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写了还款日期没到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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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忘写还款日期 担心4万欠款泡汤催账300次
日08:27  
黄先生向记者出示借条  5年前分两次借给朋友4万元,借条上金额写了,名也签了,偏偏就忘记注明还款日期。其间无数次向朋友催还,对方都是拖,最近更是电话都不接了。“我听人说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话,过了两年就要不回来了。”在沙坪坝区满山红村8号经营铝合金生意的黄先生几天来为此事茶饭不思,昨天他向本报求助。
  借钱容易收账难  黄先生是四川省大竹县人,2005年经朋友邱大云介绍认识了同乡赖华强。“赖华强说他准备做铁矿生意,差点启动资金,我实地考察了他所说的铁矿,加之有邱大云作为见证人,于是在当年9月和10月分两次借给他4万元,利息说好按银行利率算。”黄先生说,赖华强借钱时表示2006年底还钱,“可惜当时一疏忽,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  “从2006年到现在,我几乎每隔几天就会打电话或当面找赖华强,催促他还钱,起码有300次以上,可他每次都认账,说现在没有钱,有钱了一定还。”黄先生说。  黄先生说,上月底他又找到赖华强要求还钱,对方表示可以先还一部分。  本月10日,他再次拨打赖华强手机时,却无人接听。“我现在每天至少要给他打50个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干脆就无法接通,人也找不到了。”  担心借款泡汤了  记者看到,黄先生手中的借条注明的借款金额为4万元,第一笔借款日期为日,但却没有还款日期,且借条签字日期为2009年3月。对此,黄先生解释,因为以前两次借款,有两张借条,2009年3月催讨时,他让赖华强将两次借款重新写在了一张借条上,方便追讨。  记者拨打赖华强手机,无法接通。其弟赖华平称,哥哥好像在海南,但自己也无法联系。记者与黄先生的朋友邱大云取得联系,他表示5年前黄先生向赖华强借款时自己的确在场,而他自己也有部分借给赖华强的钱没有收回来。  诉讼时效还没过  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涂丁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尽管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黄先生有权随时要求赖华强还款。  对于黄先生“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担心,涂丁律师解释说,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不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黄先生借款给赖华强已5年,但诉讼时效应从贷款人追讨借款而借款人拒绝偿还时计算,只要黄先生最后一次向赖华强追讨借款未果距今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赖华强重写的借条是最好的“证明”。  记者 周圆 实习生 陈丽明 摄影报道  书写借条  这些内容不要少  冠中律师事务所涂丁律师表示,为了避免借款以后在履行债权关系时出现争议,借条的书写应该规范,时间、人物、事由、行为都要明确,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写清楚以下几点内容:  1、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及付款方式。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7、注明若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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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向我借了13万元,15年多了,多次催款不还,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如果我要上诉,此借条是否过期?
15-12-7 下午6:26
朋友向我借了13万元,15年多了,多次催款不还,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如果我要上诉,此借条是否过期?--&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在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款条据中未明确记载具体的付款或还款期限。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有着明显差异的理解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债务人在给债权人出具条据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拖欠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故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起计算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则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时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即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点无法确定,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应认定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对同一债务纠纷,会得出明显差异的裁判结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只要欠款超出两年时间,权利人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即认定债权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按第三种观点,只要债权不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就不会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会取得胜诉权。如此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以致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引起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而我们对之进行研讨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批复等对此方面问题的规定、解释或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间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日,法复[1994]3号)答复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日,法复[1997]4号)答复内容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6号&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笔者认为,要解决无还款日期欠款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促进交易、保护债权实现的原则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批复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我们审理、裁决案件必须以此为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批复也是以之为依据作出的。根据《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从通常理解来讲,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2年,但无还款日期的借贷关系,因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而使逾期之日无法确定,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宜确定。再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这种“随时”主张,其时间的间隔、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并不只是一次主张,否则也就无所谓“随时”。如果债权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不予清偿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话,那么债权人就不会主动积极地去主张其权利,这不仅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而且它对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反过来会助长债务人故意拖延债务、赖帐现象的发生。但是,债权人随时主张权利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它必须受《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长期存在纠纷隐患,债权人长期不去主张权利也不利于交易的形成和人民法院对纠纷的裁判。因此,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在双方具有购销合同关系且明确约定交货后立即付款情形下,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即以此为依据主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而该批复是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援用。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解答,这种理解和解答应当具有权威性,它虽是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但其中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同类案件所作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案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无疑是可以参照适用的,但是,我们对此批复参照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制,不能作扩大理解,即必须是在双方具有供销合同(或称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货到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而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类似情形下适用,不能推而广之理解为所有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均适用此批复精神,尤其是不能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因为二者的纠纷性质明显不同。前者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是双方明确约定货到后立即付款,而需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或无款可付,此时供方已明确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时起算;而公民之间借贷则无此前提条件限制,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的起点是不确定的,故不能参照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 (四)最高人民法院(1997)4号批复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特殊保护。从法理上讲,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意味着债务人产生对债权人请求权的抗辩权。该抗辩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可以有效地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但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了欠款条据,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也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还款协议约定有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则当然应当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出具的是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据,那么,诉讼时效则应当从当事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出具欠条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若债权人仍享有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那么实际上,从最初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了20年,这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精神;再者,该权利在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款条之前,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只是债务人放弃了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欠条后,债权人的权利才得以恢复,因此,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可以保护债权的实现,又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在司法实践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款纠纷,并非纯粹是民间借贷性质,而大量的是因买卖或购销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货款纠纷、因加工承揽合同引起的拖欠加工承揽费用纠纷、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等,它涉及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而且还包括法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个人合伙之间、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等等。对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到付款或有其他对付款期限约定的内容的,而付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即时付款,而给债权人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的批复精神,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或者无书面合同约定,则权利人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均应当享有胜诉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民间借贷相类似,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拖欠债务的期限也是不明确的,权利人亦应当享有随时主张权利的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并非权利人权利受侵害之日,而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确定之日,而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时起算,就意味着诉讼时效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确定之日起算而非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的,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和实现。若按照第一种观点,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许多债权将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拖欠债务成为理所当然,那么交易目的就不能得以实现,从而不仅影响公平正常的经济流转,而且会产生诸多不良的社会效果,债权人会因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采取其他过激的方法实现债权,从而产生不安定因素等等。那么,我们是不是鼓励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时尽量不约定付款期限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有无付款期限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果约定有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未约定付款期限或付款期限不明确,则权利人不得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有付款期限的条据,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而无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存在争议,容易引发纠纷,债务人往往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行使抗辩权,给纠纷的解决、法院裁判增加难度。不过,笔者的观点,在无还款期限的情形下,应当着重保护债权,以促进交易目的实现,防止故意拖延债务、赖帐现象的发生。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一)一般地,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引起的纠纷,只要债权人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就应当认定权利未超出诉讼时效,从而债权人应当享有胜诉权。 (二)如果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款或者有其他对付款期限明确约定内容的,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中案例情形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而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在该批复未被废止之前,仍应参照适用批复的精神,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否则,则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如果债务人在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之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欠款条是对原来债权的重新确认,而并非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应参照上述两种情况处理。个人觉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朋友向我借了13万元,15年多了,多次催款不还,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如果我要上诉,此借条是否过期?还没呢.期限是二十年.二十年过后法院不受理.绝对没有过期,而且可以同时追讨所得。但是每个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同,判断理解也各有不同,而律师援引的法律条款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必须找一位资深的律师来咨询此案。不可期的,只有有借款人的签字,如果二十年后,法院就不受理了不算朋友向我借了13万元,15年多了,多次催款不还,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如果我要上诉,此借条是否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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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明还款日期,但借款日期已经过了两年,这借条还有效吗?请问专家:借条没写明还款日期,但借款日期已经过了两年,这借条还有效吗?法院还会不会受理?谢谢!·。
咨询者:广西
[咨询时间:
悬赏分:10
解答数:4]
[地区:广西-河池市
回答时间: 13:14
你提出的是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你的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务人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归还你的款项,视为你的权利还没有受到侵害。
因此,你的案件法院是会受理的,并且也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律师应当以守护良知和正义为荣耀!
[地区:北京-西城区
积分:1687
回答时间:
如果催要过,并且有证据就依然有效。即使过了两年的时间,仍然可以起诉,法院也会受理,但是胜诉与否就不好说了!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地区:山西-太原市
回答时间:
虽然过了两年,但有相关案例法院支持的,本律师也有。依据是民法通则,你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应当偿还。
[地区:甘肃-武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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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受理,而且一般不会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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