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中,执行费由被执行方支付吗

唐宗民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唐宗民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唐宗民,男,生于日,汉族,柞水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罗旭,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锦阳市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唐宗民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宗民借款116072元及利息、还应向申请执行入唐宗民支付268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641元,共计12039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唐宗民与被执行人罗旭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旭在三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宗民借款100000元(在日前偿还20000元,在目前偿还40000元,在目前偿还4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唐宗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罗旭如未按和解协议期限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唐宗民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罗旭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641元,申请执行人唐宗民出具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柞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罗旭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宗民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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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号-1关于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探究 - bnmbnm的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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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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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之前,全国范围内法院执行局对于执行期间利息的算法大致分为四类,理解与作法非常不统一。该解释采取了对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行计算的办法。理由及做法是:(1)、一般债务利息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的,只要不超过法律保护限度,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也符合社会风俗,毕竟出借人为获取利息的目的以及借款人为得到资金付出成本的知悉也得到了体现;而后者是不需要约定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当然发生的,也不取决了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主要是对债务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惩罚,同时在实践当中也起到了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补偿作用,它首先针对的是对生效判决不履行的法律权威的问题。(2)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还列举了一个例子: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日清偿所有债务。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60+1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3)最高法已经考虑了平衡被执行人的利益。如:1、计算基础的选取,为了使得惩罚适度,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间届满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不计入基数内;2、延迟履约利息如无约定,应该最后清偿,在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时有利于减轻其负担完成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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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要过360,卷一卷四必须是100以上,最好卷一要有110
Copyright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起因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独特性和困难性。具体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缺乏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出借的借款手续不完整或者没有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导致借款人对债务有相对的随意性。另外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债务缠身,数额巨大,除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尚有很多其他民间债务,而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的借款人为了逃避出借人对债务的追偿,或找各种理由推迟债务履行,或恶意逃避债务,有的甚至举家搬离居住地,玩“人间蒸发”的把戏,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由于出借人对债务没有采用必要的担保措施,这就使得相应借款没有了必要的保证,还款没有约束力。
&&&&(3)执行标的较大,难以执行结案。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标的往往由几十万、数千万不等。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状况恶化。一些隐含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请人往往力度极大、穷清索债手段,被执行人能够偿还的,也早已清偿,最终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也大多已无力偿还,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执结率偏低。
&&&&(4)被执行人属于企业主或者承包工程的包工头等特殊主体的,这类主体借款的原因大多数是因资金短缺周转不力或效益不佳,这类案件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周期较长,还款风险因素增多。企业的亏盈、工程能否如期完成、工程款能否按时到账成了影响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心因素。
&&&&(5)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故意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困难。部分被执行人在诉前就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这种情形多半发生在离婚诉讼和家族企业的运作中,夫妻公司占多数。
&&&&(6)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不清,造成执行难。这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以农村借贷主体为主,大多数农村的房屋产权不清晰或者没有房产证,尤其是正处于过渡期小产权房,此类房屋买卖、过户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房屋没有产权证;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如果房屋是在本村成员间进行流转,法律一般认可其法律效力,如果卖给非本村成员,合同认定无效,产权当然归原房主所有;产权不清,农村一家几代同堂的情况也相当比率的存在,这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对义务的履行也造成一定难度。
&&&&(7)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时间较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这主要体现在有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可供执行的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评估、拍卖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如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此长的时间容易导致当事人诉累,这也是部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行期限较长的原因之一。
二、提高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偏低的对策
&&&&(1)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强制措施作保障的原则。
&&&&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况,大多应以调解为主,个案区别对待。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了解双方当时人的情况,充分调查借贷关系始因。对有高利贷嫌疑的案件作重点调查,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加大对出借人进行思想沟通的力度,尽最大努力在合法的情况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做好充分的思想疏导及释法析理工作。对野蛮不讲理的被执行人,应辅之以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被执行人债务履行能力及进度的督促,促进被执行对债务的履行。针对部分被执行人对拖延履行、拒不履行等违法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重视不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况,法院应采取新措施,如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提示书或法律责任告知书;通过电话提醒、短信告知等形式督促义务人;通过媒体及相关部门曝光跟进履行进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审、执“结合”,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
&&&&强化审理过程中的审查力度,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以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对于确实属于高利贷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防范非法集资借贷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做到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对可能存有财产的线索,尽可能调查确认,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财产。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减少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首先对恶意逃避债务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名称、执行标的、人民法院限定的自动履行时间、执行进度、措施、结果等信息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可以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书》,请求和要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融资、投资、入股、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承揽工程、购买证券、接受荣誉、提拔任用等办法,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与协作,行政机关应逐步完善对小产权房、农村住房、农民公寓的登记工作,同时法院对已涉及诉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法律措施,更好地保障案件的执行。
&&&&(4)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风险意识。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教育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借款的用途要合法,借贷行为应立字据,订立书面协议时内容要具体全面,载明必要的借款内容,如借款时间、款额、借款双方姓名、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有保证人或担保的,也要记载明确,对到期借款,及时催要,取得催要证据。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5)完善个人征信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社会总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安排,使个体的收入申报、依法纳税、消费信贷和投资行为等在一个规范的、信息对称的框架中得到监控,既保护个体利益,又维护社会利益。这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良性运行至关重要。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只是这一框架中的一个要素。为了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框架,我们还要作进一步的努力。例如,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再往前走一步,建立个人收入的单一账号(类似美国的security&number,即保障号或安全号);对于那些赖帐户、不讲诚信的人,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不还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载,使其降低信用程度。这对个人信用测量,减少纠纷的发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已投稿到:莫壮业与莫贵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时间: 00:00 作者:admin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裁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莫壮业。 被执行人莫贵良。 申请执行人莫壮业与被执行人莫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4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莫壮业支付借款本金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0元。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位于河池市百旺开发区的房产为在建工程,现在暂时无法执行,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划,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莫壮业。被执行人莫贵良。申请执行人莫壮业与被执行人莫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4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莫壮业支付借款本金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位于河池市百旺开发区的房产为在建工程,现在暂时无法执行,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划,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5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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