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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招商丰德灵活配置混合A基金代码003000(前端)基金类型混合型发行日期日成立日期---成立规模---资产规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费率1.50%(每年)托管费率0.25%(每年)销售服务费率0.00%(前端)最高认购费率<span style="text-decoration:line-color:#.20%(前端)天天基金优惠费率:<span style="Color:#ff%(前端)最高申购费率<span style="text-decoration:line-color:#.50%(前端)天天基金优惠费率:<span style="Color:#ff%(前端)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
() - 基金经理
姓名上任日期张韵女士:中国国籍,研究生硕士。2012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增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及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管理过的基金一览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任职天数任职回报混合型至今22天混合型至今62天0.80%混合型至今62天0.00%混合型至今66天混合型至今66天混合型至今72天1.03%混合型至今72天1.02%保本型至今104天-2.80%混合型至今258天-0.50%保本型至今352天0.00%保本型至今352天1.20%保本型至今1年又40天-0.70%债券型至今1年又131天0.54%
() - 档案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与投资收益挂钩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具体而言,本基金以上一会计年度末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基准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计算本年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1)当本年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0%时,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超过40%;
(2)当本年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五个工作日高于或等于0%,且低于10%时,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超过60%。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对未来市场的判断,并参照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趋势,在合理期限内将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1)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指标分析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引力。
(2)公司质量评估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备选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相对价值判断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公司债等特殊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匹配最佳的组合。
(4)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以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的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而当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 基金费率
运作费用管理费率1.50%(每年)托管费率0.25%(每年)销售服务费率0.00%(每年)认购费用(前端)适用金额适用期限原费率|天天基金优惠费率小于100万元---1.20%&|&0.12%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0.80%&|&0.08%大于等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0.50%&|&0.05%大于等于500万元---每笔500元
() - 基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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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德混合A(003000)
和讯基金频道合作热线
招商丰德混合:基金合同摘要
招商 丰 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2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3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其 他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5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6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2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1)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基 金管 理费 、 托 管费 除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条 件下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下 , 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8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9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10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11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 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12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11 、本部 分关于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议事 程序和 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直 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或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3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 低于 面值 ;
(4)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 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将导 致在 可供 分配利 润上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业 务规 则》 的
相关规 定。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期 货 账 户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15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以及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调 低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6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将基 金资 产在 不同投 资资 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置 , 在控 制下 行风 险的 前提下 为
投资人 获取 稳健 回报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的 投资 比例 遵循 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3 、投 资限 制 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7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
等。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比 例限18
除上述第 11 )项 外, 因 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 六)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19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0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价估 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21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若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 、清 算费 用 2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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