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的修改公司章程是否需要经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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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9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的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
  第四条& 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条& 报请核准章程草案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制定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同意章程草案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章程草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核准章程修改意见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同意章程修改意见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收到上述第五、七条所列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通知补齐;材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应按程序审查批复,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第三章&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章程管理&
  第九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发起人制订,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会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制定和修改章程,市国资委可以委派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具体工作。&
  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代表在与其他股东(发起人)协商拟订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意见分歧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听取、执行市国资委的意见和决定。&
  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十五日前,将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报市国资委审查。&
  国有股东代表应在表决前,将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转达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
  第十三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在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表决通过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需股东(发起人)盖章确认的,应将下列材料报市国资委:&
  (一)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通过章程草案、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决议;&
  (二)章程、章程修正案;&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章程或变更登记的章程修正案,应同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下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ann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南宁市国资委&&地址: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南国大厦A座15楼&&桂ICP备号
邮编:530028 &&E-mail:guoziinfo@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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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6-06)
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
适用对象:县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三、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4、收费的依据:不收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制订章程行为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批准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有关单位同意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批文;
(三)董事会有关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文或会议纪要;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包含说明制订或修
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公司章程创新或特殊的地方及其利与弊、公司章程修改的地方及其利与弊、董事会或制订单位审议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有控股公司管理的企业申请要先报经市国有控股公司预审后,由市国有控股公司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八、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国资委、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其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企业改革改组科。
3、审核:企业改革改组科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6个工作日)。
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5、批复:办理批文送企业(1个工作日)。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二)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 ▏ ▏ ▏ ▏ ▏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办事指南
发布部门:法制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2:49:39
浏览次数:53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二、办理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三、审批(审核)对象大连市国资委所属独资企业(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不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四、审批(审核)申请提交材料1、盖公章的书面请示(原件)1份。2、公司章程(或修正案)原件1份。3、修改章程的,提交公司原章程(复印件)1份。4、修改章程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审批(审核)期限办理期限为25个工作日(企业修改和补充材料,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时段不计算在内)。六、办理流程(一)提交材料需知企业申报前与市国资委法制处进行咨询沟通,对需要报送的材料予以明确,避免增补材料、反复报送的情况。(二)公司章程制定、修改与审批(审核)以及备案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修改与审批由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公司章程。或由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并报市国资委审批。由市国资委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或由公司董事会建议修改公司章程,起草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市国资委审批。2、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修改与审核由市国资委起草(参与起草)公司章程或由公司董事会经授权起草公司章程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决定。由市国资委建议修改公司章程或由公司董事会建议修改公司章程,起草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决定。3、国有参股企业章程制定、修改与审核由市国资委起草(参与起草)公司章程或由公司董事会经授权起草公司章程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决定。由市国资委建议修改公司章程或由公司董事会建议修改公司章程,起草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决定。4、公司章程备案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生效后,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制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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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主要政务网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模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大 中 小】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模版)》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模版)》,供我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监管企业在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时,必须严格按本模版的规定和表述,不得随意更改。
、模版中有关公司主业、治理结构、授权等重要条款,监管企业须事先与我委进行充分沟通,由我委确定。
、监管企业在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时,出现与模版不一致之处,须书面向我委详细说明。
、我委将陆续印发监管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版)》、《(国有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版)》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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