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怎么申请国际注册申请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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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德里商标注册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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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德里商标注册,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原属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原属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原属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2、 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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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优越性:
1、手续更简便
目前加入《国际商标注册》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70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在申请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
2、费用更划算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如果以目前的瑞士法郎汇率(1瑞郎约折合6元多人民币)计算,一标一类指定所有70多个国家所需要的费用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然比国内注册费用还要低些。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0倍以上。
3、时间更节省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虽然,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也只需十几个月即可知道结果。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不足:
1、成员国数量的局限性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9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9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2、需要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
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3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通常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4&中心打击&原则
根据《》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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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来源:&&&&创建时间: 23:27:58&&&&
一、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至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列支敦士登
安提瓜和巴布达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塞尔维亚和黑山
斯洛文尼亚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日,注册号为32392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提交材料: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
4、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事务所进行翻译。
9、中文表格可以从www.下载。
10、外文表格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协定国用表格MM1(国内必须有基础注册)
指定纯议定书国家用MM2(国内必须有基础申请)
同时指定协定国和纯议定国用MM3(国内必须有基础注册)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MM17
后期指定用MM4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MM10
续展用MM11
指定代理人用MM12
11、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三、下载书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style="font-size: 9pt">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0text-indent:-18.0mso-list:l0 level1 lfo2; tab-stops:list 46.0pt"><span
style="font-size: 9pt">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0text-indent:-18.0mso-list:l0 level1 lfo2; tab-stops:list 46.0pt"><span
style="font-size: 9pt">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0text-indent:-18.0mso-list:l0 level1 lfo2; tab-stops:list 46.0pt"><span
style="font-size: 9pt">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二)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5text-indent:-18.0mso-list:l1 level1 lfo1; tab-stops:list 46.5pt"><span
style="font-size: 9pt">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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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margin-left:46.5text-indent:-18.0mso-list:l1 level1 lfo1; tab-stops:list 46.5pt"><span
style="font-size: 9pt">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5text-indent:-18.0mso-list:l1 level1 lfo1; tab-stops:list 46.5pt"><span
style="font-size: 9pt">3.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style="font-size: 9pt">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5text-indent:-18.0mso-list:l1 level1 lfo1; tab-stops:list 46.5pt"><span
style="font-size: 9pt">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5text-indent:-18.0mso-list:l1 level1 lfo1; tab-stops:list 46.5pt"><span
style="font-size: 9pt">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left:46.5text-indent:-18.0mso-list:l1 level1 lfo1; tab-stops:list 46.5pt"><span
style="font-size: 9pt">6.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1000元规费。
五、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2005年11月)汇率:6.2
六、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而且美国不接受“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但可以接受CORPORATIO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写。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例如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MM18表格。MM18表格中Signature
一栏签中文姓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月/年,比如日,应该填写为15/03/2005。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也要一并填写。
七、关于日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二期费用的通知
各商标代理机构:
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日本单独规费的收费方式是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的,申请人缴纳申请费226瑞士法郎;日本特许厅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754瑞士法郎。
日本的申请费,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我局转交。日本的注册费,根据国际局的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1、瑞士法郎支票支付;
2、转帐至国际局在日内瓦瑞士信用银行的账户,账号:;
3、转帐至国际局在日内瓦的邮政账户,账号:12-5000-8;
4、从在国际局开立的有效账户上划款。
缴费时必须指明该款项用于商标国际注册(标明国际注册号)的日本二期单独规费,并提供国际局缴费通知上的编号。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在缴费期限内办理缴费事宜,以便获得在日本的注册商标权利。24小时服务热线:
400-611-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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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马德里商标的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 14:31:35
&&& 根据《商标国际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原属国为申请人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境内既没有工商营业场所也没有住所,但申请人具有特别联盟国家国籍,原属国为申请人国籍所在的国家。申请人必须按顺序选择。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从申请人设有工商营业场所的缔约方、申请人住所所在缔约方或申请人国籍所在缔约方中任选其一作为其原属国。确定原属国也就确定了申请的来源。比如一个在中国有住所的美国人,他可以依据其国籍以美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也可以依据其住所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但前提是他必须在选定的原属国有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 原属局是指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在我国,原属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外的主管机关名称各异,有称工业产权局的,比如法国工业产权局;有称专利局的,比如爱沙尼亚专利局,主管商标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处――商标处;有称局的,比如蒙古;还有众多其他的名称,比如日本的隶属于经济贸易和工业部的特许厅、欧盟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等。
2、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
&&& 基础注册是指在原属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只有已在原属局获得注册的商标才能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
&&& 基础申请是指向原属局提交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商标申请可以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相对于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更为便利,商标申请人不必等到商标注册成功,只要有基础申请就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 在我国,申请人在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指定受马德里议定书约束的缔约方。
3.国际注册申请及国际注册日期
&&& 本文所说的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就是马德里体系之内的国际注册申请,不包括通过&逐一申请&方式进行的申请。&逐一申请&是相对于马德里体系来说的,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组织向申请商标保护的国家或组织的主管机关直接提交的方式,只是行业内部的一种习惯称谓,不是法律名词。由于马德里体系的成员是由各缔约国构成的,所以也被称为&官方申请&,&逐一申请&则被称为&民间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二条的精神以及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无论以哪种形式申请,其效力是完全相同的。
&&& 根据马德里协定第三条第(4)款和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世界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在申请人向其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后的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国际注册日期则是该申请提交到原属国的日期;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申请,国际局则按其收到申请的日期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局能在两个月内将申请提交到国际局,那么,申请人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提交到商标局的日期将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否则将以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
&&& 国际局是指世界组织国际局,其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商标国际注册,其功能有如一个为各缔约方商标申请服务的中转站。国际局对原属国转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并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国际局每周出版一本公告,公告注册、续展、后期指定、变更以及其它与国际注册有关的信息。此外,国际局还印制和颁发国际注册证,收缴和分配国际注册规费,主持召开体系内部的各种会议等等。
&&& 国际局的注册并不意味着商标已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保护,国际注册证的颁发也不能表明该商标已经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注册,而仅仅表示该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但是商标能否在被指定的缔约方注册,还需要各缔约方通过各自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5.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和驳回
&&& 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机关经实质审查,对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给予的保护,其效力等同于此商标在该国获得注册。之所以称为&保护&,是为了区别于国际局的注册。只有在商标获得保护后,商标所有人才可以在给予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地域内行使商标专用权。
&&& 被指定缔约方依职权的驳回,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机关经实质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缔约方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该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做出的不予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通常在法定的期限内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由于各缔约方的法律不同,其驳回理由也可能不太一样。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全部驳回是对指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的驳回;部分驳回,则是对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的驳回。申请人可根据驳回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回复、提出复审或提起上诉。
&&& 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因适用马德里协定或而可能有所不同。对于适用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申请,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月;适用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申请,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能为12个月,也可能为18个月。若被指定缔约方希望享有18个月的驳回期限,则需要向国际局提交正式的声明,声明12个月的驳回期限由18个月代替。如果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被指定缔约方未能及时行使驳回权利,则不论国际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被指定缔约方的法律规定,都将自动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驳回期限的起始日为国际注册证上注明的通知日,而不是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或其他日期。
6.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关系
&&&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在此期间,若某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所有被指定缔约方都不再予以保护。这通常被称为&中心打击&。但如果上述有关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情况发生在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以后,那么,国际注册就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注册被撤消或被宣布无效、或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被驳回,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的保护仍然具有效力。
&&& 虽然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中都有&中心打击&的规定,但是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马德里协定没有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中心打击&之后的救济措施,而马德里议定书却允许注册人在&中心打击&之后将国际注册转换为被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保留原有的国际注册日期和优先权日期。
7.维护条款及其废止
&&&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相互平行的两个条约。由于不是所有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都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因此马德里联盟的缔约方可以分成3种:即只加入了协定而没有加入议定书的纯协定缔约方;只加入议定书而没有加入协定的纯议定书缔约方;还有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
&&& 在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中,当同时涉及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两个条约,而两者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个条约呢?马德里议定书的第九条之六第一段对此作出了规定,这一条款被称为维护马德里协定的&维护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若国际注册的原属国既是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而指定缔约方亦是协定缔约方(既包括纯协定缔约方,也包括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则该国际注册申请应适用马德里协定。
&&& 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条之六第二段对该&维护条款&也作出了限制。这一段规定,马德里联盟大会可以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10年期满时(也就是日),但不早于多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之日起5年期满前,以四分之三的多数废止或缩小该&维护条款&的效力。日至10月3日,世界组织成员国大会第四十三届系列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在经历了长达1年多的4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大会终于确定了修改&维护条款&的意见,即有条件地废止该条款:如果一个国际注册申请的主管局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并且该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缔约方同样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此种情况下通常称&双重缔约方&),那么该国际注册申请仅受议定书约束。修改后的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第1款(a)项确定了双重缔约方之间仅适用议定书,(b)项规定双重缔约方之间的驳回期限仍为12个月,但需缴纳附加费和补充费,并将标准规费由现在的73瑞士法郎调整为100瑞士法郎。修改后的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生效时间为日。《共同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简单来说,就是由优先适用协定改为优先适用议定书,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由原来的适用协定的规定改为适用议定书的规定,但是不适用单独规费和18个月的审查期限。
&&& 新的第九条之六在日生效后,对国内申请人产生了一些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条件更便利
&&& 由于&维护条款&基本被废止,所以申请人的条件只要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即可。与协定相比,议定书的规定更加灵活。以前,如果国内申请人想到受协定约束的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国内取得基础注册,目前我国的审查周期较长,这使得很多国内申请人不能及时地指定受《协定》约束的缔约方,而这部分缔约方又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多数,因此这些年我国企业申请国际注册的数量与国外申请人指定我国的申请数量相比要少很多。日之后,国内申请人只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可以按照议定书的要求,指定所有马德里体系内的80多个缔约方。这一改变使国内申请人能够更大地享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越性,大大提高国内申请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积极性。
(2)申请语言更灵活
&&& 第九条之六修改前,国内申请人在仅指定受协定约束的缔约方而未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的情况下,必须选择法语作为申请语言;修改后则可以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中任意选择。法语在我国属于小语种,专业人才相对稀缺,面对大批的法语通知书和裁定书,国内申请人和代理人往往不能适时了解重要的信息,导致错过采取必要措施的时机。申请语言选择的灵活性对国内申请人将更为有利。
(3)申请费用更高
&&& 由于标准规费由73瑞士法郎上调为100瑞士法郎,所以申请的费用会稍稍提高,但是相对于逐一国家申请的方式来说,仍然要低廉很多。
(4)国际注册的稳定性更低
&&& 由于适用议定书的规定,申请时不必先获得基础注册,那么国际注册之后,就会更多地面临&中心打击&的风险。目前我国商标申请的驳回率相对较高,因此国内注册核准与否对于国际注册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国内申请人在提交国内申请时要更加慎重,务必在申请前做好查询工作,尽可能地提高注册成功率。
8.单独规费
&&& 任何一个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在加入的时候可以声明,对指定该国的申请收取单独规费而不是标准规费。
&&& 这是马德里体系为吸引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作出的让步,因为在这些国家商标注册费用较高,如果只按照标准规费收取,他们认为过于低廉。其实单独规费是柄双刃剑,在这些国家向其他缔约方收取较高注册费的同时,其他缔约方也相应地向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收取单独规费,例如我国的单独规费就一直在300瑞士法郎以上。目前收取单独规费最高的国家是日本,达到980瑞士法郎。当然,单独规费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严格的确定和变动标准的:单独规费不能高于在同种条件下申请人直接向其主管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简单说,就是不能比国内的申请费用高。确定后的单独规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缔约国货币和瑞士法郎之间的汇率在连续3个月的波动超过5%的时候,缔约国主管机关应该向世界组织总干事提出调整的建议;或者这种波动超过10%的时候,总干事有权确定该缔约方的单独规费数额。日本的单独规费最高,但是分两次收费,即在申请阶段收取一次申请费,如果该商标在日本被特许厅核准注册,则申请人需再缴纳注册费。我国申请人提交指定日本的申请时,只需向商标局交纳申请费用,如果商标被核准注册,国际局会直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国际局交纳注册费用,也称&二次规费&。在国际局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通知中,可以了解详细的付款方式和金额,申请人直接通过银行将注册费汇到国际局在瑞士的帐户上,但在汇款单上一定要注明汇款用途、国际注册号和申请人名称等信息。 (来源:商标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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