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方违约卖中,买方违约怎么解除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家违约,作为买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合同解除权不能任意行使,即使卖方违约,买家要行使解除权仍需要具备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内约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即合同法规定的对方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权,主要包括对方逾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违反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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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二手房交易如何约定违约金,二手房买卖违约金怎么约定
一、二手房交易如何约定违约金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问题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影响了一方的权益,至少给对方造成日期的延误。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讲,应该对合同履行的所有细节进行约定,并约定出现某种违约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按英美法的分类,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根本违约指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比如买方签订合同后放弃购买房屋或卖方签订合同后不售房屋,都属于根本违约。一般违约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目的,比如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迟付了3天,比如比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晚交了7天,这类情况都属于一般违约。
对于根本违约可这样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不出售该房屋,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若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不出售房屋”是指甲方主观不出售该房屋或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出售该房屋,如将房屋售与他人、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超过一个月或拒绝交付房屋超过一个月的。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若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不购买房屋”是指乙方主观不购买该房屋或以实际行动表示不购买该房屋,如拒绝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在具备公证提存条件后不办理公证提存手续、不支付购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不办理贷款手续。
二、二手房买卖违约金怎么约定
有些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附生效条件的,但在合同生效前,买卖双方可能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对这种情况在合同中可这样约定:本合同生效前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双倍向乙方返还定金。若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本合同生效前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购房定金。若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合同中的一般违约行为可以参照根本违约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递减,比如约定总房价款1%-5%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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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地产,投资地产二手房买卖,买方和中介有纠纷,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卖方怎么办
还没有人回答~快点帮帮TA
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中介的纠纷
产权证上只有女户主一个人的名字,她签字的话,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必须要两个人签字之后,合同才会生效!
二手房买卖纠纷去年我们经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并与业主在中介公司里签了三方合同(交了一万定金给业
你好:合同要是没有注明原房主有贷款,并没有解押,耽误过户,可以起诉原房主违约,要是合同注明贷款有购房者用首付还原房主贷款的话,买方就违约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拿着合同找个专业的律师给你看看合同,怎么打赢官司。
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与中介的纠纷
你要知道 你们签的合同是你和业主签的 中介方只是中间人 所以你和业主签的合同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的公章 除了交给中介方的费用
现在你还是妥协一点
退一步才能早点搞好你房子的事
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中介的纠纷
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您自己不想买了,不是中介不给您办理,所有费用肯定是要给的,至于您说的卖方签字的问题,只是您想不补偿或是少补偿的一个借口,中介在合同里是有问题的,必须都签字,但关于补偿的事,你和中介公司商量一下补多少的事就可以了,不补是不可能的
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中介费怎么处理?
这个看造成纠纷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中介的缘故,那么中介费应该全退,如果不是,那么中介费一般不会退给您的。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好好商量嘛!
我在买卖二手房时候签过买卖定金协议之后我们才知道中介方和卖方隐瞒房屋有债务纠纷问题这协议有效吗
你好,代理人只有持有公证委托书才能代产权人出售房屋,代理人只有产权证就收你的定金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欢迎来电咨询。
&&&&&&二手房买卖,买方和中介有纠纷,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卖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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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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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纠纷法律分析之-政策变化导致房价波动 就笔者去年接触到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来说,咨询者多为卖方。原因很简单,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房价不断上涨,每天的上升幅度都很大,以致卖方宁愿毁约,宁可赔偿买方双倍的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中介费,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自今年4月下旬以来,向笔者咨询的当事人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由于国家抑制房价政策的不断出台,房价下跌已经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很多投机性较强的买方宁可丧失已经支付的定金、中介费用甚至是违约金,也不愿继续支付房款履行合同。此外,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还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往往为了少交过户税费而故意做“阴阳合同”,阳合同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在上面故意做低价格,阴合同由双方自行签订,具体房款支付等按照阴合同执行。 那么,国家政策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使违约方免于违约责任如果非属不可抗力,那么买方违约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阴阳合同到底哪个有效阴阳合同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鉴于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最近接到的一个咨询案例,拟回答上述问题。 宏观背景介绍: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具体是指要求各大银行通过严格设定执行二套房贷款门款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从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日,针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以及投机性购房者频现,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各大银行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点如下: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而且对于个别地区,甚至有权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样,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也要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此外,文件还要求住建部要会同央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显然,国发【2010】10号文相对与年初的国办发【2010】4号文相比,不论是从发文机关的层级上讲,还是从调控力度上讲,都上升了一个级别。 案例介绍: 日,卖方甲和买方乙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卖给乙方。为了履行本合同,甲方已经将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办完,乙方支付了全部中介费用。根据本合同,甲方建筑面积100来平米的房子以29万的价格卖给乙方,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时向甲方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该合同只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和乙方在当日另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除支付29万的房款之外,乙方还要在房屋过户手续向甲方支付100多万的房屋装修及室内设施费用。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在5月份的时候,乙方向甲方提出,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房屋价款发生了不可预期的变动,应当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是由,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已向有关机关咨询过,做低房屋交易价款逃避交税是违法的,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律师分析: 一、国家政策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适用于“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构成不可抗力,必须满足这几个条件:1、该事件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2、该事件在发生之前并不能会当事人的意志或行为而能够避免;3、该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双方无法克服该事件产生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一方是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能任意滥用不可抗力,并非只要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被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很显然,情势变更适用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 尽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看起来很相似,不过笔者看来,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些许差异的。第一,不可抗力通常多指自然力灾害、突发的社会事件或政策调整,应当是当事人完全无法预见的,而情势变更则是指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商业风险本身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只不过商业风险的变化已经超过了正常商人能预料的程度;第二,不可抗力的出现既可能使合同履行出现暂时性的客观障碍,也可能使合同的履行发生客观上的永久不能,这取决于不可抗力的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而情势变更则只是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这种影响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通常情况下的商业目的,但是不存在暂时的客观履行不能或永久的客观履行不能;第三,不可抗力的后果是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自行而非通过法院解除合同,并且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的后果则表现在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至于是否解除,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根据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院在实践中是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举个简单例子来讲,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签订了货物买卖关系并且由卖方负责运输,但是在履行的时候,卖方港口发生了罢工事件,从而造成短期内发货根本不可能,这就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只是罢工事件不能妨碍卖方找其他工人进行装卸发货,而只是大幅度提高了成本,可能是平常运输成本的好多倍甚至比卖方通过销售货物获取的利润还要高出很多,这就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上述分析,在本案中,乙方并非依靠贷款买房,因此国家放贷政策的变化对其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并未造成任何影响,对于乙方来说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那么由于政策引发的房价波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笔者理解,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房价发生波动的情形并不属于情势变更。一是因为国家早在正式出台国发【2010】10号文之前,就已经发布相关政策,提出要打击投机性购房需求;二是因为如果不是投机性购房的话,那么此次房价的波动并不会对乙方造成明显不公平更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如果非直接由放贷政策的变化导致买方无法从银行贷款,那么同样不属于不可抗力。当然,如果没有根本国家明文政策并未发生变化而只是银行内部信贷流程严格了而造成买方无法如期或顺利贷款的话,那么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免责或属于不可抗力的话,那么买方仍然需要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或者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在中介机构的建议下,故意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合同中做低房款,而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阴合同,约定由买方将实际房款与名义房款之间的差额以其他名义支付给卖方,如果装修费,基础设施费等等。 那么双方签订的阳合同与阴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不过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目前,已经有地方法院支持了上述分析,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阴阳合同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阳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而阴合同认定为有效的话,并且阳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与阴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果存在数额或者比例上的不一致或矛盾,那么到底前者有效还是后者有效呢笔者认为,违约金条款应以阴合同的中约定为准,因为这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外,如果阴合同中没有定金条款,那么阳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依然有效笔者认为,由于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均存在过错,因此定金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买方即便违约,也有权要求返回。当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案例来支持。 四、买方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什么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那么甲方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没收定金。当然,由于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定金条款是无效的,因此不存在没收定金的问题,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定金,而只能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即便法院认定定金条款有效,那么甲方也只能选择违约金和定金中的一项。 此外,在房价显然已经下跌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甲方能否要求乙方支付双方约定的合同价与房屋现价之间的差价呢根据《合同法》第113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差价损失。毕竟房价波动是市场常态,乙方很难论证其房价波动已经超过其预见的范围。据笔者了解,房屋交易是否适用这一条,北京地区尚未见明确的政策,也未见有相关判例。不过,房价上涨时卖方违约,判决卖方向买方支付差价的案例已经很多。据此分析,买方违约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差价责任。 上述意见已经在深圳以及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主张差价损失的,予以支持”,并对房屋差价的计算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起诉之日的房屋市场价与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之间的差价确定损失。”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差价同样应当进行赔偿,并参照以下方式进行确定: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当然,如果甲方主张房屋差价的请求得到认可的话,那么其要求违约金的主张在实践中将很难得到支持了。在这里,笔者不再详细阐述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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