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普通员工工伤赔偿还能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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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在上班第一天发生工伤,而社保没来得及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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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坛子里有过类似的话题,不过已经找不到了。我公司员工在上班第一天就出现工伤,而社保还没来得及去买,原本我们就是准备要买的,可谁也不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请问能认定工伤吗?医疗费应该由单位还是工伤基金赔付?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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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工伤认定
& & 抓紧社保缴纳
& & 缴纳前费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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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属于工伤,单位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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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s 发表于
作工伤认定
& & 抓紧社保缴纳
& & 缴纳前费用单位支付
那我缴完社保,之前垫的钱能否找工伤报销?
我们单位是有这个情况发生的,后来自己垫付的钱,也给予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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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正常缴纳的社保,是可以先去做工伤认定的,公司垫付的医院费,医保中心报销后也是可以还给公司的,我们公司也有过,刚进公司不到一周,就工伤了,保险还没来得及交的,在上海每月5-25号是交保的时间,只要不错过这个时间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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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习学习者 发表于
只要是正常缴纳的社保,是可以先去做工伤认定的,公司垫付的医院费,医保中心报销后也是可以还给公司的,我 ...
谢谢,这个回答很好 不过我这边是合肥&&不知道政策是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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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工伤,由单位支付医疗费,缴纳工伤保险后一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该尽快去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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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论坛推荐话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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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工伤保险?
  小编表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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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工伤保险能报多少?-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工伤保险能报多少?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工伤保险能报多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能报多少?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到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就医或康复。
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上海养志康复医院、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工伤保险和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③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②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6.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7.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
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15个月。
8.退出工作岗位的1&6级的工伤人员的如何缴纳?
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因工致残5&6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
1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或不能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退休或者死亡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1.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但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2.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人员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40%月,其他亲属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故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也应相同。
14.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享受?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享受,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复发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等)标准,按原《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的规定执行。
15.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工致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在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30日内,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待遇领取方式不再变更。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提出申请时,应递交填写完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申1表)、《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申请表》及《协议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工伤人员本人户口簿(须有户籍信息和本人信息的页面)或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和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1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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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主险-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
住宿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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