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房挑顶(德惠平房出售)需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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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房管所五中分校北址等三校教学楼节能综合维修及平房挑顶...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房管所的委托,对五中分校北址等三校教学楼节能综合维修及平房挑顶大修监理单位进行入围比选,本次比选面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入册名单中的承包人参与本工程比选。  一、项目名称: 五中分校北址等三校教学楼节能综合维修及平房挑顶大修(监理)   二、建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北沟沿胡同甲4号、鼓楼东大街152号、北门仓胡同1号  三、项目内容:节能综合维修及平房挑顶大修  四、评审原则: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京建法〔2012〕7号)的相关规定。诚邀上述入册名单中合格承包人参与本工程的入围投标人比选,本工程将对有效的投标报名单位进行比选,择优选取七家投标单位成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报名或递交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7家但多余3家(含)时则全部成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若投标单位不足3家,则招标单位重新发布比选公告。  五、招标人: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房管所  六、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邮 编:100062  联系人:赵安琪罗潇   电 话:          传 真:  七、投标人报名及领取比选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内容要求如下:   凡有意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本人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八、报名及领取比选文件时间:日至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接受报名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3室  (崇文门外大街90号,普仁医院北侧。)  比选文件售价:200元/本(售后不退)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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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平房私房 但现在没有房本了 怎么办?
北京老平房1950年是私房 但由于文化大** 房本没有了 因为没有房本 找不到蓝图 现在变成自家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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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公告/2017年直管平房解危(第3标段)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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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年直管平房解危(第3标段)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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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相关企业负责,易展仪表展览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各区、县、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1983〕38号《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业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产权的处理
第一条在“文革”初期,由房管部门或由其他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接管的私人房产,要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
确认产权,需由产权人提供身份证明、交房收据或其他有关证件。产权人死亡,由其亲属继承遗产的,需先经公证机关公证;产权有纠纷的,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
第二条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原私人出租房产,定租发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缓改、漏改的原私人出租房,根据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产权人生活困难的,应予全部或部分免改,免改的房屋,承认其产权,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人生活不困难的,应予补改,并按“文革”前本市私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三角三分)的20%~40%付给产权人五年定租,一次付清,房产即属国家所有。私人出租房的免改或补改均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第十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基地(包括院落土地)和其他地产属于国家所有,不予发还
第四条外国人在京房产产权的确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章出租房的处理
第五条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核实产权后,即将产权发还房主,由房主与现住房客(包括租房单位,下同)订立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房主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私房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房客由此增加的部分租金,由其所在单位补贴
第六条私人出租房不属腾退范围。房主确因住房困难,要求将出租房收回自用时,应给房客必要的找房时间,在未找到房屋前,房主不得强撵房客搬家
第七条房主已住用公房,住房又比较宽裕(每人平均居住面积在七平方米以上)仍要求收回其出租房自用的,必须将其现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第八条房主自愿将出租房出售的,可由房管部门、现住房客或房客所在单位按本市统一规定的价格购买
第九条同一个院内的私房,如收购一部分,发还一部分,在收购私房时,必须将伙柁、伙柱、伙墙、院墙及门道、厕所、水电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维修责任划分清楚,并应继续维持使用现状
第三章自住房的处理
第十条房主自住房是指私房被接管时,产权人和与其共居的亲属住用及空闲的房屋。被占用的自住房属于腾退范围。房主自己换出的自住房和接管时的出借房,不属腾退范围
第十一条房主现住用的自有房屋,经核实产权后,发给《房产所有证》,将房屋退还产权人自管
第十二条对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和他人私房相应退出。房主现住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已超过其被占用的自住房的,如退还全部公房有困难的,可退还与其收回私房数量相等的公房
发还房主被占用自住房的产权后,房主要与现住房客签订暂时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房主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租金标准及补贴办法,与本细则
第五条规定的私人出租房相同。如房主无力自管可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房管部门所收租金与房主支付的修缮费和管理费相抵后,有余的退给房主,不足的由国家补贴。对暂时租用房主和房管部门代管的私人自住房的房客,其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将其迁出,但房主不得强撵房客搬家
二、房主自住房被占用,腾退原房确有困难,或者房主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而申请住公房的,可为房主安置适当的公房,安置的数量(包括已住进的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占用自住房的数量。在这个限度内,一般按人均居住面积七平方米左右掌握,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等酌情适当放宽。房主住进公房后,被占用的原自住房由房管部门、现住房客或房客所在单位按本市统一规定的价格留购
房主自住房被占用、现住房不困难,同意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售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房主(包括原共居亲属)住用公房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占用自住房面积的计算口径
(一)房主住用的公房,不论是解决居住困难或是落实私房政策分给的,均按住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百计算
(二)原与房主共居现已分居的亲属住用的公房,若是解决居住困难分给的,按本人和配偶住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若是落实私房政策分给的,按住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百计算;若是迁入他人私房或其配偶家原住公房的,均不计算面积
四、给房主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应腾退给原住用的产权人及其共居的亲属。申请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由产权人或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需所在单位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五、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腾退后,房主若要出售,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若出售给私人,须经房管部门评价,并办理买卖过户手续。除因落实私房政策由职工所在单位、使用单位留购者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购买私房
第十三条给房主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实行“谁占谁退”的原则
一、单位占用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腾退。原自住房已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等非居住用房无法腾退的,由占房单位为房主安置适当的公房,房主原自住房,由占用单位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后留购。原自住房已改建成街道公共厕所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现占用单位若是以房屋或资金、材料同原占用单位(或房管部门)相互交换的,房主若坚持要原房,则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原占用单位应给现占用单位以合理的补偿。房主不坚持要原房的,由原占用单位(或房管部门)为房主安置适当的公房
二、职工占用的,由职工(包括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腾退。职工所在单位,一般是指承租人所在单位;如承租人无工作单位,则由其配偶所在单位腾退;如承租人及其配偶均无工作单位,则由其共居的长子女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承租人一家均无工作单位,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腾退,所需房屋由区政府负责解决。承租人一律以1980年9月18日市委颁发〔1980〕140号文件之日为准。在这以后改变承租人的无效。承租人退休或已故的,仍由其原所在单位承担腾退任务
承租人所在单位无房源,其配偶所在单位有房源的,配偶所在单位应承担腾退任务;其已婚子女所在单位有房源的,应承担其子女占用房屋的腾退任务
三、房主自住房因建设征用或危险已拆除,房主及其共居的亲属未得安置或被安置在他人自住房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如地皮未由单位使用,则由拆房部门负责安置。拆除私房时,对房主一家已用公房作了安置的不再安置
四、落实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要区别轻重缓急,优先为住房困难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及其他住房严重困难的房主腾退原房或安置公房
五、为腾退房主自住房所需的房屋,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
(一)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凡单位及其职工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竣工的住宅(扣除人防地下室和列入基建计划的拆迁用房)中拿出20%的房屋,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直到所占用的房主自住房腾退完毕为止
(二)有自筹建房资金、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要集资统筹建房或买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三)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单位,如系市属单位,由其主管局负责解决;如系区属单位和无职业居民,由其主管局(处、公司)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六、单位给占房职工安排住房,一般应与现承租房的居住面积大体相等。现住房过宽(原则上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七平方米掌握)的,要适当紧缩。现住房过紧的,可酌情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出其现居住面积的一半。占房职工要积极腾退占用的私房,不得挑剔安排住房的地点和条件。给占房职工安排的住房,如房主愿意进住,亦可直接安置房主
占房职工现住房过宽不退,或单位给安置了住房不搬,或私自将所占房屋转让、转借他人,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单位给以纪律处分,并限期强制迁出。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或产权人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七、占房单位或占房职工腾退私房时,须到当地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由房管所将私房退还房主。与房管所无租赁关系、单位直接占用的,在退还房屋时亦须到当地房管所办理手续。不得径自将房屋退给房主
八、单位直接用公房安置房主时,须事先征求当地房管所的意见。遇有两个以上单位占用同一个房主的自住房,在安置房主时,由房管部门会同占房单位研究办理
九、凡有新建竣工住宅又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拿出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并将落实私房政策用的所在地点、楼号和要落实的对象名单等情况,及时报送市或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对于执行不力,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腾空后,应全部退还原房主。房主一家若无人在京,在产权未处理前,由基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做临时安置住房严重困难的房主的周转房使用
第十五条房主迁回自住房后腾出的公房,属于单位自管的,由单位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属于房管部门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均不得挪作他用。对私自挪用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用房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房主自住房在被占用期间做了较大拆改不适宜居住的,可按保障安全、适当照顾使用的原则,予以必要的修缮。其修缮费用和施工任务,由占房单位或收取房租的部门承担;如因业务需要进行的拆改,虽向房管部门交租,其修缮费用亦应由占房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占房职工在私房院内自建的与房主自住房结构相连的住房、厨房或棚屋,职工迁走时,应与房主协商处理。房主同意留下的,由房主给予适当的补偿;房主不同意留下的,由住户拆除,并对原房予以适当修复。占房职工迁走后,原在私房院内单独建造的住房,经房管部门审查,凡建筑结构符合标准,不影响左邻右舍通风采光、公共交通和上下水使用等项要求,一般可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使用,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房主强占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或业务用房,轰撵无房可迁的住户搬家,或收回原自住房后拒绝退出现住公房和他人私房的,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应给以纪律处分,并强制迁出。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有关单位或住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房主自己换出和因住房困难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调出的自住房,对其产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房主若要求迁回原房居住,如能商得现住户同意,可换回原房自住;如现住户不同意,可以带户发还产权。房主若要收回换出的原房自住,必须退还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私房
二、房主已住进公房,不愿迁回原房居住,对其原自住房可予作价收购
第四章拆除房的处理
第二十条私房被接管后,因建设征用或房屋危险已拆除的,均应作价予以补偿。属于建设征用拆除的由建设单位补偿;建设单位已将补偿费付给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人。属于危险拆除的,由用地单位补偿;地皮未由单位使用的,由拆房单位补偿
第二十一条房主的自住房在原地翻建为平房仍由房主住用的,在房主补交房屋差价款后,发还房主自管;房主若无力补交房屋差价款,可将拆除原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房屋归房管部门所有
房主的自住房原地翻建为平房已由他人租用、房主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拆除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新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房主住房有困难的,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私人出租房被拆除,在原地翻建为平房,房主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拆除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新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房主住房有困难,要求将翻建后由他人租用的房屋收回自管的,可在房主补交房屋差价款后,予以发还
第五章经济结算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还房主自管的房屋,对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应收的租金和支付的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要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房产税按应收租金的10%计算,管理费按应收租金的15%计算,修缮费根据每间房屋修缮量的大小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类,分别按应收租金的95%、(或105%、115%、65%)、45%计算。翻建房屋按原房质量和新房现状分别作价进行结算。结算时间自应收租之月起至应停租之月止
租金结算及修缮工程类别划分
一、大修房屋包括
(二)挑顶并拆砌一面墙
(三)拆砌整面山墙和檐墙,并加做灰顶棚、地面、装修、隔断墙等四项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
以上三类,按应收租金的95%计收修缮费
(四)挑顶和累计拆砌两面墙的,按应收租金的105%计收修缮费
(五)挑顶和累计拆砌三面墙的,按应收租金的115%计收修缮费
二、中修房屋包括
(一)拆砌整面山墙或檐墙
(二)新做或改做灰顶棚、地面、装修、隔断墙等四项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
(三)半坡挑顶
(四)采用“剃头挂瓦”方式挑顶
以上四类,按应收租金的65%计收修缮费
三、小修房屋
除经过大修、中修的房屋外,其余房屋均按小修结算,按应收租金的45%计收修缮费
四、翻建房屋
指经一次性落地重修,包括保留个别部位墙身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者,按原房质量与新房现状分别作价,房主应补交拆除的原房房价与翻建后新房房价的差额价款
第二十三条扩建房屋的收费标准
借用三面墙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费十五元;借用两面墙的,每平方米收费二十元;借用一面墙的,每平方米收费二十五元。其中由公家出料,房主自己施工,未减免租金的,减半收费
推廊子,按改做装修计算
第二十四条人防部门补偿修缮的结算
因人防工程致使房主的私房受损已做补偿修缮的房屋,按小修结算;因人防工程造成私房毁坏,由人防部门给房主补偿翻建的房屋,租金不再结算,但房主欠交的房租应如数补足。非人防部门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处理
第二十五条私房作价补偿、计租和发价等有关事项
一、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并从1982年8月1日起执行。落实私房政策涉及的房屋作价,均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掌握
二、凡作价收购或拆除补偿的私房,均按接管时的房屋状况作价。在城区,原则上参照原房蓝图附表所载的条件和质量作价
三、凡征用、拆除和收购的私房,对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房租,均按小修标准结算,将应收租金的30%退给房主,房主欠交的房租应如数补足
四、凡由房管部门从私房中拆走的水暖、卫生设备和二道门、垂花门等,经调查属实,应予作价补偿
五、业已拆除的“文革”前建的私人无证房,已计租的,房主应出具证明(包括房屋构造状况),参照计租表所列条件予以作价补偿;未计租的,一般不予补偿。凡在“文革”期间自建的无证房屋,已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私人房屋,未交或欠交租金的必须补交
第二十七条应退和应发给房主的租金、补偿费和收购款与房主应补交的修缮费、房屋差价款等原则上要按户一次结清
一、凡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房屋应退的租金,均一次付清;凡收购私房、补偿拆除房屋的房价款和应退的租金,在三年以内分期付清(不计利息),不在京房主的私房收购款和应退租金,可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一般按以下金额掌握
(一)一千元以下,当年一次付清
(二)三千元以下,两年付清
(三)三千零一元以上,三年付清
凡应付给房主的价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应发给房主领款凭证,按上述金额,分期付给
二、房主应向房管部门补交的修缮费和房屋差价款等,原则上应一次付清。确因经济困难(一般按人均月生活费不足三十元掌握),或金额过大,一次无力交清的,可按下列金额分期补交
(一)二百元以下,当年一次付清
(二)五百元以下,两年内两次交清
(三)五百零一元以上,三年内三次交清
房主分期补交欠款,要签订协议。均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凡企业单位和营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使用的私房,其收购费应由单位支付,并在一年内一次全部付给房管部门;应由房管部门支付的私房收购费,由市分三年拨给,由房管部门统筹安排付给房主
第二十九条发还房主自管的私房,自发还之日起,由房主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房产税
接管私房前房主预交的房地产税,或接管后房主因故停交租金期间应补交的房地产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条企业单位和营利的事业单位收购的私房,可由单位自管,产权归单位所有;或将房屋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单位保留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有关发还产权、腾退自住房和经济结算等方面的问题,应尽量与产权人商定全面落实方案,签订协议,付诸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处理完毕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未处理完的遗留问题,原则上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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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挑修达标房:⑴积水挑顶长高:地势低洼长期积水,建;木结构加固:加固间数按实际自然间数统计;柁:⑴支附柁:在裂缝严重或强度、刚度不足的大柁下;檩:⑴木附檩:房屋檩条断裂或垂度较大,在其下方再;柱:⑴附柱:由于原木柱较单细或损坏,而在原柱旁边;已抢修加固的断柁、断檩等:是指对查房时发现的已断;平房屋面维修:必须上房检查,凡屋面破损应进行维修;改善项目:为提高房屋
挑修达标房:⑴积水挑顶长高:地势低洼长期积水,建造时间不长,墙体较好的房屋;⑵其它:包括危险房和严重漏雨房等。①危险房:必须达到局危标准,通过挑修能够达到完好标准的房屋;②严重漏雨房:墙体较好,木架单细或老朽,年年修、年年漏的房屋。
木结构加固:加固间数按实际自然间数统计。指对房屋木构件的破损部位进行更新、支附、加固等修缮。包括:
柁:⑴支附柁:在裂缝严重或强度、刚度不足的大柁下方,再设置一根新柁和两端的支柱,以有效的支撑上部荷载。新柁的断面不得小于原柁。⑵加固柁:对裂缝或垂度较大的木柁,增设支撑、补强等,以确保结构稳定。
檩:⑴木附檩:房屋檩条断裂或垂度较大,在其下方再设一根檩条,两端用托木支撑,将托木钉在柁或瓜柱上的加固方法。包括串檩、吊木附檩。⑵钢附檩:对不能用木附檩的檩条用钢筋进行加固,包括钢筋预应力加固檩、角钢串附、缠铅丝等。
柱:⑴附柱:由于原木柱较单细或损坏,而在原柱旁边增设一根新柱,以协助支撑大柁传下的荷载。⑵换柱:将已经损坏的柱子撤下来,换上新柱的加固方法。撤旧柱时要先检查房屋各有关构件,做必要的支顶,以保证施工安全,新换柱的承载能力不得小于原柱。 ⑶墩接柱:将糟朽的柱根锯掉,砌砖墩或接木柱墩。
已抢修加固的断柁、断檩等:是指对查房时发现的已断裂的柁或檩,必须立即抢修加固。
平房屋面维修:必须上房检查,凡屋面破损应进行维修。按自然间统计。⑴屋面整修:指合瓦、筒瓦、灰梗等青瓦屋面破损严重需整修,包括30%以上查补、揭瓦檐头、局部挑顶、铲除旧屋面改瓦水泥瓦(席箔不动)。⑵换瓦补漏:指平瓦屋面瓦件破损需抽换、勾抹脊帽、边稍及青瓦屋面零星找补。⑶灰房补漏:包括刷冷油或乳化沥青、青灰顶苫背、查补、油毡压梗等。⑷天沟补漏:间数按天沟长度的自然间数统计。指天沟灰背及防水层破损需重做。
改善项目:为提高房屋使用性能与标准,使其更适宜生活需要进行
的修缮项目。按自然间统计。⑴新做顶棚:为解决顶棚掉土将纸顶改做灰顶棚,或是无顶棚的新增加灰顶棚。⑵新做地面:为解决砖、土地面潮湿改做水泥地面。⑶改善装修:为解决阴暗、不通风或采光不好,将纸门窗改做玻璃门窗等。
庭院排水:解决院内无下水或低洼院无下水、下水破损不畅通等。铺设下水管道的长度由院中心至干管的长度。
墙体整修:将严重破损或有倒塌危险的墙体拆掉,重新砌筑的修缮项目。整修间数按实修自然间数计算。包括拆砌山墙、拆砌檐墙、局部择砌、做安全隔墙及拆砌院墙等。
4、城镇私有平房修缮工程量检查汇总表
检查范围:北京市城镇私有平房,包括自住私房、议价租出租私房和标准租出租私房。
填报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自住私房:指房屋产权人及家庭成员自住,未出租给他人住用的私房。
议价租出租私房:由产权人和承租人商定租金价格的私房。
标准租出租私房:“文革”时期,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房。目前此类房屋按有关政策,已陆续返还为自住私房或议价租私房。
锁门户:指房屋长期锁门,无法找到产权人或使用人。
拒查户:指产权人或使用人拒绝检查房屋或拒收查房通知单。
5、电梯设备检查汇总表
检查范围:北京市城镇房屋的电梯设备。
填报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电梯设备管理单位。
管理性质:填写直管、单位自管、物业管理。
直管:指管理政府产权的电梯设备。
自管:指单位自管的电梯设备。
物业管理:指由物业公司管理或由物业公司委托专业电梯公司管理的电梯设备。
应查电梯数量:为单位所管电梯总数。
实查电梯数量:为实际检查电梯数量。
电梯设备评定:按每部电梯一套的基础检查表“电梯设备检查表”的评定结果分完好、一般、较差。完好,即电梯的各部件均处于良好状态;一般,即电梯的主要部件处于良好状态,个别部件通过维修能够解决,达到良好状态;较差,即电梯运行时间较长、部件老化,只能通过大修或更新解决。
启用时间:从电梯起用之日算起。分别按20年及以上;15年至19年;10年至14年及9年及以下。
控制方式:2VF指调压调速电梯、3VF指调频、调压、调速电梯,其它指除上述两种以外的电梯。
本表平衡关系:第2栏=第4+6+8栏=第10+11+12+13栏=第14+15+16栏
6、二次供水及避雷设备检查汇总表
检查范围:北京市城镇房屋的二次供水及避雷设备。
填报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二次供水及避雷设备管理单位。 管理性质:同上。
应查二次供水数量:为单位所管二次供水水泵总数。
实查二次供水数量:为实际检查二次供水水泵数量。
二次供水设备评定:按每个供水系统一张的基础检查表“二次供水设备检查表”的评定结果分完好、一般、较差。完好,即水泵处于良好状态;一般,即水泵的个别部位有滴漏或出现其他问题,通过维修能够解决,达到良好状态;较差,即水泵运行时间较长、部件老化,只能通过大修或更新解决。
应查避雷设备数量:为单位所管避雷设备总数。
实查避雷设备数量:为实际检查避雷设备数量。
避雷设备评定:按每套避雷设备一张的基础检查表“避雷设备检查表”的评定结果分完好、一般、较差。完好,即避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一般,即避雷设备的个别部位出现问题,通过维修能够解决,达到良好
状态;较差,即避雷设备安装时间较长、部件老化,只能通过大修或更新解决。
本表平衡关系:第2栏=第4+6+8栏;第11栏=第13+15+17栏。
二、直管房屋修缮和设备运营统计管理
(一)直管房屋修缮统计
1、工作目的: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年11月第4号令,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改)和《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京房地修字[号)等规定。房屋管理单位要依据年度房屋安全检查结果,编制房屋修缮计划,及时修缮破损房屋,保障房屋住用安全。
2、工作范围和内容:直管房屋修缮投资、楼房大中修和平房翻挑大修及中修等实际完成情况。
3、工作方法和要求:直管房屋修缮统计工作由各房管部门的基层单位(房管所、管段、管片等)的统计(预算)人员,依据房屋修缮定额进行收方和决算,分类填报统计表,逐级报送上一级统计部门,再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汇总后报市建委。
4、工作安排:直管房屋修缮为定期统计报表。每季后3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直管房屋修缮投资统计表、直管房屋大修完成统计表、直管房屋中修完成统计表报市建委。
5、指标解释
(1)直管房屋修缮投资统计报表
填报范围:北京市直管产房屋。
填报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直管房屋管理单位。
房屋修缮: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修缮实际投资:是指实际投入房屋修缮的资金。
楼平房大修: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或完好房的等级评定标准。
楼平房中修: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房屋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房的等级评定标准。
小修服务:是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好等级为目的进行的日常养护工程。
代修工程:房管部门的修缮人员,接受社会上的房屋修缮(新建)工程。
期末在册人数:房屋管修单位报告期末的职工人数。
其中生产工人:指本单位直接从事房屋修缮的工人数。
房屋大中修建筑面积: 楼平房大修均以实修建筑面积计算;平房中修按实修间数×15m; 楼房中修按受益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修缮资金来源:每年只在年度报表时填报一次,反映当年房屋修缮投资的构成。房租收入:按规定每年应从收缴的房屋租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其房屋修缮及维修养护。财政补贴:是指市或区财政部门补贴于房屋修缮的专款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指按规定提取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其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
(2)直管房屋大修完成统计报表
填报范围:北京市直管产房屋。
填报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直管房屋管理单位。
自行完成:指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房屋修缮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修缮产值或修缮工程量。
对外发包:指因工力、技术、机械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原因,房管部门将自己无法完成的本单位的房屋修缮工程,委托其它单位施工。发包工程要有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职责。
受益户数:指修缮院内或楼内有大中修工程量的居民户数和使用单位数的总和。统计方法:凡列入计划单项维修的受益户数,不论项目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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