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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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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研究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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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法律关系的主体
16:07: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5日至5月16日,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一章导论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D.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性,国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正确答案:C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答案解析
(1)选项A: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选项B: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3)选项D: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为什么这个错了,比如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主体啊?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这个说法正确。答案选的就是C,您核对一下。
祝您学习愉快!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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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杨某
第-1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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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答疑精选:法律关系的主体
11:25:3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答疑精选:法律关系的主体
【东奥小编】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迎来新考季,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5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一章导论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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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D.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性,国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正确答案:C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答案解析:(1)选项A: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选项B: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3)选项D: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为什么这个错了,比如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主体啊?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这个说法正确。答案选的就是C,您核对一下。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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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上班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11:23&&来源: |
甲男在某总公司的分公司上班,分公司具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因分公司未给甲男缴纳社会保险和欠发工资等问题,甲男欲申请劳动仲裁,但应仲裁总公司呢,还是该仲裁分公司呢? 根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或登记的情况下,如发生用工,劳动者应以有营业执照的总公司(上级单位)为被申请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无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是分支机构还是总公司。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该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告分支机构(分公司)主张权益。 可是,如果在所工作的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或登记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能不能告总公司,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实务中并未完全统一意见的问题。笔者的经验是: 一、如有书面劳动合同,则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告分公司。所谓充分的证据,包括有分公司盖章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件,工资发放,社保缴费情况等。 三、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告总公司。如果告分公司,则如果分公司否认,则劳动者将陷入被动。 理论上讲,即使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但该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其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第十四条)。因此,从责任承担上,分公司用工就等于是总公司用工。诚然,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但不等于必须作为被告。从最终法律责任主体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即使是分公司用工或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告总公司也是没有问题的,更明确一点说,与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和同时与总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两者并不矛盾,是合乎法理的。然而,在实务中,这一点并未统一。有的仲裁机构或法官,似乎把分公司与总公司当作两个主体。有的案件中,员工告总公司,有证据表明员工在分公司上班,最后裁决驳回员工诉请,理由是员工告错了,应该告分公司,这显然不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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