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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什么是银行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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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贷款保证是银行审批贷款时为了防范借款人无力还贷的风险而设定的条件,银行为了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究竟什么是银行贷款保证,贷款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看完下面的文章您就明白了。
一、什么是银行贷款?贷款保证是以贷款为对象的一种担保方式,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贷款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贷款债务的行为。贷款保证需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以两种形式体现: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如果第三人自愿以自己的信誉和清偿能力为借款人的贷款作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出具,商业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贷款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可以看出,贷款保证合同的成立并不必须包涵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只要有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商业银行不反对即为成立。因而,保证人以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齐全的抗辩权受到限制。二、贷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一)担保人的性质:如果借款人因资金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或故意拖欠本息不还的话,银行将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调解或起诉),一般都是到法院起诉。作为担保人有对担保的这笔贷款本息进行偿还的责任,所以将会一起被银行告上法院。到时候签的合同、担保承诺书等物件都是有力。一般银行做担保贷款,都会根据贷款申请额度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资产做详细的评估,只有保证人的资产价值评估大于担保的该笔贷款申请额度,且没有不良的征信记录你才能获得担保资格。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二)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但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以上就是“什么是银行贷款保证以及贷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的相关内容。所有的银行信贷部门对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都会进行详细的资产评估,因为这个涉及到贷款本息偿还风险问题,所以担保人的认定都不会很随意。各银行对于保证人资格的认定都有自己的标准,松紧程度因银行而有差异。不变的原则就是——作为保证人其个人资产必须大于担保额度,且无不良征信记录。作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建议你为朋友担保贷款时要谨慎为之,不要随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延伸阅读:
一、 什么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二、 银行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借款人所需要的基本......
一、什么是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的特点。银行贷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
吉安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银行借贷是指银行以一定利率将资金贷给资金需要者并限期归还的行为,银行借贷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需要注意,有些贷款需要抵押担保,贷款申请人还完贷款后还要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另外,提前还贷并不是适合所有人,要注意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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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银行未足额发放贷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银行  1999年,甲公司为筹集工程项目扫尾资金与乙先后签订《总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乙银行在5年内向甲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并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一系列甲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若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乙银行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强制提前收回原贷款。甲公司以其所有的该项目房屋中价值约1.6亿元的七个楼层房产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  此后,双方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合同,乙银行共发放贷款1500万元。后由于甲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其提供担保的关联公司因该工程项目在乙银行的大量贷款出现逾期,乙银行不愿继续发放贷款,面对甲公司接连三次的贷款申请未予回复。2001年9月,甲公司要求乙银行解除未发放的3500万元贷款对应的多余抵押物,乙银行称这是对抵押合同变更的要约,需双方进一步协商。  2001年12月,甲公司以乙银行未发放剩余贷款严重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60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乙银行未足额发放5000万元贷款系违约行为,在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判决乙银行以35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裁定解除了六层抵押房屋。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甲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乙银行赔偿因未解除多余抵押物而造成的抵押房屋闲置损失1980万元。法院重审后判决乙银行以未发放贷款所对应抵押物评估值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赔偿甲公司房屋闲置损失,据此,乙银行被强制执行1771万元。  这是《合同法》施行后乙银行发生的因未按约发放贷款而承担抵押资产闲置损失的被诉案件,乙银行坚持不懈维权,案件经过四级法院七次审理,终于在2011年底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乙银行全免责。乙银行申请执行回转,但对方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银行未足额发放5000万元贷款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应赔偿违约金及抵押房屋闲置损失。现分别评析如下:  乙银行未足额发放贷款是否构成违约。判断乙银行是否违约需要以合同为依据。对本案《总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性质,原审法院认定系最高额借款合同,乙银行有依据该合同发放贷款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乙银行无法依据上述合同直接发放贷款。笔者同意后一观点,因为两份合同均未对借款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必备条款作出约定,无法直接依据该两份合同发放贷款。正因如此,双方才约定贷款需另行签约发放,双方实际产生的1500万元贷款也依此而来。  两份合同虽不构成贷款直接发放的依据,但其内容表明乙银行承诺向甲公司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且甲公司已将价值高于该贷款金额数倍的房屋作了抵押,贷款安全有充分保障,乙银行对甲公司的用款要求有审核确定签约放贷或说明不签约放贷理由的义务。本案乙银行停止剩余贷款发放虽有理由,但未以恰当、合理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综合乙银行从签约放贷到停止发放剩余贷款的过程来看,其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乙银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抵押房屋闲置损失。对于甲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间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按照对等原则,贷款人应依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率标准,承担法定的违约金责任;有的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对贷款人未按约提供贷款这一行为并未规定应承担法定违约金的责任,因此,此情形下贷款人承担违约金责任只能依据合同约定,本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故甲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对甲公司要求乙银行赔偿抵押房屋的闲置损失,不同法院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终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请求具有正当理由:首先,房产的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影响使用,抵押房产的闲置与否和抵押权的存在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故不解除超过债权部分房产的抵押不影响用该房产再次抵押融资。再次,甲公司解除多余抵押房屋的要求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乙银行回复认为这是对抵押合同变更的要约,需双方进一步协商并无不妥。  案件启示  本案乙银行对剩余贷款未发放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之所以胜诉在于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乙银行赢了官司但输了钱,这其中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一是合同履行中要善用“不安抗辩权”。本案甲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符合法律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乙银行的恰当做法是主动通知对方上述情况,书面告知其中止剩余贷款的发放,而非置之不理。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反置自身于不利。  二是签约时要确保合同权利义务清晰。本案两份合同对甲公司申请贷款的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等未明确约定,也未将乙公司的义务与贷款发放建立紧密连接关系,导致双方乃至不同法院对合同性质产生分歧。因此,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应高度重视签约环节,保证合同条款权利义务明晰,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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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不良贷款管理应由哪个岗位或部门负责
15-12-9 下午12:31
银行的不良贷款管理应由哪个岗位或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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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你我贷官方微信农村信用社;贷款尽职免责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贷款责任人是指从事信贷业务调;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各;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尽职免责是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第五条尽职免责认定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二)
农村信用社
贷款尽职免责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贷款责任人是指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各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含县联社、合行、农商行)对客户(非自然人)提供的表内、外信用信贷业务)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尽职免责是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
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五条 尽职免责认定的范围
(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贷款人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信贷业务。
(三)对符合第(一)、(二)条未且采取借新还旧等转贷的信贷业务,按照转贷手续办理时所在时段进行免责认定。
第六条 对贷款责任人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各岗位人员尽职要求
第七条 贷前调查人员尽职要求
贷前调查人员可分为贷款主办调查人和贷款辅助调查人,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是否直接修改为贷前调查人员均对真实性负责,具体责任大小在贷款形
成风险后另行认定)
贷前调查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财务状况、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八条 贷款审查人员尽职要求
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有效,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贷款审查人员应对审查意见签字负责。
第九条 贷款审批人员尽职要求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6.审批的重组贷款应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的,且符合相关重组条件规定。
7.贷款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明确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等内容。
贷款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条 贷款发放人员尽职要求
贷款发放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发放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发放贷款。贷款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贷款发放人不应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人员不应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发放贷款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的贷款。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人员尽职要求
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后管理期间,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贷后管理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贷后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按规定收集有关贷后信息,及时形成书面的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如实反映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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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xx 县农村信用...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 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相关责任人免责认定报告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关于对 XXX 市 XXX...贷后管理等环节相关人员按 规定履职情况 通过对案存企业信贷档案资料的尽职调查,...  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 行调整,包括展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  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  第二章 第八条 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查意见不 准确、不充分,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3、贷款...  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家庭贷款 管理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尽职免责申述以备份资料的举证、入档资料的查验为依据。 第...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 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对需要 报备咨询的贷款签署意见。 7) 放款审查岗责任。 a)放款出账前负责审查...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小微...对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 人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  尽职免责(草拟)[1]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尽职免责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办事处,...(二) 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 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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