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问题是股权转让价格的价格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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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经营公司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在进行离婚分割时,需要对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而分割涉及股权转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市场进行,流通性强,易于操作;而离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则需要适用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对出资额(公司法修订后称作股权)的处理办法,但对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方法,从而造成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缺失。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
  实质是股权转让
  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夫妻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既然是股权转让,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共有股权分割
  1.未持股一方并不能因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首先,股权是独立于物权、债权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从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最终处置权和所有权来看,股权包含物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收益分配权来看,股权包含了债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享有共益权来看,股权包含了社员权的的因素。因此,股权中综合了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等内容,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列举民事权益的范围时,也肯定了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对夫妻共有股权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还应当遵循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未持股方并不能因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其次,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一方面保护股东有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股东退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愿见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持股分割的具体操作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股权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
  强制执行问题
  法院对夫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或者原来的未持股方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而成为公司股东,就有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类执行案件主要有对股权价值的分配和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两种情况,由于前述原因,对股权价值分割的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占多数。
  对股权价值分配执行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有良好业绩的公司,其股权价值在不断增长;反之,公司股权价值会不断贬缩。因此,执行时应按照股权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的价值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财务凭证,因此,需调取公司账簿及其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同意调取,法院则可向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调取年度纳税情况。具体评估时,评估机构可考虑各种因素,均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主要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变更程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并不常见,但也存在。一个完整股权的取得,应当符合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人民法院将持股方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判决给未持股方,是对未持股方获得股权的一种确认,未持股方取得股权是合法的,已具备了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作用在于对内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因此,在未持股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获得股权后,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配合未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未持股方记载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未持股方即获得完整的股权。否则,未持股方可依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公权力帮助申请人将取得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执行时,应确定持股方为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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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2016版公司股权转让29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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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一共有29个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常见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展现给朋友们,望有所了解和参考。
1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股东优先认购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公司重整申请权;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2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4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7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8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10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11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12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13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14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15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16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17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1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19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20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1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2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23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
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24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6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27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28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
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
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29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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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num" value="3
<div class="num" value="1.转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前期工作有哪些?
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前,转让方应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备案;与选定的产权转让行为代理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2.转让方进行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有哪些?
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议。
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除作出同意转让的内部决策外,还应将转让行为报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3.涉及哪些情形的产权转让项目需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应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手续。
4.如何选定代理转让行为的经纪会员?
转让方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cn)上公布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荐经纪会员的需求,北交所通过会员评审或摇号方式确定拟推荐的经纪会员,由转让方选定。
5.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什么服务?
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服务和配套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相关条件的设定;
(3)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
(4)协助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5)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
(6)对代理项目实施尽职调查、核实交易材料;
(7)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8)协助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起草竞价文件;
(9)协助转让方选择拍卖或招投标机构;实施网络竞价;
(10)寻找、推荐意向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
(11)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权证变更手续等;
(12)其他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配套细则应提供的经纪服务及与转让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6.标的企业股东依据《公司法》分期缴付出资额的,在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况下可否进场交易?
在标的企业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内,实缴出资额未达到认缴额的转让方,仍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方可以在转让前缴足出资额或将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形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披露,并明确由受让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
挂牌转让价格以标的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转让方持股比例对应的标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即:挂牌转让价格≥转让方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比例×标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值)。
出资不到位(超过出资额缴纳期限)的股东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在补足出资额前不能转让。
7.若标的企业无法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可否进场交易?
若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股东不配合,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为避免其他股东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影响产权交易进程,可对通知行为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从而使股权转让程序更加严谨、合规。
8.如何认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在项目首次信息发布时,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算的一年有效期内。
9.如何解决转让方所持股权比例较小,无法对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的问题?
若无法对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可对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部分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备案后,可以作为确定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10.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和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可否同时转让?
为确保转让方能顺利回收以标的企业为债务人的债权,提倡转让方在出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将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一并纳入转让标的进行转让。
11.转让方向北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含《产权转让公告》);
(2)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转让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6)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7)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决议;
(8)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标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1)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12)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3)标的企业为股份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及股权证或标的企业认可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证明;
(14)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5)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6)转让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若不涉及职工安置,出具说明;
(17)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如有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具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及报国资委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1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19)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20)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1)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22)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
12.《产权转让公告》主要包含什么内容?
《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意向受让方在查阅《产权转让公告》时,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关注。
13.交易条件包含哪些内容?
交易条件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公告,不得变更,其主要内容包括:
(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挂牌价格即: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时公示的产权转让价格。
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即:项目成交时采取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付款的时限。
(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即:对标的企业职工的岗位安排、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或延续等要求。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即:标的企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状态及转让要求等情况,包括债权金融机构对债务处置的意见、拖欠职工债务的相关处理要求等。
(4)对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即:在为标的企业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资产盘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向受让方若对所发布的产权转让项目提出受让申请,应完全响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
14.挂牌价格如何确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例: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000万,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1000万)。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例:按1000万挂牌后无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转让方可在900万至1000万之间确定价格,再次挂牌)。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净资产为负值的挂牌项目,挂牌价格起点不低于1元。
15.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对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采取分期付款的项目,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在一年内支付完毕并提供合法的担保。担保人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内部决议、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转让方、受让方与担保人的三方协议;担保人对外担保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转让标的企业不得作为担保人。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的支付方式付款。
16.受让方资格条件包含哪些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北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17.与联合体受让相关的项目,转让方信息披露及意向受让方受让时应注意什么?
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并对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
若转让公告中没有载明的,视为接受联合体受让。
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参加产权交易。联合体应满足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自受让比例等,并可委托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代表,办理产权受让相关事项。
18.信息发布应当揭示哪些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意向受让方可综合上述信息及标的其它相关信息,衡量标的投资价值及交易潜在风险。
19.产权转让中管理层的范围是什么?
“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般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20.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哪些具体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21.存在哪些情形,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22.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方式有哪几种?
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23.转让方如何选择项目适宜的竞价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方式的选择应与项目特点相结合。
当转让标的简单清晰、产权形态相对单一(单一股权、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对受让方条件的要求较为简单、交易条件以转让价格为主要考量因素时,适宜选择拍卖方式或网络竞价方式的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当转让标的相对复杂、对受让方的资格和资信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交易能否成功,除考虑转让价格高低外还要结合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安排时,适宜选择招投标方式或网络竞价方式的权重报价确定受让方。
24.项目选择拍卖方式,对信息发布有何特殊要求?
选择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方应当在北交所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北交所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北交所备案。
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北交所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25.项目选择招投标方式,对信息发布有何特殊要求?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26.交易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交易保证金的作用是作为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的承诺,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27.设置交易保证金应明确哪些内容,通常的额度是多少?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应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并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28.保证金的设置对转让方有何约束力?
转让方在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时应明确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北交所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29.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时保证金如何处置?
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现《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北交所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代理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北交所或经纪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0.出现哪些情形转让方可以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北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1.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渠道有哪些?
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渠道包括北交所网站、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北交所交易大厅显示屏、北交所宣传刊物、金马甲网站()、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北交所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共同选定的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以及网站联合发布,并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
投资人可以从以上诸多渠道获悉产权转让信息,还可以通过参加北交所组织的专场项目推介会等活动更有针对性地了解相关项目。
32.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和延长期是如何规定的?
产权转让的首次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指定的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33.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或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间中止对信息发布期限有何影响?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北交所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4.投资人可着重从哪些方面了解标的企业的情况?
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投资人可以着重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方面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和价值分析。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变化、股东情况、商标、商誉、经营许可、关联企业情况等;
(2)财务状况,包括: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主要财务比率、债权债务构成、资产状况分析等;
(3)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条件、营运情况、企业规模、市场份额、品牌及产品知名度、销售状况和渠道等;
(4)人员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年龄、学历构成、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情况等;
(5)其他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标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及抵押、质押、担保、诉讼等影响交易进行的限制,企业用地是否涉及规划变更等情况。
上述各项中的部分信息可以从《产权转让公告》及在北交所备查的项目相关材料中获得。
35.投资人如何在北交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和相关材料?
投资人若对北交所公布的产权转让信息感兴趣,应委托经纪会员在北交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查询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该经纪会员将作为投资人(即:意向受让方)的代理人,代理相关项目的受让行为。
36.意向受让方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的流程是怎样的?
37.如何选定代理受让行为的经纪会员?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cn)上公布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荐经纪会员的需求,北交所通过会员评审或摇号方式确定拟推荐的经纪会员,由意向受让方选定。
38.经纪会员可为意向受让方提供什么服务?
经纪会员可为意向受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服务和配套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寻找、推荐转让标的,并参与相关谈判;
(3)根据标的企业情况进行投资分析;
(4)协助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5)协助起草产权受让相关文件;
(6)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7)协助意向受让方参加产权交易竞价;
(8)协助办理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手续;
(9)协助办理产权受让相关手续;
(10)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11)其他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配套细则应提供的经纪服务及与意向受让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39.意向受让方应在什么时间、如何提出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并递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40.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提供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6)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同意产权受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
(7)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受让的批复或决议;
(8)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9)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受让行
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0)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意向受让方针对挂牌条件的相关承诺;
(12)意向受让方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13)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
(14)标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
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需经什么程序?
北交所在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后,自挂牌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经纪会员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转让方应当在收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挂牌条件,可向北交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格确认意见。(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转让方对北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应与北交所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争议事项征询国资监管机构意见。
北交所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北交所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2.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如何办理?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北交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43.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有疑问,如何办理?
转让方应对《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转让方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
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北交所审核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北交所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北交所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4.意向受让方何时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明确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和截止日期办理保证金交纳事项。截止日期一般为北交所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5.保证金何时返还?
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
北交所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受让方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且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北交所自受让方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违规情形的,经转让方同意,北交所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返还保证金。恢复交易的,北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
46.项目的成交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北交所组织下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该报价为项目的成交价格。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拍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或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为项目的成交价格;采用招投标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为项目的成交价格;采用网络竞价权重报价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综合得分最高者报出的受让价格为成交价格。
最终形成的项目成交价格,不得以付款方式等任何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47.交易双方何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其中,采用拍卖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8.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应注意哪几点?
(1)《产权交易合同》应包含3号令规定的相关必要条款,《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交易条件、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等内容及受让方在竞价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2)受让方为多家联合受让的,《产权交易合同》中应准确载明各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和价格;
(3)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受让方资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4)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在确定《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审核和审批文件。
49.产权交易价款结算应注意什么?
(1)北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2)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北交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3)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5)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6)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北交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50.产权交易价款结算应履行怎样的流程?
(1)受让方付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的结算账户;
(2)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交易双方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3)交易标的变更权属——转让方督促标的企业凭产权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领款划款——转让方会同经纪会员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划款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交所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51.为领取产权交易凭证应完成哪些步骤?
(1)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经有关部门(如:商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批准;
(2)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北交所资金结算账户;
(3)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4)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到北交所领取交易凭证。
52.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通过北交所完成产权交易项目,涉及的服务费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53.哪些情形会导致交易中止?
(1)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2)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3)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4)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5)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6)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北交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7)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8)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9)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54.哪些情形会导致交易终结?
(1)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2)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3)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北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4)经确认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55.产权交易的哪些事项可以提请争议调解?
产权交易的争议可以分别由北交所或北交所的监管机构进行调解,其中适于北交所调解的情形有:
(1)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2)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3)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4)北交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适于北交所的监管机构调解的情形有:
(1)申请人为北交所的争议事项;
(2)被申请人为北交所或包括北交所的争议事项。
56.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申请——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相关利益方委托经纪会员或律师事务所提出产权交易争议的书面调解申请;
(2)作出受理决定——调解机构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申请——调解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核实,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4)争议调处——调解申请受理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由调解机构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当事各方及调解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调解申请受理,但争议双方经调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调解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依据市场规则提出意见;
(5)损失赔偿——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造成北交所或交易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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