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银耳里有绳子被职业淘宝店打假投诉索赔人卖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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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瑕疵应这样认定,职业打假人难再以此索赔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506&&&&更新时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的但书,是在该条第1款违法行为适用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又再次根据标签违法行为的轻微程度,适用更轻的行政处罚,以进一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此项内容是法律修订过程中新增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瑕疵”的认定,需要执法者在系统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1. 两个基本前提
根据法律精神,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只有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方可认定属于“瑕疵”,可以依据“但书”条款处罚。两个基本前提缺一不可。这两个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1.2 标准的符合性。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谓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合规。二是具体内容的符合性。比如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论。
1.3 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在食品标签中,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不应作为“瑕疵”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若食品标签文字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签内容模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内容无法辨识,均不应视为“瑕疵”。
1.4 误导消费的几个特征。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误导。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实行严格监管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标签上出现功能性误导的品种。对此类产品,必须严格审核标签内容的合规性。凡存在夸大保健功能、医学用途及营养配方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影响等内容的,均不属“瑕疵”范畴。
1.4.2概念性误导。不少食品标签存在“概念性”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比如,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纯绿色”、“无污染”、“不含如何添加剂”、“国家金牌企业产品”、“荣获××大奖”之类。食品标签中只要发现上述内容,不但涉嫌内容虚假,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此类情形显然不应被认定为“瑕疵”。
1.4.3价格性误导。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甩卖价”、“最低价”、“特价优惠”以及“买一赠×”等进行价格误导的,同样不能作为“瑕疵”处理。况且这些内容本身也涉嫌虚假和违规。
2.举例说明“瑕疵”的认定
2.1 有职业打假者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食品营养成分有问题。称其购买的某品牌“糕点”,其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将能量单位的“kj”标示为“KJ”,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对销售商提出索赔的同时,要求监管机关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经对被投诉产品标签仔细核查,发现标签内容除了千焦单位大小写与“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存在不一致外,其它均符合规定要求,标示的“KJ”是在中文“千焦”后的挂号内。依据规定,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以选择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两者同时使用。我们认为,上述标签内容符合“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前提,应属于“瑕疵”范畴。
2.2 有职业打假人向食品监管机关投诉:某超市销售的“桂圆干”标签标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误。依据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脂肪含量的“0”界限值为Q0.5克。尽管桂圆(干品)每100克的脂肪含量确为0.2克,但因其在“0”界限值之下,因此,应标注脂肪含量为“0”。
经核查,被投诉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但其标签“营养成分表”中也同时在“营养素参考值”栏下标示脂肪为“0%”,说明企业对“0”界限值还是有概念的。作为一般农产品的粗加工品,如此标示应该不至于误导消费者,也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对此问题,似可认定为“瑕疵”。
2.3 某品牌白酒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者称:其标签上标示的成分含有“茵陈”。茵陈不在原卫生部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属于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药品。投诉人向食品监管部门提出了包括向生产经营者索赔等一系列诉求。
经对相关产品进行溯源核查,发现被举报企业的产品中添加茵陈已经“历史悠久”,相关产品也曾经获原卫生部批复同意。更重要的是,尽管茵陈未出现在国家有关药食同源名单中,但确是货真价实的药食同源品种。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均有将茵陈与米粉加工成糕团食用的习俗。在春夏之交,许多的糕点商店均有“蒿团”(即新鲜茵陈加入米粉制成)出售,百姓视为美食。如此传统食品,难道会因为未上某个名单而取缔么?
其实,类似茵陈的“药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卫生部名单中收载的品种却很少。笔者以为,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对“药食同源”名单予以扩充,同时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一些地区存在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将其纳入名单之中。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应对此有更多限制。
2.4 笔误一般应视为“瑕疵”。对食品标签上出现的笔误(错别字),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至于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监管部门在结合标签其它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后,一般应视为“瑕疵”。
3.“瑕疵”的法律责任
食品标签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是对食品标签“瑕疵”违法者的首次处罚。对于食品生产者,应要求其今后的产品不在存在已被发现的“瑕疵”。对于食品经营者,应要求其后经营(进货)的产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于说,在“责令改正”之前生产经营的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鉴于其并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可允许其销售完毕。
对拒不改正食品标签“瑕疵”的生产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一不设下限的处罚条款,说明对食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应过于苛责,应该有一定的宽容性。
当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屡出“瑕疵”,相关监管部门也可以在综合评判相关违法情节过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为“瑕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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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草根职业打假人年入百万 已结案件几乎全部索赔成功
  ▲一件网上出售的红水晶球的摆件,经权威机构鉴定为玻璃球。
2014年出庭40多次 已结案件几乎全部索赔成功
  今年49岁的刘艳清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名气虽然没有王海大,但他作为“草根”职业打假人的“从业时间”也有15个年头了。“入行”后,他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各种产品标准了如指掌,还拜师用了两年时间钻研珠宝鉴定。目前,刘艳清已组建起一支约10人的专业打假团队。他的打假行动目前已引发多家大商场关注,进商场被盯梢拒卖,网络打假被多家网站列入黑名单,甚至实名账户被封。对此,刘艳清称这些都不会阻止他打假的步伐。
  □入行
  最初打假是因一瓶假二锅头
  刘艳清的打假要从2000年说起,那年他34岁。一次和朋友吃饭,他的朋友花6元买了瓶红星二锅头。喝了不到一小时,朋友就开始头疼、呕吐。刘艳清问:“酒是不是有问题?”“感觉和平时喝的味儿不太一样。”朋友说。
  对照着标签上的电话,刘艳清打通了厂家的电话,厂家让他拿着酒去鉴定。到了厂家,半个小时后鉴定结果就出来了——假酒。
  刘艳清和朋友一起找到了卖酒的小超市,“当时还叫来了工商,店主认可卖的是假酒。我们索赔800元,并且跟店主说,不给钱就得陪我朋友去医院看病。店主最终给了600元。”
  刘艳清说,这事给了他一个启发,“之前看过王海打假,但不知怎么打,现在感觉摸着点门路。”
  此后两年,利用从厂家学到的6种以上的防伪知识,刘艳清专门到农贸市场、名酒店针对假红星二锅头“下手”。
  “我从小就爱较真儿,认死理儿。也正是凭着这股劲儿,坚持打假至今,成为职业打假人。”刘艳清说。
  拜专家为师学习珠宝鉴定
  只有初中学历的刘艳清开始学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专业知识,并了解服装、食品、珠宝首饰等国家标准。在刘艳清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珠宝玉石鉴定国家标准》,还有《珠宝玉石名称》等各类关于国家标准以及涉及到消费维权常识和法律法规的书籍,装满了书柜。
  自2002年起,从专打假酒到打假服装、食品、珠宝首饰,刘艳清边学习,边实践,每增加一项“新业务”就系统钻研相关法律知识。为了从事珠宝首饰打假,刘艳清还拜一位国家级鉴定专家为师,花两年时间学习珠宝鉴定知识。
  “珠宝鉴定需要的知识太专业了,日常生活中我们能见到的红宝石、蓝宝石、翡翠等种类就已经超过15种,要想继续深做,必须找专业老师,向他们请教。”
  在专职打假期间,刘艳清也有过两次“看走眼”。“一次是买了一条蓝色的水晶手链,花了两三千元,鉴定结果是真的,另一次是花了三四千元买了一个白玉摆件,鉴定出来也真的。”刘艳清将这归结为刚刚入门,自己还学艺不精。
  □遭遇
  被商家封杀拒卖列入黑名单
  日,新消法实施,刘艳清开始网络打假。他从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价值5000多元的“雅诗兰黛”护肤品,“其中文标识不全,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刘艳清称,他本来索要的是10倍赔偿,该案经调解结案,京东退还了他5000多元货款,赔了4000多元。
  之后,刘艳清在京东打假10余次,在亚马逊网站打假七八次。
  因为起诉打官司,目前,刘艳清已遭到亚马逊的封杀。今年1月15日,亚马逊消息中心向刘艳清发手机短信称,由于其在亚马逊网站的一些交易行为违反了使用条件,因此永久关闭了刘艳清的账户。
  刘艳清告诉记者,到大商场打假,也有遭遇拒卖的情况,“商场经理或保安从监控中认出我,往往会悄悄跟着我,然后交代服务员,我要买的是样品,不卖,或是说刷卡机坏了,没法结账。”“被盯梢、遭拒卖、被列入网站黑名单甚至实名账户被封,这对我来说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刘艳清说,“我倒背着手到实体商场走一趟,就知道哪件是假货,之后打电话让其他人来买,不就行了。网站封我的账户,我也可以找人代购嘛。”他称,下一步要重新注册公司,专门安排几个人来做网络打假。而目前,他正依据侵权责任法准备起诉亚马逊侵权,“我要求他们把我的账户恢复原状,并通过媒体赔礼道歉。”
  □战果    
  与大商场“过招”获赔率超90%
  刘艳清告诉记者,2004年,在他的打假经历中首次接触大型商场。他花6336元在西单一家大商场买了一套水晶酒具。他把这套水晶酒具带到一家珠宝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为“玻璃”。刘艳清要求双倍赔偿,商场一方认为他是恶意敲诈。双方最终闹到了西城法院。后来,该案经调解结案,刘艳清获赔5000余元。
  “这个事后,让我有了很大的成就感,因为自己单枪匹马赢了一个强大的对手。”刘艳清说,自此之后,他与北京的50多家大型商场都交过手,“一部分没走到诉讼解决了,绝大部分经过了工商和法院,90%以上获赔。”
  2007年1月,刘艳清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极速飞鹰”的公司,该公司在日接受了一次年检后,次年因刘艳清去外地打假错过年检而被注销。
  截至目前,刘艳清的专职打假队伍已近10人,其通过网络招聘,或接受熟人推荐,学历最低的是高中,也有本科学计算机专业的,年龄在20岁至37岁,以团队形式运作,每类商品由一个掌握专业技术的职业打假人负责。队员们每月工资保底3000元,然后再根据每个月获得赔偿的数额按比例提成,一般每人每月收入8000元,“从2007年至今,这个团队换了有一半人,选人的标准是要反应快、口才好,最必须的是要有较真儿的精神。”
  □收入“目标”商品价格不低于万元
  今年3月12日上午,在朝阳法院3层大法庭内,刘艳清坐在原告席上,对面是亚马逊所属北京世纪卓越有限公司派出的法务。刘艳清从该网站上买了3条奥地利蓝水晶吊坠,他认为这是仿水晶吊坠,因此索赔。刘艳清没拿任何文字材料,但却准确地叙述着被告方违反新消法的地方。该案当庭宣判,亚马逊网因其自营的一款仿水晶吊坠却标明“水晶”被判为欺诈,向刘艳清做出3倍赔偿。
  记者了解到,刘艳清在2014年出庭40多次,目前已结案的几乎全部索赔成功。刘艳清向记者表示,他现在“出手”的商品,一般价值在万元以上。问及收入,刘艳清先说不方便讲,继而又说有几十万元,当记者再细问,他便称“近100万,靠谱”。
  刘艳清告诉记者,除了北京,每隔一两年,他还会去南方不同的城市打假。“2006年10月,我第一次到上海。之后以上海为中心,打假区域向周边辐射到了苏州、无锡、杭州等5个城市,涉及的商场一共有30多家。对于我提出的索赔,大多商场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了,有的纠纷也只到了工商,但没一家要闹到法院的。这给我一个感觉,南方城市地方性法规执行比较严格。”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记者徐晓帆摄职业打假人在桂林超市购问题食品索赔 逗留3天获赔近万
08:40:00 来源:
 &&&&讯(记者阳颜 秦宇华 见习记者刘舒慧)今年实施的新《消法》中,关于消费欺诈的赔偿相比以往有大幅度提高,所有商品可&退一赔三&,而食品类商品的惩罚性赔偿额更是高达10倍。
&&&&这不仅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更大的&舞台&。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最近一个月以来,桂林的好几个大型超市都出现了职业打假人的身影,与职业打假人有关的消费欺诈的赔偿案例也明显增加。
&&&&近日,记者采访到几名在桂林打假的职业打假人,听他们说了打假的那些事。
&&&&职业打假人&活跃&到桂林超市
&&&&职业打假人,一个有些熟悉却仍带有神秘感的职业。近期,两拨职业打假人来到桂林,&光顾&了市内的几家大超市。
&&&&陕西人小贾,今年26岁,从事职业打假一年。见到小贾是在一家超市的服务台,当时他正和几名&同事&等待商场的赔偿。
&&&&小贾向记者讲述打假的经过。8月12日上午,小贾和&同事&们来到桂林市区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分头寻找问题产品。半个小时后,他们在超市里找到了2袋过期的红枣和1袋含有杂质的红枣,并用462元购买下了这3袋红枣。
&&&&&两袋红枣的生产日期是日,保质期为180天,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而另外这1袋红枣,包装里面有长条形的絮状杂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保质期内霉变、腐烂、有异物、有杂质都是不合格的。都是可以按照新消法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结账后,小贾拿着问题商品和购物小票,告知超市服务员买到了问题商品,要求按新《消法》进行赔偿,也就是&退一赔十&。
&&&&超市派出值班经理接待小贾,小贾清晰地说明了购买情况以及赔偿诉求。值班经理同意3袋红枣&退一赔十&,退偿小贾共计5082元。
&&&&小贾说,这是他们来到桂林后获得的第二单赔偿。&前几天,在一家超市发现过期大米,当时花几百元买下,得到退赔四五千元。来桂林3天获赔了近1万元。&
&&&&29岁的王俊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14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的打假团队有4个人,在桂林三天做成了&两单&,在市内两家大型商场购买到10多包过期的速冻食品和6罐刚过期的奶粉,购买总价700多元,按新《消法》能索赔近8000元。
&&&&虽然赔偿金还没拿到手,但王俊并不担心,&因为法律已经规定好了,如果商场不赔,我们还可以走消协、走法院。只要证据确凿,这样的索赔几乎没有失败过。&
&&&&新《消法》给职业打假人提供&舞台&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今年以来,桂林已发生多起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案例相比往年有比较明显的增多。这一变化,源自今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
&&&&新《消法》将遇到消费欺诈的赔偿,从以往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所有商品可&退一赔三&,而食品类商品的惩罚性赔偿额更是高达10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这不仅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更大的&舞台&。
&&&&因此,小贾这样的职业打假人进入超市后,也是主要关注食品,&如果发现问题食品,就会有多少买多少&。
&&&&小贾说,他以前在超市工作,对超市的经营内幕比较了解。&比如,袋装的东西过期了,一些超市就会把包装拆开,以散装的形式卖,价钱是一样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后来,小贾&实在看不下去了&,就离开了超市。之后,他结识了一些曾在超市上班的职业打假人,并加入到他们队伍中。他的&同事&中有人在沃尔玛、大润发等知名超市工作过,其中有人还做过超市的区域总裁,对超市的营业规则、食品安全法规都比较了解,而且对法律知识和常规的调查取证流程也比较熟悉。
&&&&实际上,除了新《消法》提供的&舞台&,于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为职业打假人提供了&便利&。
&&&&《规定》第3条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某种意义上,&知假买假&几乎受法律&保护&。
&&&&据市消协秘书长张玉保介绍,职业打假人投诉到消协后,大部分经过调解获得了赔偿,调解失败的,打假人会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我所知的官司基本都赢。&
&&&&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陆凯说,法院只支持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只要消费者买到了过期、假冒的商品,并且能提供货物样品、购买票据等证据,法院肯定依法判商场进行10倍赔偿。而作为职业打假人,他们几乎不会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所以几乎能赢得每一次诉讼。
&&&&职业打假能净化消费市场?
&&&&对于打假的收入,王俊坦言,&比我原来在单位上班挣得多&,但也不总是一帆风顺。
&&&&今年4月,王俊他们在广州按新《消法》索赔的第一单是12000元,当时,几人与商场言语不合吵了起来,一名团队成员还被商场保安打了两巴掌。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小贾等人也不会在一个城市待太久,12日当天结束了过期红枣的索赔后,他们当晚就离开了桂林。
&&&&小贾说:&一些人对我们的职业有质疑,觉得我们动机有问题。如果我们只打假不要任何金钱,那真的很高尚。但是我们也要生存要养家,没有条件那么高尚,只能赚钱和打假兼顾。&
&&&&尽管职业仍存在争议,但在小贾和王俊眼中,他们的工作有着社会效应,他们的存在能为普通消费者净化市场环境。
&&&&小贾的&同事&梁先生说,在打假过程中,他们的诉求不仅仅是赔偿而已,还要求公正的处罚。&所以有时我们打当地媒体和12315的电话,也是希望把事情抬升到公众的台面上,希望有关部门到场进行查处,而不仅仅是个人获得赔偿的行为。&
&&&&在桂林的打假过程中,小贾他们就是如此。
&&&&&一般我们不采取私了的方式,让管理部门介入之后,超市会有下架问题产品、自查等动作,并对整个超市的商品进行一轮排查。这样的结果,对更多的消费者来说是受益的。&小贾说。
&&&&此外,一些普通消费者根本不懂的产品问题,职业打假人也会关注。&有一次,我们在一家超市买到产品说明不合规定的茶叶,茶叶上的产品标准号上标注的等级为&特级&,而国家规定这类产品标准号只有一级到四级四个等级之分。这个规定普通消费者基本不懂,但我们却能发现。&
&&&&小贾说:&如果商家时刻都防着我们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平时的经营行为也会规范一些。这也算是我们的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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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惯用手法和应对策略
近年来,越来越容易牵动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究竟职业打假人行事作风有何特点,行政机关又当如何妥善应对,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职业打假人的手段都有哪些?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
一买,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二公开,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三举报,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本文会稍后详述。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埋下伏笔。五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先民事、后行政是指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五步骤中,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职业打假人何以“骤然兴起”?首先是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留下了生存空间。在新《法》修订之前,对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法》对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一罐常见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动辄两三百块钱,根据新《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一箱六罐装的奶粉,一旦“打假”成功,打假人收获的利益就可能达到数万元。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设定初衷,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结果却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其次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判定过于笼统,对于很多非常轻微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标准不符,都被大而化之的列为不合格,使得产品“入罪”门槛过低。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其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良商家刻意隐匿食品安全信息,蓄意欺诈消费者。但是现实中就有打假人拿着与标准仅仅差别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情况。再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部分主要营养素的标注有字体加粗的要求,其他的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过程当中疏忽了这点,也会被判定为食品质量不合格。这种无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在职业打假人眼中,恰恰是最容易揪住的“小辫子”,发现这种问题既不需要简短的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加上耐心和仔细,几乎总能找到这样的问题,使职业打假人的“入行门槛”大大降低。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以杏仁和扁桃仁的名称为例。这两者在英文当中都是almond,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杏仁”这种译法更为普遍,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可是根据一些新的标准SB/T
《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 《坚果与籽类食品》)和NY/T 867-2004,almond应当被译为扁桃仁而不是杏仁。此类由于标准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最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盯上的目标。
而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不少食品经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公关压力,有时候也愿意“破财消灾”,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监管部门的艰难应对对于职业打假人,在监管部门内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确实起到了弥补监管漏洞的作用,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督的功能。对于市面上琳琅满目的进口食品来说,行政机关的监管很难做到事无巨细,而职业打假人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就成为了有力补充。而且,在质量领域,“社会共治”,本身就是一个官方提法,调动公民的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共同抵制产品质量领域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是政府部门努力的方向。从全社会角度来说,相对于实力雄厚的进口食品企业,公众也更容易同情看似“弱小”的职业打假人,更何况,“打假人”的行为在老百姓看来还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呢。
但是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无休止地运用行政、司法手段追逐利益,也确实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行政资源。2014年仅上海自贸区一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就受理由职业打假人提出的举报就达数十起起,被告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更令行政机关感到不适的地方在于,现有的规章制度的设计,有时会让监管部门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本文前面提到,职业打假人会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得到官方认可的食品标签和检验证书。但有时候,这种经过检验乃至获得备案的标签仍然有可能出现问题,其原因有可能是标准的变化引起,也有可能是因为一线审核人员的疏漏。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的处境将会比较尴尬。因为如果按照法规处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更改自己做出的检验合格结论,收回已经发出的相关产品的检验证书或证明,同时还应当对涉事企业进行。而一旦这么做,就相当于告诉所有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虽然进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否则不允许销售,但是被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合格甚至出具了合格证明的产品并不一定合格,如果被人投诉,这些产品还有可能不合格。这无疑会令监管部门检验证书乃至于行政机关的整个检验行为公信力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法治环境下的“突围之路”在这种情感上“爱恨交织”,行为上“进退失据”的现象,近年来从地方上的、食药监部门,到口岸上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已经在全国各地困扰了不少食品监管部门。如何走出困境,成为了各方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在法治框架下寻找解决路径是唯一出路,而以下三点或许是值得考虑的方向。
首先是尽快实现进口食品检验的“检管分离”,加快培育第三方检验市场,摆正行政机关的裁判位置,尽快把裁判从运动员的位置上脱离出来。目前进口食品检验由政府一手包办,近年来进口食品越来越多, 而行政机构受编制、经费限制,人员、设备却不能无限增加,这就形成了检验任务和检验资源之间的一对矛盾。此外,对进口食品进行“普查”式检验的做法将企业的主体责任过多地转嫁给行政机关,既增加企业负担,又使企业产生依赖心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所有进口食品进行逐一检验只可能是“撒胡椒面”,难以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让检验检疫机关尽快摆脱具体、繁杂的检验工作,专心当好质量评判的裁判员,让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到检验工作中来,应当是未来进口食品检验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其次是及时修订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标准。在法律制定上要更加科学。充分研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克服《决定》中提到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细化食品安全不合格判定的标准和分类,避免现在的大而化之的现象。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要更加实事求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标准制定经验,同时也要避免对标准的朝令夕改。第三是通过法治途径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者的市场监督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高效便捷的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加快推进《消费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订。让行政机关有限宝贵的行政资源能够在质量监管领域用足用好,而不是投入到应付少数“职业打假人”无休止的投诉举报当中。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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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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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状况,我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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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实为职业敲诈人她们知假、买假、先索赔(实为敲诈)、达不到满足、才举报,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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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子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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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目前情况是,多数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不作为。违法经营者众多,不管什么人只要参与到打假之中就该得到支持,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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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谁要你卖假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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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深刻,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基础是法律的认可,正当行为的职业打假也是一种社会共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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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真正意义的打假,可现在很多投诉基本上都是些标签标示的问题,这类问题我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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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得利效仿的人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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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打假,应该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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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总局局长”级别的楼主在“意识形态”上也大有总局局长的风范,是否可以臆测楼主也是带“把”的呢?作为一名担负着打假责任执法者,不为随处可见的假货感到职业上的耻辱,不去探讨怎么依法打假,反而用如此大的篇幅研究如何对付”职业打假者“,可悲!太可悲了!!!写到这里相信大家一定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市场上有的假货了,因为我们的执法队伍里”假货“也太多!!!要过年了,又经常可以看到听到老生常谈的农民工采取极端办法讨薪新闻报道了,是农民工不可理喻还是欠薪者真的没钱?是我们的ZF严重不作为的后果!同理,”职业打假“大行其道,表面上打的是假,可事实上你我的脸上真的不痛不红吗?!如果我们还有一点点的职业良心和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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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标崟上的小瑕疵不支持,不标注转基因之类的打假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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