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合同与加盟合同纠纷起诉状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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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状
作者:林军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贺×,……。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12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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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 状 人:贺×
&&&&&&&&&&&&&&&&&&&&&&&&&&&&&&& 代理律师:林军
&&&&&&&&&&&&&&&&&&&&&&&&&&&&&&& &&&&&年& 月& 日加盟品牌 小心“合同陷阱”
货不对板 遭遇欺诈 特许经营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法官提示——
许多人被诱人的广告所吸引,在加盟某品牌后,却发现遭遇欺诈,不得已走入司法程序。据海淀法院王哲法官介绍,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而加盟者维权效果却不理想。
属违约责任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童装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袁先生决定加盟,但在签订合同并进货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他看到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退还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解释,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违约情节严重,构成了根本违约时,袁先生才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撤销加盟合同 不能超过一年
山东的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实际一直未予提供。其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一年半后,赵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解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主张损失赔偿 须提交证据
湖北的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后不久,张先生发现C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C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其已收取的加盟费,张先生向C公司返还其已收到的货物,但并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解释,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张先生提交的证据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故法院未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亦难以采信。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加盟前期需明确双方谈妥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事项是否已写入合同条款。因为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书面合同是最有力的书证。
其次,需主动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相关信息,判断特许人主体资质的真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缺乏特许人主体资质,往往以销售代理合同为名,行特许经营合同之实。在对方未出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加盟商可登录中国商标网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号等检索词,查询相关信息。
文/记者 纪欣 制图/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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