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企业贷款能享受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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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减免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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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减免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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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涉农信贷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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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农贷款共担的必然性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制度、信用为基础,以央行再贷款及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以弱势产业、地区和群体为支持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依照专门法律,运用各种优惠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和奖励的手段,以经济性和有偿性为条件,重新配置金融资源,借助利益补偿机制改变市场信号,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或政策而实施的一种特殊投融资行为和制度安排。其体现的宏观与微观、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政策与商业、无偿与有偿、财政与金融等两两之间是彼此平行、相互补充、平等协调合作、巧妙统一和竞争的伙伴关系,是常见的投融资行为,“融”就是以国家财政信用和货币信用为基础,发挥政府投资的种子和杠杆作用,以四两拨千斤,引导商业金融和其他资金投入公共产品领域,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从根本上优化一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及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它更多的是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三农”天然处于劣势,在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正常报酬。要对农业投资实施利息补贴、税收减免、再贷款优惠等政策,降低其投资风险,提高预期收益率,增强其投资信心。政策性金融普遍承担涉农贷款要基于如下四项原则:一是全面性,金融渠道选择要尽量覆盖功能传导的“三农”发展的全过程,要扶持粮食收购,也要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各个方面。二是多样性,“三农”多元化的资金需求,需要有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需要将农村资金的需求特点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进行相应的匹配,最终形成多元并举、共存共荣、各有侧重、平等竞争的格局。三是市场性,这主要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按照商业金融的规律运作,为实现国家的“三农”政策和战略导向服务,避免“政府失灵”。四是竞争性,这是需要强调的。目前,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已获得诸多优惠政策,如农业银行享有扶贫贴息,农信社的存准率比大银行低6个百分点,而村镇银行并没有这些政策优惠。这是不利于涉农贷款增加的。要禁止身份歧视,涉农贷款的税收减免、央行再贷款利率优惠等由农发行、农行独享转向所有涉农贷款的供应者共享,一些政策性业务的承担由指令性转向招投标,各个银行获得优惠或补贴的多少应以涉农贷款的业务量和风险规模(而非机构本身)为依据。对专注于经营涉农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实行货币政策倾斜和差异化监管,“三农”贷款业务达到一定水平的,减免税收;视涉农贷款供应者的业务量多少,实行10%以内的有差别的存准率。存款利率也可以上浮,以吸收更多存款,相应增加涉农贷款。总之,涉农贷款供应越多,得到的优惠就越多,以促使涉农贷款量增加。这些政策鼓励、扶持所有商业银行、农信社、民间金融组织等增加涉农贷款,多种途径解决“三农”资金短缺问题;也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商业银行提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机会。目前,我国资本过剩,现有外汇储备3.31万亿美元。截至201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2.7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8.19万亿元,存贷款差额或过剩资本高达24.51万亿元。建立一套提供涉农贷款而得到优惠的涉农金融制度,能促使过剩资本转化为涉农贷款。二、涉农贷款共担的模式坚持“全面参与、全面支持、全面竞争”方针,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机制,目标和模式是“三化”。(l)政策化。根据不同农业部门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和稀缺程度,设定合理的投资引导率。发挥财政和央行投资的导向功能,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三农领域,提高我国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2)市场化。根据不同农业产业设定不同的市场化率,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为不同的农业产业提供有效、优质的金融服务。(3)精准化。确定政策支持率、市场化率及资金配置率、投资引导率、资金使用率的合理有效的区间范围。建立涉农政策性金融内部的六大协调机制,即资金资源配置的宏观主体(财政部、央行和农业部)与微观主体(涉农贷款的供应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协调机制;公共性与市场性之间的协调机制;政策目标合理性与经济目标有效性之间的协调机制;投资支持功能与投资引导功能之间的协调机制;因职能履行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与央行和财政补偿机制之间的协调机制;央行和财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与适度、合理的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对于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问题,要运用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来解决。该模型可以借鉴的理论有:(1)激励机制能够给予代理人努力工作的动力,引导代理人对不同任务进行合理安排,如税收优惠多少与涉农贷款的业务量成正相关。(2)某一任务激励强度的提高,会造成其它任务的激励效应下降。(3)在某一任务很难完成的情况下,要降低其它任务的激励强度。针对银行嫌贫爱富、农户贷款难、大企业贷款节节攀高的现象,可把对大企业贷款的优惠降为零而税率提高。涉农政策金融的本质是,政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下同)融合、以“政”带“商”、以“商”促“政”,是涉农金融机制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对政策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平衡设计,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投资引导功能,以尽可能少的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涉农贷款,破解“三农”问题。国家开发银行良好的经营业绩表明,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能够有效融合、相互兼容、协同作用,这也必将是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后的必经之路。政商融合的主要内容有: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主体之间、功能之间、配置目标之间、配置层之间的协调融合和农业金融资源配置监督之间的协调融合,其中包括业务融合机制和环境融合机制。前者是“政”“商”的业务关系之间、业务品种之间、业务规模之间、业务结构之间的支持和协调融合;后者是由以下部分融合组成:各种利益分配环境之间、各种优惠政策环境之间、各种风险分散环境之间、静态与动态环境之间、各种法律法规环境之间的协调融合。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制度会促使农发行不断拓展商业业务,向商业银行发展;其股权结构由单一政府股东向多元化乃至上市完全商业化转变;资金来源由国家全包向吸收社会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境外筹资等市场筹资模式转变,保证其有稳定的支农资金来源,不断优化其负债结构。作为过渡,农发行仍然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应得到央行和财政的支持,促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增加涉农贷款和优化资源配置。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要分开核算,对前者设立指导性账户,由农发行自担风险和独享利益,按照商业银行标准,执行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拨备,通过市场渠道筹集资金,以便充分利用业务资源,获得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对后者设立指令性账户,专项管理,其风险补偿和激励由央行及财政提供,并接受国家农业部监督。农发行的商业化运作可借鉴国家开发银行、农行等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成熟经验,主要是通过汇金公司注资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拓展商业性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如以中长期水利基础设施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市场,制定并实施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营销战略,逐步扩大市场化筹资;在维系传统优质客户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前景看好的新客户,拓展政府客户和机构客户,建立客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整体盈利水平。三、涉农贷款共担的实施对策1.商业银行对策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后果就是推动了金融机构经营由分业转向混业。国际一流金融财团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即业务多元化,这有利于分散风险,扩大市场,增强竞争力。大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其资本金充足、社会信誉高和服务网络城乡联动的优势,遵循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和内在机理,结合涉农贷款的特点,科学地细分和选择市场,以满足城乡金融需求为主线,以农民、国家和自身共赢为目标,完善涉农信贷政策和制度,在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融资领域,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在扶持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和涉农中小企业等基础金融领域,发挥稳定作用,不断提高涉农业务的质量与效益。其基本战略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以差异化战略为主,不仅建立和维护与少数利润丰厚、前景看好、信用优秀的铂金客户的良好关系,在中高端市场上确立领先的竞争地位;而且针对涉农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创新有别于城市的便捷廉价的“公司/大农户+小农户”担保、农户互保联保、小企业互助、农民合作社和小企业联保、“六方合作+保险”的贷款模式,创新涉农龙头企业的周期性贷款、惠农卡、金农保一单通、支付通等先进水平的产品。二是将业务重点集中于农业产业化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和部分融资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开展农业生产贷款及其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与网络优势。三是新建农村网点,代理农业保险,开展中介业务,拓展涉农市场。四是积极开办消费信贷、房地产信贷、中小企业信贷和信用卡透支业务及个人理财业务等,打造竞争新优势。将小、短、急的涉农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支行,简化流程,确保便捷,提高质量。提高涉农贷款供给者的经营效率,这方面可以采纳Trzeciak-Duval提出的两点建议:一是建立两层级金融网络,中心层级对整个网络、尤其是对周边层级提供信息和监督检查、审计、结算、产品研发等支持,以便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二是实行贷款申请者出资入股,以保证其履行还款义务。2.涉农贷款激励政策由于涉农贷款的交易成本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高,这些系统性风险难以通过对冲或购买保险来规避,再加上商业银行与农民需求信息不对称,难以提供符合需求、可盈利的金融产品,所以各国政府对农业进行的投入一般不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农村,而是以农村金融为渠道,把财政补偿投入到农村经济。通常采取的方法有税收优惠、利差补贴、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资金、提供担保等。为了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入,各国政府还对那些向农民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和补贴,并且随着贷款的增加,补贴的金额也增加。由于涉农金融收益低,要整合运用财税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建立精准的利益补偿和激励制度,确保商业银行提供涉农信贷服务的收益至少不低于非农贷款的收益。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延伸和发展涉农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增加涉农贷款,建立农民受益面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政府资金投入能够放大的多方共赢模式,促进涉农金融可持续发展。涉农贷款补偿的主要做法有:贷款贴息、央行发放低利息再贷款,差别管理存款准备金率;担保供给充分、税收优惠最大、财政奖励最佳等。具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货币政策。一是降低涉农贷款供应者的存准率,增加其可运用资金,增强涉农贷款的投放实力;二是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增加再贴现资金,间接增加涉农贷款供应者的的利益。三是鼓励涉农贷款的供应者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第二,财税政策。要补偿涉农信贷业务中高于正常的风险和低于正常的收益,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提高其对涉农贷款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加大涉农政策性保险投入,明确其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农民或业主自愿参保,对大宗粮食作物提供作物保险,特别是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保险,分散、规避和降低农业风险,对政策业务或较高风险的农贷进行必要而合理的补偿,化解农业风险,为涉农贷款供应者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要健全农民人身和财产等保险制度。二是对于涉农的信贷、保险业务部分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鼓励银行增加涉农贷款。三是采取政府自建、政府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建、通过经济杠杆的间接支持而鼓励社会构建等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地方政府涉农信贷担保基金,由农业或财政部门牵头、出资或参股,联合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共同投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要出资方,成立农业担保公司,这是因为其有资金实力,也较为熟悉当地农村的情况。在发达地区,主要发展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如成立由涉农企业、农户参股的担保机构。政府可入股支持,完善市场秩序,优化担保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商业化运营,实现涉农贷款担保的良性发展。发展借款人联保和互助储金会等组织,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提高贷款回收率。通过上述担保组织的创新,为对于“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又缺乏健全的承贷主体和有效的承贷机制的农户提供担保。可由政府支持组建再担保机构,规避担保公司的风险。金融租赁可使一些信用状况一时难以鉴别的涉农企业或农户得到融资。3.配套措施增强涉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加快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和提高涉农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质量,通过宣传和奖励,调动公众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涉农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涉农金融协会的权威,吸收包括村镇银行等所有从事涉农金融业务的机构为中国涉农金融协会的成员,加快该会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要优化涉农金融生态环境,整合法律、经济和舆论监督手段,完善诚信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如一次失信,终身禁入。制定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法保障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联网步伐,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优化发展,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要规范发展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实施农户和企业的信用评级,加快信用户、信用社区、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乡镇建设,进一步树立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发给其贷款或为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增加涉农贷款,规避贷款风险。要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追涨杀跌的局面,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贷款安全。要制定和实施涉农贷款法,其中包括涉农贷款奖励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法规,建立对涉农贷款供应者的普惠制度。抓紧修订土地承包法等土地法规,赋予农户永久、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其中包含转让、继承、抵押、入股等处置权。农民拥有承包地使用权抵押权,就可从根本上扭转其抵押物缺失而难以贷款的格局。鼓励小农户向非农产业集中、耕地向业主集中,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与涉农政策性金融由商业银行共担配套,要完善有关金融监管规则、考核体系和奖惩条例。作者:周志太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商业银行对涉农信贷服务的作用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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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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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崔文苑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为助推金融企业加大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并进一步简化了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帮助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
为助推金融企业加大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并进一步简化了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帮助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相关政策&&《》()
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共同难题。由于这类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金融企业对其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企业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
资料显示,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金融企业可以事先预估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并准予全额税前扣除。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明确对金融企业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实施简易的税前扣除操作办法。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政策对解决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贷款损失认定条件偏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企业对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税务总局此次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此次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二是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不再需要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
三是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新政策自2014年度开始实施。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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