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咋样地上物伤残赔偿金金给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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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怎么补偿
地面附着物即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那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
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
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产被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
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
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
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
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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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37亩土地绿植补偿3326万评估费达538万
因国家项目建设需要,日,大连政府部门下发了《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位于大连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32.7947公顷集体土地。2014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同意该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批复。2014年初新区开始实施动迁工作,截止目前,包括缴纳农民社保、三家企业动迁,业主方已支付9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大连荣泰昌实业有限公司苗圃530亩,占此次动迁总面积95%,同样的苗圃补偿却只有不到人家37亩补偿的一半,因此未达成一致,致使征地工作中止。
此次拟征用土地大部分位于大连荣泰昌实业有限公司“香花槐苗圃基地”,此地块是该公司从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租赁取得,用于绿化、造林、苗木基地项目建设,租赁期限至日。自动迁公告发布起,该公司按相关部门要求“不得栽种”、“清点数量后不得变化”,始终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但对于主要树种“香花槐”的补偿标准,该公司提出异议。政府拟依据大金管发【2013】18号文件(即《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补偿,问题是,“18号文”依据的是2010年12月大连市下发的“168号文”(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18号文”与2011年4月金州新区下发的“17号文”在内容上基本相同。而无论省、市、区级下发的文件,都强调“办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缩短调整时间”,目的就是要使补偿标准的确定与市场同步,要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而与2011年下发的“17号文”内容基本相同的“18号文”补偿标准,实际上已近6年没有发生变化了,已严重脱离了市场实际。文件具体执行标准上,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大。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补偿的原则和初衷。
评估专家演绎现实版“鸡生蛋,蛋生鸡”天价评估
大连荣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政府多次召开的动迁协调会上,明确阐明了异议,并且多次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但政府始终不予理会。针对类似情况,金州区第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交了《关于调整金州新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建议》的提案,但政府仍不予采纳。
政府有关领导不但对该公司被补偿对象的正常诉求熟视无睹,还区别对待。同样位于拟动迁地块内的大连佛伦德球根花卉有限公司占地约37亩的地上物进行了“鸡生蛋,蛋生鸡”的天价评估。对该企业地上物补偿了3326万元人民币,评估费也高达538万元人民币。导致在后来占本地块80%的其他动迁户地上物补偿不能兑现。如果按此专家的评估办法,企业只需多买些灭菌锅等设备即可,别说是补偿3000多万,就是3000多亿都可能。
由于政府没有按土地征收程序操作,导致补偿、安置无法顺利落实,无法交付土地,面对问题,新区管委会不是协调解决,而是作出了另选地块“移花接木”来化解资金困局的荒唐决定,直接导致政府近亿元损失的严重后果。
政府“移花接木,枉法圈地”化解危机
日,政府下发了对另一400多亩地块的征收土地征前告知书。
“另选地块”为登沙河黄金地段,涉及200多个农民社保缴纳,涉及几家企业、苗圃、大棚、水库等的动迁补偿,征地费用不会很大,这样既可以对用地业主有个交代,同时也化解了原动迁款流向的危机,真可谓是一举两得的妙策。然而为什么同一个工程却费如此周折呢?归根结底难道不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违规操作、不作为所导致吗?
“另选地块”征地范围内包含大连佛伦德18个大棚及大连荣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占地30多亩的23个“珍稀苗木”大棚。而对大连荣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却又来个“区别对待”,政府相关部门不但没有书面告知组织“确认”工作,而是散发谣言说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更令人费解的是动迁没有开始,大连佛伦德便自行拆除此地块内的18个大棚及地上所有苗木,这一不正常的“高风亮节”举措仿佛在掩饰着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所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针对这次政府相关部门违规操作、不作为、乱作为所导致的动迁风波及天价补偿事件,检察机关接到诸多群众举报。针对举报,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而园区领导却四次托关系疏通,企图阻止检察机关调查香花槐那37亩土地补偿金额的事情。就此宗土地置换事件发生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领导也曾亲临视察,明确指出“金普新区置换土地不是单纯的违法,而是枉法”。金州区负责国土规划的负责人清晰的介绍了土地的情况:“香花槐地块手续齐全,至于现在登沙河置换的地块,有部分是国有,一部分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现在还没有申报到局里,严格来说还没有合法土地手续”。香花槐地块已经国土部审批,无法用作他用。试问,原地块在已支付了9300万征地费用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再规划利用,如利用不了,那9300万的损失又该如何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我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也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这将是中央政府今后的工作重点。对于大连金州这一非法土地置换决策事件,已经引起国土部领导的重视。
请地方政府决策者们“审时度势”,不要抱着侥幸心态,欲盖弥彰是愚蠢的,如今没有法外之地,只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政为民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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