有感情,也要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感情与理性的结晶,只要有点常识,面对现在婚姻财产协议,就应该明白,那种想通过结婚离婚来捞取好处的错误做法,将来很难实现了,有效的克制了社会上那些傍大款,找富二代的现象的出现。
注释:①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③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在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3、梁书文主编:《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4、曾兴华编:《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八:《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链接: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篇九:《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下,婚前房产跟婚后房产是怎么区别的呢?适婚夫妻到底是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上纠结不已,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后买房,除非特殊约定,不然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房产约定好了都是没差的。
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约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按约定处理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新婚姻法关于房产”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更多相关文章注:新婚姻法关于房产一文由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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