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哪些不用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日起施行,这是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的。
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   《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优惠方式进行拆分归并,归纳为55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擅自变相审批。”上述负责人表示。   为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法进一步精简了备案资料,统一确定了留存备查资料。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办法》为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的说明书,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将实现税务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轻管理”向“重管理、优服务”转变,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怎么填 项目就填高新企业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等等。 (MabinFok / wangzw680101)
视频:国务院再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创业创新  来源:上海东方高清
中新网10月23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今日介绍,这一次政策调整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国新办23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张新、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介绍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央建设的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王建凡介绍,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活动,把创新驱动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引擎。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王建凡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这个加计50%就是说当期的费用100%可以扣,另外再多扣50%。所以是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这个政策力度,从税法上直接做出规定,而且是150%的比例,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起来,这个比例已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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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地方适用事项)
来源:省局纳服处
作者:Administrator
&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1)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0)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税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在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定期减免税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中含有“定期减免”的事项。&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采用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2)采用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8)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2)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21)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2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27)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0)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3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3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3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3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3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4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认定文件。&
  (41)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认定文件。&
  (42)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基本流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省局二维码】
编辑:Administrator《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政策解读
  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全部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一律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管理,此举通过简政放权,有利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减少企业纳税成本,极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活力。为使您更加了解该项政策,便于操作,现送上最新的政策解读:  一、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  事前审批: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需要事先审批而未按规定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注意:备案制并不是取消税务审查环节,也并没有减小企业的纳税风险,它只是将审查环节无限期的递延,税务机关随时有权利对备案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二、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三、预缴享受优惠政策  四、汇缴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六、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政策规定纳税人只是未履行备案手续,实质上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补充备案资料,接受税收处罚后,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是否需要年年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八、备案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九、总分支机构企业如何备案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十、过渡备案政策  《办法》实施后,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十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如果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错误享受了优惠政策,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应追加罚款。  十二、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如何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十三、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如何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十四、企业资料如何备查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十五、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1.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2)《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2.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3.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5.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6.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7.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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