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会费退票收取多少手续费费

来聊聊球员转会费、签字费和税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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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很好奇球员转会费的构成,我的理解是原来的俱乐部拿一部分、转会的球员拿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交税,不知道这种理解对不对。我很想知道这三部分的比例各是多少?比如格策3700万元转会拜仁,拜仁出了3700万元,那么在这3700万元中,多特蒙德实际能收入多少,格策本人能拿到多少,德国税务部门拿到多少?还有哲科转会曼城,曼城出的钱中是英国税务部门收税还是德国税务部门收税还是两者都收?
签字费很好理解,球员自由转会后的俱乐部要给一定的签字费,那么这个要不要交税呢?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懂球帝解难。
同不解,买球员的钱能开*河蟹*么?
重剑无锋, 大巧不工
同不解,买球员的钱能开 "发 票"么?
重剑无锋, 大巧不工
3700是多特的,这是强买钱。。。签字费另付,税收,我也搞不懂,是俱乐部直接交球员工资税,还是钱都给球员,由球员交。。。。
还有交易保险费等等。
一般而言,见了泼妇要躲着走,但万一一不小心没见着泼妇在,躲不了咋办?
违约金是全部交给俱乐部的。违约金的税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买入的俱乐部出。
转会费的话那就很复杂了,基本都是双方俱乐部、球员的三方转会合同商谈结果而定。
引用5楼 @ 发表的: 违约金是全部交给俱乐部的。违约金的税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买入的俱乐部出。 转会费的话那就很复杂了,基本都是双方俱乐部、球员的三方转会合同商谈结果而定。 那违约金要不要交税呢?
引用6楼 @ 发表的:
那违约金要不要交税呢?
交,当然要交,当然有避税方法,但是按照程序走是要交的。你也是拜仁球迷了,违约金交税还不知道吗?
转会费的分配要看情况,欧洲球员所有权归俱乐部,转会费就是俱乐部打给俱乐部,经纪人在中间要收一定比例的佣金,比例多少看经纪人的能力以及转会双方的意愿
南美球员的所有权分散,转会费就要分别付给各方,球员、经纪人、俱乐部所占的比例不一而论
至于跨国收税,按我的理解这就是普通的商品出口,进口国对商品征税,哲科的转会就是英国政府对曼城征收进口税,这笔开支谁来付视情况而定,有的是卖人的一方报实收价格,有的是卖人的一方负责所有费用
德甲球队以前把核心球员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拜仁就和付款方式有关,国际转会基本都是分期付款,卖方还要完税,拜仁多数都是全款交易,还省了交易税,对于急于拿现金保命的俱乐部来说,拜仁的转会费虽然苛刻,但是能帮你解燃眉之急,让你不得不挨一刀
作为一名地税人员 从天朝的税法上来说吧
第一 转会费 本质上是无形资产交易 作为卖出一方(收入方)的俱乐部是要交营业税
第二 中介(经济人)的佣金属于服务行业的服务业范围 交营业税 同时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经济人拥有球员一部分所有权同第一条还要征收营业税
第三 签字费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
像格策 3700w应该是就是格策作为球员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价格 多特蒙德应该按3700w这个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乘以德国的税率
哲科转会曼城这个比较简单 只对收入方征营业税也就是德国税务局对狼堡征税 曼城没有实现收入所以不征税 中介佣金 签字费同上
PS 最近在学习税法 可能有些地方不对 大致应该没问题
引用9楼 @ 发表的:
作为一名地税人员 从天朝的税法上来说吧
第一 转会费 本质上是无形资产交易 作为卖出一方(收入方)的俱乐部是要交营业税
第二 中介(经济人)的佣金属于服务行业的服务业范围 交营业税 同时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经济人拥有球员一部分所有权同第一条还要征收营业税
第三 签字费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
像格策 3700w应该是就是格策作为球员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价格 多特蒙德应该按3700w这个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乘以德国的税率
哲科转会曼城这个比较简单 只对收入方征营业税也就是德国税务局对狼堡征税 曼城没有实现收入所以不征税 中介佣金 签字费同上
PS 最近在学习税法 可能有些地方不对 大致应该没问题
你解释一下 吴曦2000w从上海转会江苏 江苏付出2000w 这2000w上海队得了多少 吴曦得了多少 上海江苏的税务部门得了多少
引用9楼 @ 发表的:
作为一名地税人员 从天朝的税法上来说吧
第一 转会费 本质上是无形资产交易 作为卖出一方(收入方)的俱乐部是要交营业税
第二 中介(经济人)的佣金属于服务行业的服务业范围 交营业税 同时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经济人拥有球员一部分所有权同第一条还要征收营业税
第三 签字费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
像格策 3700w应该是就是格策作为球员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价格 多特蒙德应该按3700w这个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乘以德国的税率
哲科转会曼城这个比较简单 只对收入方征营业税也就是德国税务局对狼堡征税 曼城没有实现收入所以不征税 中介佣金 签字费同上
PS 最近在学习税法 可能有些地方不对 大致应该没问题
补充一句~~球员如果是被俱乐部主动卖出,转会费的一部分归球员所有,这部分属于对球员服务旧球队的忠诚奖励,属于雇员的福利,在有些国家不需要缴税。
引用2楼 @ 发表的:
同不解,买球员的钱能开 "发 票"么?
其他国家不太清楚,据说天朝的xing工作者都能开fa票的
Rule Britannia!Rule Barcelona!
没玩过FM吧?
反正在FM里面,先谈好转会费用,这是和俱乐部的。
然后和球员(经纪人)谈工资、签字费(给球员的)和中介费。
引用13楼 @ 发表的:
没玩过FM吧?
反正在FM里面,先谈好转会费用,这是和俱乐部的。
然后和球员(经纪人)谈工资、签字费(给球员的)和中介费。
他么的 玩了一个赛季 电脑挂了 然后自己装不来就没玩了
隐隐觉得阿内尔卡光签字费都够一些英超中游队主力几年工资了发自手机虎扑
引用10楼 @ 发表的:
你解释一下 吴曦2000w从上海转会江苏 江苏付出2000w 这2000w上海队得了多少 吴曦得了多少 上海江苏的税务部门得了多少
这2000w乘以税率5%(记不清了)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
江苏税务部门不收税 但在企业所得税里可以作为成本计入
上海税务部门收一次营业税 因为实现了收入 就像我们到饭店吃饭 税务局只对饭店收税 不对个人收税
然后再在企业所得税里要作为收入 综合等等等等计算一次企业所得税 这个比较复杂
需要看到财务报表
上海俱乐部实现2000w的收入 这个属于税前收入 实际收入要减去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至于吴曦就要看他在这次转会里他的所有权有没有一部分在自己手里 如果有就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算
通常转会这种无形资产转让只考虑买房和卖方即买入俱乐部和卖出俱乐部 个人实际上不参与交易 就像到饭店吃饭一样 不对饭店卖给我们的饭收税
求大神帮我解难
楼主日后必成大器
买哈维马丁内斯的时候不就是因为板鸭的税产生了一段时间的分歧么。。买方在德国貌似不用交发自手机虎扑
如果是球员交换怎么办呢?为了避税是否会低报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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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文博深圳5位足球少年被恒大俱乐部相中,转会条件也已经“谈妥”,转会费总计450万元,堪称青少年转会的“天价”,人也已经在恒大集训.深圳市足协称不在意转会费,但一拖就是半年多,知情人则曝出是足协加价150万元,致使转会“卡壳”。此次5名国少又“天价”转会恒大,深圳足协否定自己原来制定的分配制度,又制定新的分配方案《深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规定,培训费的30%给培训单位,5%奖励教练,剩下的65%则归足协。 & &今年初,翠园中学足球队16岁高二学生段刘愚以100万元的身价加盟山东鲁能,创造了该年龄段的转会费纪录。 & &南都记者 刘有志 摄深圳5位足球少年被恒大俱乐部相中,转会条件也已经“谈妥”,转会费总计450万元,堪称青少年转会的“天价”,人也已经在恒大集训.深圳市足协称不在意转会费,但一拖就是半年多,知情人则曝出是足协加价150万元,致使转会“卡壳”(详见南都昨日A10版报道)。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的负责人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也很着急,也在想办法和深圳足协洽谈。球员家长“张东”(化名)则表示,希望此次转会尽快有个结果,不管足协给不给办理转会手续,尽快有个结论,这样孩子也能安心下来,如果孩子踢不了职业足球,也好用心读书,考个好的大学。而球员的教练则称,转会之所以遇阻,根本的原因是罗湖区文体局推行的“阳光”转会破坏了之前被深圳足协垄断的深圳青少年足球转会市场.以前深圳青少年队员转会,都是足协一手包办,价格从不公开,5万10万就把人给卖了,家长和教练员一分钱都没分到,2005年深圳足协发布过《深圳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深圳足协只能收取转会费的10%,其它归培训单位和家长,有已经转会的家长也确认了此说法,记者发现,网上确实有此文件,现在能追踪到的最早发布时间是在2011年。而今年初同样来自罗湖翠园中学足球队的段刘愚以“天价”100万转会山东鲁能,100万转会费至今仍在足协的账户里。此次5名国少又“天价”转会恒大,深圳足协否定自己原来制定的分配制度,又制定新的分配方案《深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办法规定,培训费的30%给培训单位,5%奖励教练,剩下的65%则归足协。深圳足协负责人则否认自己曾经发布过该“管理办法”,表示已经向警方报案,但至今没有查出网上该“管理办法”的最先发布者,足协承认制定了“奖励办法”,确实有65%的转会费留在足协,但表示该办法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并不是最终定稿,而且制定“奖励”是为了激励基层教练,促进深圳足球的发展。学校教练:我们培养出来的球员被足协卖了转会费多少没公开,钱也没分到“以前我们队跟段刘愚和林泽锋同一队的还有好几名队员,像刘凯杰、吴泽玮等,被深圳足协卖给了万达俱乐部,转会费是多少我们都不知道。一分钱也没分给我们,只是在家长里面有传,有的说5万,有的说10万,具体也没一个准。我们培养了几年,教练和家长,一分钱也没分到,深圳足协也没有跟我们通报,这后面有没有猫腻我们也不知道。”翠园中学足球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练说。“这几年我们培养的青少年球员,被深圳足协卖出去的也有10多个吧,我们也不知道具体卖了多少钱,足协也没告诉我们,据说都是5万10万就被转出去了。”罗湖区体校刘校长说。而在今年1月19日,跟这5名国少队员同一个队的翠园中学足球队16岁高二学生段刘愚以100万元的身价正式加盟山东鲁能,创造了该年龄段的转会费纪录,包括新华社等中央媒体都给予了报道。当时段刘愚是这批国少队员里面的佼佼者,而如今另外5名国少球员转会恒大,5人450万,平均下来每人90万元的转会费,也可算是“天价”了,罗湖文体局负责人介绍。段刘愚的转会是如何达成的?罗湖区文体局负责人说,不需要以“商业机密”来回避段刘愚的转会费用。“我们所有操作都是阳光的、透明的,欢迎社会和媒体监督。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山东鲁能俱乐部为他付出了100万元转会费。”段刘愚也就成为了中国第一个被“买断”的学生球员;第一个从学校到国少再到中超豪门的“体制外球员”。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之所以公开转会费,是想让整个转会过程都在阳光下,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都是为了孩子的将来发展,假如一个俱乐部,原来花100万来购买一名青少年球员,我相信俱乐部也会很好地去培养他,否则,如果孩子最终达不到职业化的要求,那损失的是俱乐部,这也是保护孩子,也才是一种良性循环。“你花5万买的东西,跟你花100万买的东西,你说你会更爱惜哪个?”该负责人意味深长地说道。学生家长:同是国少队员被足协卖给万达我们家长一分钱也没有收到“记得当时转会万达俱乐部的时候,足协告诉我转会费是5万元,说这是有规定的,只是说如果孩子转会到其它俱乐部,万达俱乐部还要付深圳足协20万元。”同样是国少队员小曾的父亲曾先生(化名)说。据曾先生介绍,孩子从小就爱踢球,所以在很小的时候,自己就出钱,送他去参加足球培训班,是在市足协那里,那都是10多年前的事,当时是每个月交380元,在那个时候,也是一笔投入,2011年孩子参加深圳校园足球联赛,表现很出色,被选入市队。2012年,据说是市里面把这支队伍交给罗湖去办,于是孩子跟着转到翠园中学,真正训练也是到翠园中学开始的,一直到2013年转会到万达俱乐部。“在罗湖翠园中学虽然只待了一年多,但是孩子的进步很大,因为翠园中学足球队的文武和李凌君教练很认真,训练也很有一套,强度合适,可以说为孩子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吧,也没有跟我们收过一分钱费用。”曾先生说。目前孩子在西班牙瓦伦西亚俱乐部训练。“我们没有参与谈判,都是足协在跟万达谈,足协当时告诉我,万达给了足协5万元,人就转到万达那里去了,如果万达今后自己用,那就是这个钱了,如果把孩子转给其它俱乐部,那么万达俱乐部就要再付深圳足协20万元。当时足协告诉我,万达给足协的5万元,这是全国的规定,不管是深圳还是上海北京,到哪里都是这样,而我们家长一分钱也没有。”曾先生说。曾先生表示,当时是看中孩子的发展,万达俱乐部有个留洋计划,能够让孩子去西班牙训练,并没有在意转会费。按说转会费应该也给我们家长一点,从小我们就出钱让他去学,不过不给我们也没办法。“足协掌握了你的参赛证,没有参赛证,你没法去打比赛,你还必须在它那里注册,先把你圈在那里,等你出名了,再把你给卖了。参赛证在足协手里,你没有办法,就像你出国了,护照被人收去了,那你就没办法回来了。”曾先生很无奈地说。深圳足协:转会费不是越高越好“段刘愚的转会费,从5万一直谈到1 0 0万,这个10 0万,确实是罗湖区文体局给出的意见,还给我们发了书面意见,我们也谈下来了。”深圳足协专职副主席赵亮说。据赵亮介绍,深圳足协和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他同时也是深圳足球管理中心副主任,而足球管理中心又是市文体旅游局下属单位。赵亮表示,深圳青少年球员的转会,之前都是5万,几万块钱,因为足协也不想开高价,转会不是价越高越好,万一俱乐部不要呢,那不是耽误了孩子?这几年万达俱乐部到我们这里挑选球员去西班牙,我们5万就给了。这几年也有20多个青少年转出去,光万达俱乐部组织去西班牙培训的青少年队员里面,就有16个来自深圳,包括各个年龄段挑选出来的。“以前你一个球员5万10万就卖出去了,转会费多少也不跟我们说一声,我们现在谈到了百万,而且转会费都是可以公开的,你足协现在却还对价格不满意,还要加价,那你之前为什么那么便宜就将我们球员卖掉?”翠园中学足球队的教练对赵亮的观点表示质疑。PK这几年我们培养的青少年球员,被深圳足协卖出去的也有十多个吧,我们也不知道具体卖了多少钱,足协也没告诉我们。———罗湖区体校刘校长按说转会费应该也给我们家长一点,从小我们就出钱让他去学,不过不给我们也没办法。———翠园中学一学生家长深圳青少年球员的转会,之前都是5万,几万块钱,因为足协也不想开高价,转会不是价越高越好,万一俱乐部不要呢,那不是耽误了孩子?———深圳足协专职副主席赵亮以前你一个球员5万10万就卖出去了,转会费多少也不跟我们说一声,我们现在谈到了百万,而且转会费都是可以公开的,你足协现在却还对价格不满意,还要加价,那你之前为什么那么便宜就将我们的球员卖掉?———翠园中学足球队一名教练年初段刘愚的100万转会费,现在就在足协的账户上;而按照深圳足协的这个奖励办法,转会费的65%归深圳足协所有,只有35%是给训练单位和教练。———翠园中学足球队一名教练深圳足协制定输送奖励办法欲将65%转会费收归囊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21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体育竞技处给各区文体局下发《深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文体局等单位的意见。制定新办法:65%归深圳足协该深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由深圳市足球协会(市足球管理中心)制定,总共4页纸10 00多字,落款时间则为日。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入的训练单位每向市代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总奖励20000元,其中10000元归训练单位,7000元归教练,有关管理人员30 0 0元。其中第九条规定,市队区办的队伍,采用走训模式的,培训补偿受益的30%归区级训练单位。培训补偿受益的5%用于奖励教练员。“这个奖励办法,就是专门针对段刘愚和此次5名国少队员的转会而专门制定的,以前被足协卖出去的队员,也就5万10万,根本就没有人在意。现在是几百万的转会金额,足协自己制定制度,把转会费留在自己口袋里,年初段刘愚的10 0万转会费,现在就在足协的账户上;而按照深圳足协的这个奖励办法,转会费的65%归深圳足协所有,只有35%是给训练单位和教练。”翠园中学足球队的教练说。网传旧规定:足协只能拿10%“我们有印象,深圳足协在很早之前就发过一个文件,里面对转会费的分配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确实有一份文件《深圳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转会费及分配都有做出规定。”翠园中学足球队的教练说,文件的落款日期是日,该办法对深圳青少年转会的转会费和转会费的分配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关于转会费,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下:如果转入中超一线队30万元;转入中甲一线队20万元……转入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5万元……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自费培训的运动员,培训费的70 %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2 0 %付给培训单位,10 %付深圳市足球协会;部分交费培训的运动员,培训费的50 %付给培训单位,40 %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10 %付给深圳市足球协会;不向培训单位交费的运动员,培训费的80 %付给培训单位,10%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10 %付给深圳市足球协会。按照此规定,深圳足协只能收取转会费的10%.教练员文武表示,中国足协对青少年转会费的分配也有规定,最多也是10%.记者在网上也搜索到该文件,文件的落款日期为日。新办法未出台旧规定不存在?“现在的足协秘书长李少辉是1994年就到足协工作,我是在2004年4月份到的足协,我们两个人的印象中,都没有签发过这样一个文件。”深圳足协专职副主席赵亮说,直到罗湖的教练提出这个条例的时候,他们才知道。不过,赵亮表示,深圳足协的官网在改版中,印象中足协的官网也没有发布过这个文件,他们也是后来百度才知道的。足协称不知有这份文件赵亮表示,文件下发要有个正式的渠道,网上的东西不能作为确认,除非是官网上发布的,为此深圳足协给深圳警方的网监发涵,希望查出这个文件的源头在哪里。但深圳警方表示这个文件来源很多,无法查到最先发布的地方,建议深圳足协做登报说明,声明不是足协发的。“至于今年8月份下发的《深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实早就在2014年8月份的时候,深圳足协就在商量和酝酿,怎么样给基层教练增加点积极性,那个时间就已经有个初稿,可以给领导去看了,所以征询意见稿的落款时间为去年8月1日。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就要看市文体旅游局什么时候批,就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赵亮说。赵亮表示,中国足协关于青少年转会培训费的分配有规定,但是也同时允许各地方足协制定适合自己的办法,所以深圳制定该规定并没有违反中国足协的规定。公开报道印证分配规定南都记者在网上查询到,日,《足球报》曾经做过公开的报道,标题为《青少年转会费自由决定中国足协不会行政干涉》,里面内容提到,青少年球员的转会从程序和内容上看基本与职业球员一致,同样需要转出和转入俱乐部的证明以及健康证明等必备文件,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转会费的计算和分配有所不同。根据各俱乐部和培训单位的情况,足协为业余球员的转会费制定了一个固定的金额,其中转入中超一线队为30万元;中甲一线队为20万元;中乙一线队10万元;中超和中甲的梯队则为5万元,而转入中乙则为2万元,转入其他业余俱乐部则为5000元。对转会费的分配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其中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转会,转入单位需要将转会费的5%付给转出单位的会员协会,10%付给转出单位所在省市协会,如果两者为同一协会,则只付10%.这个与教练员提到的《深圳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致,其中,青少年转会转入中超和中甲的梯队则为5万元,这一说法也与家长曾先生所说一致。“既然不是深圳足协发布,为何网上会有这样的规定,谁会这么无聊去做这种事呢?”翠园中学足球队的教练说。昨天下午,南都记者就上述“管理办法”是否存在再次向深圳足协秘书长李少辉求证,其在短信回复说稍后电联,但截至昨日发稿,仍未收到其回复。赵亮则表示,自己这几年才分管这个,以前也没搞青少年培训,所以也不敢确认到底深圳足协有没发过“管理办法”。采写:南都记者 陈思福 陈荣梅猜您喜欢&&>>&&>>&&>>&&>>&正文
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会计处理
16:05:05中国税务报字体:
  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认定为一项资产。但是,临时性转会费和永久性转会费的会计处理却不大相同。
  本届世界杯比赛激战正酣,与世界杯有关的话题近日也成为了微博的热点。关于明星球员的转会费问题,会计该如何处理呢?
  转会费的会计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而言,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根据中国足协对国内转会的规定,转会可分为临时转会和永久转会。经双方协商定期借用运动员的为临时转会,临时转会期限一般为3个月~l年,租借期满运动员必须回到原俱乐部。由于临时转会持续时间较短(少于1年),对该过程中涉及的转会费都予以费用化,不涉及接受俱乐部对转会运动员的拥有或控制的问题。运动员所有权转让为永久转会,永久转会应签订两年以上合同,在合同持续期间,除足协组织国家队进行代表国家对外比赛时有权调用各俱乐部运动员外,运动员必须服从其所在俱乐部对他的调配。在该合同持续期间,足球运动员可视为为足球俱乐部所拥有或控制,由此所引起的转会费可作为俱乐部从事的一项投资活动。
  2.必须具有可计量性。足球运动员转会时转会费的确定由接受和转出俱乐部双方协商,转会费的定价应当与该球员将给俱乐部带来的未来收益相关。一个球员的身价,在转会的时候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日传来球员转会的身价破亿,创造了球员转会费的历史记录,明码标价的高额“转会费”背后的球员人才博弈,将是第20届世界杯后各大俱乐部不惜重金激烈争夺的焦点。
  我国转会制度下,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对于所有中国足协的在册运动员,其转会费是以运动员转会前的年收入为基数,然后乘以加值系数得到的,其中,运动员的年收入包括:工资、训练津贴、合同中规定的奖金和出场费。而加值系数主要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1)俱乐部系数,它等于转出俱乐部系数和转入俱乐部系数的平均值。而实际的俱乐部系数是由中国足协自己定义的,比如甲A第1名为3.4,其他甲A球队按名次递减0.1.(2)运动员年龄。根据规定,对于25岁~28岁之间的运动员,其系数增加1,每减少1岁加0.1(至18岁),每增加1岁减0.1.(3)是否是国字号球员。如果是当年国家队集训名单上运动员则系数增加1,国奥队为0.6,国青队为0.5(3项中只计1项)。(4)其他荣誉。比如,如果是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的最佳运动员和最佳射手,那么系数再增加1.(5)是否为运动健将,如果是,则系数加0.5.可见,足球俱乐部对运动员进行的转会费的投入,完全是可计量的。
  3.必须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转会费是否属于俱乐部的一项资产,关键还在于他是否能给俱乐部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球员为俱乐部创造出的价值是他们能力的体现,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俱乐部关心的是球员在未来特定时期内能为球队创造的价值。俱乐部转入(购买)一个球员,实际看重的是他未来能为球队创造的价值,而不是他已经创造的价值。
  综上所述,对球员的永久转会费,可以认定为俱乐部的一项资产。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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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编者按: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引进外国运动员的现象日益普遍,转会费也随之快速增长,并常有天价转会费不断涌现,特别是在足球领域......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编者按: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引进外国运动员的现象日益普遍,转会费也随之快速增长,并常有天价转会费不断涌现,特别是在足球领域。根据德国转会市场网的数据统计,截止到日,中超联赛仅在本年度冬季转会期的引援总投入已达到8367万欧元(约合人民币6亿元),全球排名第二。2015年,广州恒大以1500万欧元和1100万欧元的价格分别引进了高拉特和阿兰这两位巴西新星,再度刷新中超转会费纪录,还追平了亚洲转会费的纪录。国内俱乐部引进外援而向境外俱乐部支付的巨额转会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境外俱乐部收取天价转会费在中国应当如何履行税收义务,避免相应的税法风险,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在本文中,华税律师结合以往服务经验分析外籍球员天价转会费的税法合规性风险及应对。&
一、什么是转会费
根据中国足协2009年12月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转会是指足球运动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之间的流动。简单来看,转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永久性转会,即旧俱乐部将其拥有的运动员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新俱乐部的行为;一类是临时性转会,即旧俱乐部将其拥有的运动员在一定期限内出借给新俱乐部供其使用的行为,租金期满后,新俱乐部应将运动员归还给旧俱乐部。
转会费是涉及转会的双方俱乐部、球员以及其经纪人四方共同签署的转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转会费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基于成本分析,认为转会费是对运动员培养的一种补偿;二是基于运动员才能分析,认为球员的才能是决定球员价值最重要的因素。考察《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到,中国足协将上述两种观点相结合,认为转会费是指在球员转会过程中由新俱乐部依照转会协议的约定向旧俱乐部支付的因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以及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培训补偿体现的是培养成本,联合机制补偿体现的是球员的运动才能和商业市场价值。
二、转会费的会计属性
(一)永久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无形资产
转会费的会计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俱乐部&购买&的球员的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资产的构成要素有四项,分别是:(1)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资源;(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3)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中国足协对转会的相关规定,球员永久性转会应当签订不低于一个赛季的工作合同,在合同持续期间,除合同的特殊约定外,球员必须服从其所在俱乐部对他的调配。因此,通过转会取得的球员可以视为由俱乐部企业通过一定的交易取得的能够为其控制的资源。由于球员转会的转会费用在转会协议中得以确定,且转会的球员能够为新俱乐部在未来带来一定的体育价值和市场价值,因此,通过转会取得的球员可以视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可以计量的资源。总之,永久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可以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实务中足球俱乐部企业通常把旗下拥有的球员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球员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主&研发&,即培训成本,二是从外部购入,即转会费用。《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定俱乐部企业应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转入与转出球员
新俱乐部向旧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用,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计入无形资产;旧俱乐部作无形资产销售处理,以收取的转会费用扣除球员作为无形资产的&净值&核算其收入或者损失。
2、交换球员
换入或换出球员的双方或多方俱乐部,依照有关非货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发生球员转会以及交换的俱乐部应当按照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球员存续期间
俱乐部通过转会取得的球员无形资产,依照转会费用入账,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二)临时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当期费用
根据中国足协对临时性转会的规定,临时性转会属于俱乐部出租自身资产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出租球员的俱乐部依照租金收入核算,但并未明确是依照无形资产出租还是动产出租进行核算。
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实务中,俱乐部企业通常将租金收入作为动产出租进行核算,这种方法使得球员的性质不稳定,兼有&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属性,不够严谨。华税律师建议租金收入以无形资产出租进行核算,相应计入收入和转出摊销成本作为业务成本,如此可以保证对球员这一特殊性无形资产的性质的稳定性,更为合理和规范。同时,租入球员的俱乐部企业应当将租入球员的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综上所述,对于新俱乐部,临时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当期管理费用;对于旧俱乐部,临时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与境外俱乐部发生转会费的纳税义务和税法风险应对
(一)临时性租借转会费涉及的纳税义务
国内俱乐部租借境外俱乐部的足球运动员的,根据转会协议,通常由国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一笔租借转会费用。境外俱乐部取得该笔转会费用应当依照相关税收协定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税务当局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中国A俱乐部与巴西B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交易为例。假设A俱乐部与B俱乐部签署租借协议,由B俱乐部将其球员甲出借到A俱乐部,租期一年,A俱乐部应当自租借协议签署之日向B俱乐部支付100万美元租借费用。A俱乐部与B俱乐部就该项交易在华的核心纳税义务如下:
1、A俱乐部应当代扣代缴B俱乐部的增值税税款
首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税[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等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同时,《办法》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A俱乐部与B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交易应当视为B俱乐部将其球员技术的使用权让与A俱乐部的行为,属于技术转让服务;同时,该项技术转让服务的接受方A俱乐部在境内,因此,B俱乐部为该项技术转让服务在中国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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