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企业债券的累积累计公司债券余额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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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的计算
1、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包括中期票据,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指的的合并报表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净资产。
以上说法是否正确,请各位判断。
我这个问题也问过,据说中期票据是否包括还在研究中
第二个是对的。
我认为都是正确的。
中期票据期限符合债券的特点,只不过流通方式及监管和公司债券有差异。
净资产的计算口径是以合并口径,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计算的。注意这里讲的是债券的余额,并非债券的发行金额或券面金额,子公司发行债券的,也要乘以相应的持股比例计算。
债券余额,是以摊余成本计算的吗?
摊余成本计算的一般都指账面价值,余额就是针对面值计算的
& & 请参见保代培训:
1、公司债券财务指标计算口径(1)最近一期不强制审计;(2)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损益;(3)子公司的债券余额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计入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4)累计债券余额以账面余额(而非债券面值)计算,企业债应纳入计算口径,短融不需要纳入计算;(5)确保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行这三个时间节点上,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比重不超过40%;(6)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这是08年还是09年的保代培训资料呢?10年的好像没有见到关于公司债的规定
确实是10年的,请再翻翻
是否包括可转债?
& & 根据证券法第17条第2款,应该包括可转债,但这里我理解可转债应该仅包括可转债中债券部分非权益部分的账面余额
中期票据计算发行规模的时候是不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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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额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发行后累计债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且累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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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额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发行后累计债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且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基础应该包括已经发行的企业债的账面余额、到期日超过一年的中期票据。那么:
假如之前母公司A以自己的名义发行了5亿元的企业债,且该笔资金以借款的形式用于其控股42%的上市子公司B进行项目建设。目前子公司B欲发行公司债,按照子公司B合并报表股东权益40%计算公司债的发行额度上,需不需要扣除母公司A之前已经发行的5亿元企业债呢?
四川 成都 金牛区发表时间: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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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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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次发行债券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  )。A. 20%B. 40%C. 50%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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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Undefined variable: _SESSION in /backup/q_wwwdedecms/q_wwwdedecms/9/0/2/v/q/2.html on line 593出自 MBA智库百科()
  累计债券余额指的是已经发行而尚未到期的债券的余额。第16条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的40%。”实行余额控制的目的是既要维护,又要方便公司继续。  
  比如,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发行过两次债券,分别是4000万元和7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已经到期支付,7000万元尚未到期。
  按照“累计债券余额”的说法,即累计债券余额是7000万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得发行第三次债券。
  在目前上的公司()中,理论上受此条法规约束的包括的、、、、和等,但、则不受此规定的约束。
  (一)企业债券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的规定,企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的40%。
  (二)中期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的40%。
  (三)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四)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根据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一)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以为准。
  (二)计算累计债券余额的时候,全额计入下属的债券余额。
  (三)发债与子公司发债额度计算方法
  对于集团公司发行(包括各种一年期及以上的债权性,不包括)的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归属于的(不包括)的40%。
  任一企业自身的累计余额与该企业直接与子公司发行债券的累计余额之和,均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如果母公司发债额度已满,子公司额度未满,子公司仍然可以继续发债。如发行人子公司不是发行人出资成立的,并且成立时间未满三年,已合并在中的,计算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额度为40%时,要除去子公司的净资产额。
  (一)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的中,社会仍以银行借贷的为主要方式,发行股票和这两类主流的方式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例仍处于低位。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规范逐渐完善、和不断、市场参与者日益丰富、不断增强,在配置、促进国家、分散投资者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实践已证明,已经成为的重要,成为的重要投资品种。中关于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定,限制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进而间接阻碍了债券市场的扩大和发展。
  (二)阻碍了企业合理配置资本结构
  一般情况下,的所需于企业内部的以及额外的与。当企业对进行选择时,应通过合理的配置资本结构来追求,即企业的(主要指企业的)、、股权三者之间的优化配置。
  《证券法》中对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这一指标水平规定的数值过低,限制了企业正常的债务融资需求和正常融资渠道的。从方面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通过债务融资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本结构,实现企业的增加的重要因素。《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额度的限制比例过低阻碍了企业合理配置资本结构和债务融资空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在《证券法》中取消对企业发债规模限制的规定
  在上,美国、欧洲、日本及东南亚等主要对企业发债的均没有约束,债券的融资规模主要靠进行调节。即债券的融资规模主要由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偿还能力以及投资者的认可度等因素来决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取消中对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制,由市场化机制来确定债券的融资规模,或者授权监管部门制订更具体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发挥的作用,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
  (二)监管部门可在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条款中设定具体要求
  在取消《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规模进行限制的同时,可授权监管部门来制订更具体的规定来。为避免完全放开企业发债规模导致市场在短期内集聚,可细化,在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条款中,综合考虑企业的及各方面因素对发债企业进行区分,设定有差异、更具体科学的发债标准,并根据市场发展及时修订直至取消。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无论从现阶段债券市场的发展程度,还是从的实际需求来看,修改《证券法》中“企业发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40%”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满足融资需求且有效的控制市场信用风险,在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中对企业发债额度进行区别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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