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是不是属于fatca法规下的金融法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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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海 外账户 纳税 法案》FATCA 系列
FATCA ── 我们的现状
2010 年 3 月 28 日 , 美国 总统奥 巴马签 署 了 《 海外账 户纳税 法案》 ,重点使其正式 成为法 律 。为 了防止 美国人 士滥用 离岸 避 税 ,该 法 案包 括
一项 新的 预扣税 税制, 针对 那 些拒绝 披露 持 有海外 账户 的 美国人 士
海外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必须与身份的外国 实体 ,向它 们征收 30% 预扣税。美国国税局达成协议 并 识别美国
账户, 否则, 海 外银行和 金融 机构美国国会 在新税 制的执 行方面 ,采纳 了财政 部的大 部分建 议。新 的拥有人可能须缴纳 30% 的预 扣税。 预扣税税 制 ?对 金融机 构、投 资实体 和 许多 其他 跨 国机构 有着广泛
影响。受影响 的 外国 金融机 构 FFI 的定
义很广泛, 其中 包括管理投资 的实
虽然 该立法 已通过近 一年, 我们也 从 美国财政部 和国税局官员 那里获得了一体,如另类投资实体 和保险公司 。
些认识和 初步 的指引 ,但仍 有 许多 有待厘 清之处 。
非金融 外国实体 NFFE 将须披 露
该 法案将於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生效,表面看 来给予各机构充 分的时间 作准是否有 美国拥有人 持 有超过 10%
备 ,但 由于税制改变 之大,整个金 融业都希望财 政部 能早日 提 供详细资料。
的权益 。 未有说 明实体是否存 在美
金融机构和其他受影 响的实体必须 考虑,在新的 预扣税制度下 ,它们 对客户
国拥有人的 NFFE 可 能须缴纳
的看法 会否 不同。它 们还应考虑系 统功能和运作 流程可能出现 的转变,以及
30% 预扣税。
传统的美国预扣税概 念与新税制 的 配合。
如果没有详细的指引 ,受影响的实 体或许无法?
1. 开始启动适当的流程 以 在法 律生效 日期 时符合 新 规定 的要求;或
2. 作出精明的决策, 考 虑在 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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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FATCA金融机构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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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FATCA金融机构名单信息
发布日期:日    
  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在FACTA网站上发布FATCA金融机构来源与支持信息。外国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按照FATCA被征收预提税,可以申请注册成为FATCA遵从者并同意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其账户持有人的某些信息。已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已获得全球中介识别号的金融机构将出现在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外国金融机构名单上。第一份名单将于日公布,并将于每月1日更新。美国国内收入局外国金融机构名单将具有搜索和下载功能,用户需要填写至少以下一项搜索内容:全球中介识别号、金融机构名称,或国家。外国金融机构名单的搜索及下载工具可用于查找个人或金融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以确定它们是否在FATCA遵从名单上。搜索及下载名单无需注册或口令。  资料来源:  1.www.ibfd.org/Tax News Service(december), 2013.  2.www.cchonline.ca/Global Daily Tax News (december),2013.详解美国FATCA法案
随着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全世界都在关注一直未对该法案明确表态的中国政府将如何应对。FATCA法案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是什么?为什么其会引起全球金融机构的极大关注?FATCA法案对中国意味着什么?未来各国是否会仿效美国,推出FATCA类的法规?以上疑问,本文都将为您一一解答。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形势,如何在税源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本国税基,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陆续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反避税法规来遏止愈演愈烈的国际偷逃税行为,而美国的FATCA法案无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该法案的实施也将对国际税收征管秩序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FATCA法案核心内容及扣缴机制
1、立法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集团活动日趋频繁,各国投资和经营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复杂,政府税收监管难度增大。与此同时,在经历2008年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收入大幅缩水,财政赤字严重。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将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国《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Hiring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节(1471条~1474条),相关法案将会在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2、法案核心内容
根据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目前的申报标准为个人5万美元,机构25万美元),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
同时,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届时,未签订合规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合规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未披露信息说明美国纳税人对其持有比例是否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部分特定类型的企业未被包含在内)将被认定为“未合规非金融机构”。
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
对未合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说,如果其最终能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相应信息并述明其身份,那么其仍将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并申请退回此前被额外预提的税款。但是对于非合规金融机构来说,除非其最终达到合规要求,否则美国将不会退还相应税款。
3、绕不开的FATCA法案
对于同美国有业务关系的所有中国金融机构来说,FACTA法案将是绕不开的一道难题。
首先,法案中“可预提所得”概念基本涵盖了来源于美国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保险费、工资薪金、报酬、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财产处置所得(非合作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财产处置所得将于2017年开始按照30%扣缴)等。
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机构”概念涵盖了几乎所有从事储蓄、保险、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截至2013底,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已达842亿美元,而届时中国与美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及基金公司都将受到法案30%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威胁。
此外,为防止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利用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为跳板绕过直接扣缴来收取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对其向非合规金融机构所支付的与来源于美国所得相关的“过手”款项(passthru
payment)承担扣缴义务(“过手”款项将于2017年开始按照30%扣缴)。
由此,美国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发布FATCA实施细则TD9610,长达543页)和环环相连的过手扣缴机制,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都绑上了美国反避税的战车。
二、FATCA法案产生的影响
1、金融机构面临的两难处境
对全球金融机构来说,FATCA法案是一项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
法案合规工作涉及税收、法律、技术及客户关系等多方面事项,金融机构若遵从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信息申报及扣缴义务需付出巨大的合规成本。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为履行申报义务,国内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组织培训、与政府部门沟通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据初步估计,仅系统改造一项就需国内金融机构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花费巨额运营成本且耗费约18-24个月时间。而据普华永道此前预测,中国金融机构为应对该法案,仅准备期成本就将可能高达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
事实上,对于希望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对此,FATCA法案的规定是,若金融机构所在国法律禁止该机构提供美国纳税人信息或对其进行扣缴,那么金融机构需要在合理时间内与客户进行沟通,取得客户同意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证明,若客户在合理时间未同意放弃,则该金融机构应关闭该账户或将该账户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机构将被列为“非合规金融机构”并受到美国高额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2、FATCA政府间协议
为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并消除FATCA合规义务要求与各国法律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美国专门制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于寻求国际合作,更好的实施FATCA法案。
从法律基础上来看,FATCA政府间协议依托于各国与美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框架之上。当一国政府同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后,该国金融机构进行的FATCA账户信息申报行为将被视为在协议框架内履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义务,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金融机构有关国内法律风险将被排除。此外,签订协议后有关金融机构履行FATCA尽职调查及申报义务的相关程序也将得到简化。目前,美国提供的政府间协议范本有两种,主要区别为账户信息交换的方式不同:
政府间协议主要区别
政府间协议范本一
政府间协议范本二
在该协议范本下,外国金融机构仅需向其本国税务机关提供美国账户信息,再由该国政府与美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在该协议范本下,外国金融机构需直接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账户信息,同时,两国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补充获取税收情报
3、国际社会反应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加之法案对非合规金融机构做出的高额预提所得税惩罚有违反税收协定义务的倾向,许多国家在FATCA法案颁布时曾将其斥为“霸王条款”,然而美国政府推行法案的态度却一直十分强硬。
随着近几年来国际社会间打击避税行为,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的声浪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变了态度,认真审视法案带来的影响,并陆续开始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截至2014年5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税港,比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和泽西等。但在亚洲地区,目前仅有新加坡和日本与美国正式达成了政府间协议。此外,巴西、韩国、印度、香港及我国台湾等三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也已经与美国政府就FATCA签约基本达成协议。
4、中国内地进展缓慢
2013年7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曾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中美战略对话开展时FATCA法案规定的开始扣缴日期为日,此后延期至日)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但据境外媒体报道,目前中美就FATCA进行的谈判仍进展缓慢。
在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推进FATCA合规,签订政府间协议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交部等多部委协调,难度颇大。同时,同总部在欧美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对FATCA应对工作的准备进度已明显落后,随着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形势已经十分紧迫。
现阶段来看,中美于日之前达成政府间协议的可能性已几乎为零,部分身处内地又从事境外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已经纷纷开始“自救”,据美国国税局于日公布的注册金融机构的名单来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国金融机构于美国国税局登记注册。
三、国际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未来发展
1、银行保密时代终结,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美国FATCA法案的颁布,除了源自其本国打击海外避税、增加国内财政收入的需要外,还旨在谋求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国际税务合作的新秩序。
为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提高国际税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危机的连番打击,国际社会对跨境避税的关注不断提升。2013年7月,20国集团委托OECD研究制订新的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标准,日,OECD在总部巴黎发布了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新标准。
从内容上来看,新标准及多边协定草案基本参照美国FATCA法案制订,国际社会将这一新标准命名为“全球账户税收遵从法案”(GATCA)。新标准要求世界各国间进行自动的系统化税收情报交换,这将使得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各类财务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将就新标准发布更详细的实施指引及落实方案。若新标准落地后能真正得到执行,金融机构除要承担向美国税局提供信息以外,还需对各国账户纷纷进行识别并进行信息申报,业内反对声音指出,新标准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合规负担,最终可能难以执行。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在多边协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仅需向本国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内的40余个国家已表明将接受这套新标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欧洲财长会议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将签署该项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这标志着瑞士持续百年银行保密制度的终结,也宣告着以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2、全球税收情报交换新时代的挑战
从现阶段来看,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网络的构建已是大势所趋,未来富人和跨国企业想通过离岸避税港藏匿资产并毫无代价地逃避纳税义务将几无可能。
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全球税收情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更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更严格的合规要求,相对于客户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钱内控以及合规机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欧美金融机构而言,中国金融机构在未来几年或许需要投入数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内的国际新标准要求。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海外资产及投资的税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税收情报的收集和制作信息化程度也较低。随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的发展,届时如何高效地收集、传递海量税收情报,如何保证在履行国际情报交换义务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正确识别和有效利用来自世界各国的税收情报也都将是摆在我国税务机关面前的严峻课题。
当前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深刻的调整和变革,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不断加强,在未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中我国必将担任其中关键的一环。在新形势下,我国应注重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合规意识,加强国际税收监管能力,积极参与和影响国际税收规则的制订,如此方可在保护我国税基不受侵蚀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国金融机构以及“走出去”投资者的国际竞争力。
附:FATCA最新进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与美国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Tax Information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将其视为香港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的前奏。日,美国宣布其与香港即将完成FATCA签约(范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与美国正式签订了政府间协议(范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发布已注册金融机构名单(77000家)
FATCA法案时间轴
2010年3月18日:FATCA法案作为《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一部分与美国国会通过,确定其将被写入《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第4章节
2010年8月27日~~日:美国国税局开始陆续发布FATCA实施细则
2012年2月8日:美国国税局发布修改后的FATCA法规,并明确了开始扣缴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政府间协议范本一(草案)发布
2012年9月12日:英国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2年11月15日:政府间协议范本二(草案)发布
2013年2月14日:瑞士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范本二)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3年7月12日:FATCA扣缴日期由日推迟至日
2014年1月1日:美国国税局海外金融机构网上注册系统正式开放
2014年6月3日: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公布了第一批注册海外金融机构名单
2014年7月1日:美国正式开始30%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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