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时工地摔伤如何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吗

货车司机下车摔死 “途中死”和“停车死”成保险赔偿争议点
中新网重庆2月5日电 (李欧 崔蔚 刘贤)记者5日从重庆三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认定保险合同中关于车辆合法行驶过程包括停车,司机下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担责。这起关于“途中死”还是“停车死”的保险争议纠纷落下帷幕。
日,廖某驾驶货车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某村卸货后,在开门下车时从货车上摔下,不幸身亡。
货车系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每人保额20万元和意外医疗费每人保额20万元,投保座位为3座,每座缴纳保险费180元。总保额120万元,总保费540元。同时特别约定“本保险人仅对该车辆合法行驶过程中车上的驾驶员或乘坐人员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日,某保险公司向廖某家属支付了与保单无关联的乘坐险8500元。
日,廖某的家属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廖某身故保险金20万无果,遂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某运输公司向我公司投保属实,但根据相关保险法规定,本案死者系停车后致死,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特别约定的车辆合法行驶过程是否包括廖某停靠车后下车的过程。
此案中廖某依法领取驾驶证后,驾驶经登记的机动车,且保险公司对廖某驾车的行为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廖某系合法驾驶。
一般而言,机动车行驶过程应当包括驾驶人员上车启动车辆,然后正常运行和驾驶员停靠车辆后下车的过程。因此,廖某驾驶车辆卸货后停车下车的过程应当属于车辆的行驶过程,即廖某的死亡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
另外,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特别约定中对“行驶过程中”未作进一步明确,且承保明细表系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歧义不利提供方解释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廖某家属支付因廖某死亡的身故保险金20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标题:货车司机下车 “途中死”和“停车死”成争议点)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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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无证驾驶酿车祸 下车时不幸受伤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林子焜 江世金
驾驶机动车一定要购买保险,但是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会拒绝对相关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无证驾驶发生车祸是否该赔偿?下车时意外跌倒受伤,保险公司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融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案例,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了解析。
无证驾驶酿祸 行人被撞殒命
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借用江某投保的摩托车上路行驶,撞倒行人覃某,导致覃某伤重殒命,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覃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江某支付了抢救医疗费,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而覃某家属起诉卢某、江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覃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行强制保险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不论机动车的驾驶人有无合法的驾驶资格,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了非受害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则应在该险种限定的赔付额度内进行赔偿。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是该规定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况包含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该条款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的内部行业规定,该条款虽然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和“追偿权利”,但是,这并不是法律和行政规章赋予保险公司的免赔权利。因此,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提前启动 乘客跌落车外
日,陈某驾驶大客车行至融安县长安镇长安大桥路段停车下客,乘客黄某从车上下来时,由于车辆提前启动,从车上跌落车外,导致黄头部受伤。经融安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
黄某受伤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黄某认为自己在从车上下车的过程中摔伤,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不予赔偿。最终,黄某将保险公司和大客车所在运输单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给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8万余元;大客车所在单位赔偿黄某鉴定费700余元。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在下车过程中跌落车外受伤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系大客车所在运输单位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其工作期间,因此对黄某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运输单位应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黄某是大客车的乘客,其在下车过程中,跌出车外受伤,黄某受伤原因是因为大客车提前开动车辆致其跌落车外,其受伤时已位于车外,已转化为第三者而不再是车上乘客。因此,黄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由运输单位负责赔偿。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付对象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赔付对象是车外第三人,排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但是,车上人员、第三人并非固定不变,随着特定的时空的变化,车上乘客亦可以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1
作者:何书俊 林子焜 江世金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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