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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针对当事人资不抵债、债权人同意执行转破产的案件,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截至目前,该市法院共受理4宗209件执行转破产案件,涉案标的额 3.2亿元。&&&&据了解,枣庄法院针对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长期停业、歇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无望的“僵尸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该市市中区法院在执行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时,发现截至2016年 5月底,在市中区法院以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达到了206件,涉案本金1.7亿余元,已明显资不抵债。 2016年 3月29日,该公司向枣庄中院提出破产申请。经省法院批准,该案件指定由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管辖,进入破产程序,成为该市法院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目前,市中区法院已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据介绍,枣庄法院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严格把握“执转破”的对象、破产原因、意思三个法定要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依法高效有序进行。该市法院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案件材料移送、财产交接管控等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田始峰&&魏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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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执转破”如何转、怎样破
作者:单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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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这套由司法解释确立的执转破机制如何实施?近日,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意见,细化相关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意在打通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该程序较为繁琐,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指导司法实践。财新记者看到,近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共21条,明确了执转破的条件、管辖法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流程等内容,称将率先启动“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执转破工作。
  执转破条件是执行法院判断是否移送的标准以及受移送法院审查移送是否应裁定受理的标准。对此,《意见》明确执转破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对象要件,执转破应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二是意思表示要件,即执转破应经过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三是破产原因要件,即在执行环节判断是否应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同样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依据。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释说,规定意思表示要件是因为中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破产程序启动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以当事人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意愿为前提,在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
  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此处所讲的当事人同意仅限于明示书面同意,在当事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采取默示推定认定其同意。
  管辖方面,执转破案件地域管辖与破产案件相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级别管辖上有所突破。《意见》提出,对执转破案件可以探索实行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
  这位负责人称,普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根据在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登记的债务人的不同,分别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但目前法院外部和内部情况都发生了变化,随着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企业工商登记权限在很多地方已经下移,这直接影响到法院破产案件任务量的配置,执转破案件的级别管辖应相应调整。“将执转破案件主要交由中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平衡案件压力,从中级法院层面上先行推进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当然,全国也有一部分基层法院已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具备审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对此,可以通过由省级法院指定的方式,将执转破案件继续交由相关基层法院审理。”
  执行程序如何与破产程序衔接?《意见》详细规定了执转破的工作流程——决定、移送、审查处理。
  如《意见》规定,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经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基层法院拟向异地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先报请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应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立案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受移送法院对执行法院依法决定移送的案件不得拒绝接受,如认为移送材料不齐或有误,影响对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补齐、补正,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以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受移送法院接收移送材料后,应对案件是否具备移送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日,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会议上谈及执转破必要性时说:“当前,中国执行不能案件数占未执行到位案件数的40%—50%,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这部分案件大量沉淀,成为执行工作隐患。如果破产制度成为执行环节之后的独立司法环节,一个破产案件就可以消解若干执行案件。同时,这些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还可以解决债权人实践中不能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破产程序结束后,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执行案件也可以结案。”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将率先启动“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执行转破产工作,筛选这类案件时将先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筛选出来,再利用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的网络查控体系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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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启东举行“执转破”工作座谈会
日 10: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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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启东市举行“执转破”工作调研座谈会,启东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得到肯定。
启东法院汇报了该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及“执转破”工作情况。2014年以来,启东法院以入选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紧扣破产程序启动问题,深入开展诉讼程序转破产程序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通过创建专业审判团队、畅通诉破衔接渠道、强化府院联动机制、设立破产扶助基金、加强管理人监督考核等措施,全面放大破产审判综合效益,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谢黎明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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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张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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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25)细化“执转破”,让“僵尸案件”退出市场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郝绍彬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2月7日《人民法院报》)
  细化“执转破”规则,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这是司法机关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让能执行的案件全部执行,又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无法执行的案件转破产,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对于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执转破”规则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执行积案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工作格局,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细化“执转破”规则就是让“僵尸案件”退出市场的具体措施。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转破规则,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较为原则难以操作需要细化。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21家试点法院开展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对执转破作了探索。最高法院总结审判试点经验,及时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大力开展执转破工作,就是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推动破产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制度化,发挥司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司法保障具体化,对于服务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严格“执转破”条件,妥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巨大,短时间内都移送作破产处理并不现实。目前执行案件要移送破产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俗地讲,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转执的实质要件。执转破规则体现了破产当事人主义,必须有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同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就既为市场主体在今后主动选择设置法人企业提供了司法导向,也为法院后续深化执转破预留了空间。
  “执转破”规则的落实还需要细化各方面的衔接与审理管理工作。执转破涉及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既有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的衔接,也包括受移送法院内部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环节的衔接,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财产的交接或管理的衔接,既需要法院内部的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之间衔接与配合,还需要外部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参与,妥善解决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问题,才能确保“执转破”规则发挥应有功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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