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能加上 无追索权 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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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信用证.ppt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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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于1930年第一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33年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订。日正式实施,简称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承认,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各国法院几乎都将其作为裁决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其毕竟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开立,才能得到其保护。 三、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 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 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性 货运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 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四、信用证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
2、保证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
3、资金融通 五、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 1、卖方无货诈骗――伪造提单,骗走货款 出口商没有发运货物,却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 据,利用UCP600的规定,根据表面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从 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或构建皮包运输公司,假造提单。 2、卖方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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