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地图市金立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上市公司,可以查到,我去说的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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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钱,和他们指派的人员一直联系的很好,正努力还款!他们公司还是不断的打电话到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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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钱,和他们指派的人员一直联系的很好,正努力还款!他们公司还是不断的打电话到我的单位!什么都说!违法吗?
辽宁 本溪 发表时间: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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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滇胜、许飞姣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浏览:9次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商初字第7343号
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滇胜。
被告:许飞姣。
被告:卢希明。
被告:卢莹莹。
被告:何必。
被告:吴惠玲。
被告:李国耀。
被告:蒋俊萍。
被告:杜爱珍。
被告:吴孝武。
被告: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5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卢希明,总经理。
被告: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东针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孝武,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北新区长松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耀,总经理。
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滇胜、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吴滇胜、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青海独任审判,因被告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吴滇胜、何必、吴惠玲、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滇胜、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滇胜于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滇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6%,按月付息。被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为被告吴滇胜的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将借款100万元汇入被告吴滇胜个人账户。被告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一份,承诺其自愿为吴滇胜于日至日期间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及共同偿还责任。同日,被告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出担保决议,自愿为被告吴滇胜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日,被告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一份,承诺其自愿为吴滇胜于日至日期间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及共同偿还责任。借款后,被告吴滇胜仅支付了至日止的借款利息,此后利息及借款本金一直未归还。其余被告也未尽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滇胜、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滇胜、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吴滇胜、许飞姣、卢希明、卢莹莹、何必、吴惠玲、李国耀、蒋俊萍、杜爱珍、吴孝武、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青海
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
人民陪审员  胡宾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张清逸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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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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