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法庭调解注意事项将房屋赠予子女,房屋是老房子无房产证,父亲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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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沈,女儿,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父母离婚,房子,赠与,父亲,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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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为了一套房产,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承诺。离婚时判决跟随父亲的女儿,为何还要告父亲?近日,盐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诉争房产进行了判决。明晰的法律关系背后,是一对情同陌路的父女,还有他们之间难解的结。
  被告老沈和原告小沈是一对父女,小沈还未满16周岁。2006年9月,老沈与妻子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生活、教育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老沈承担。因老沈工作较忙,女儿由女方代为照顾,老沈每月支付各项费用不低于1500元,遇物价上涨同比增加,遇有学费等重大支出老沈另行支付。
  离婚协议还约定,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市区的一处93.88平方米的住房连同车库,双方自愿赠与女儿所有,如拆迁、租赁或该房屋取得其他收益,均归女儿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或借与其他人居住。
  同年8月23日,老沈与前妻又签订了一份赠与书,重申了上述内容。当时,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老沈,双方约定待房屋取得土地权证之日三个月内,老沈须将产权过户给儿女。
  女儿小沈表示,父亲老沈5年前离婚时答应赠与的房产,在2009年前,该房屋已可以领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但父亲以该房屋已被其出租给他人为由一直拖延,不为自己办理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履行承诺。
  面对女儿的起诉,老沈心情复杂。离婚五年来,因为觉得离婚给孩子带来了伤害,老沈自己又没有时间陪孩子,所以他总是竭尽所能从经济上补偿女儿,且逐年增多。五年间,女儿一天天长成了大姑娘,而父女间的交流却很少。
  老沈在法庭上表示,去年1月,自己在前妻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已卖给一个姓王的人了,并已收取了20万元定金,现在前妻不同意卖房,自己将要赔偿别人较大的损失。自己希望收到全部售房款后将该款存在女儿的名下,并每年给付其5万元利息。
  法院认为,这起赠与纠纷属有效民事行为。作为被告的老沈,未按其承诺履行赠与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小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老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女儿及前妻曾同意其出售该房屋,女儿及前妻现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老沈的行为损害了女儿的利益,依法应属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000多元,均由老沈承担。法官提醒说,冷冰冰的金钱不能代替关怀,也换不来父女之间的温情,如果老沈平时愿意多花一些时间陪伴在女儿身边,今天的局面也许就不会出现。父母离婚将门面登记在儿子名下 10年后儿子起诉追讨_新浪重庆新闻_新浪重庆
父亲反悔取消赠予 法院判决应当归还
重庆商报评论
  父亲反悔取消赠予
  郑先生为何不同意归还门面呢?他在法庭上说出了自己的理由:“这间门面是我和妻子离婚时赠予儿子的,我在这间门面里面做生意这么多年,如果儿子要收回这门面,就断了我的主要生活来源,我要求撤回赠予。”
  “不管他怎样说,房产证上明明写着我的名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小郑还向法庭举示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房地产证复印件等证据,“早在10年前,这个门面就已登记在了我的名下,这些材料可充分证明这一点。”
  法院判决应当归还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两人毕竟是父子关系,于是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万州区法院认为,郑先生在离婚时已与李女士达成了协议,约定了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并且小郑也办理了该房的房地产证,即小郑对该房享有了所有权,对该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而郑先生现在实际使用该房,但并未与小郑达成一致意见,小郑现要求郑先生归还门面的请求合法有理。
  据此,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郑先生搬出门面,将该门面交还给小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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