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用卡被盗报案材料范文刷,派出所报案,银行方面让自己承担损失,请问银行这样处理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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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信用卡被盗刷1.2万元 银行认定她负全责
& “去年6月,我信用卡被盗刷了12200元,已经够郁闷了,谁知银行说我要负全责,然后漫天发短信催收‘欠款’,不但给我发,还给我的朋友、家人发,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这个春节,市民危女士过得颇为不快。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 钱没了? 发现盗刷,她赶紧做了3件事
& 去年6月18日中午12点09分,危女士收到一条某银行的短信:您信用卡消费人民币12200元……“当时我第一反应就是被盗刷了!我赶紧打电话到该银行,按客服人员的提示,在就近的ATM机上插入被盗刷的卡片、输入密码操作了一次,随后冻结信用卡,并报了案。”
& 昨日,记者在她的信用卡账单查询一栏看到,日在广东省联通电器店被刷走12200元。“当时的处理还算及时,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不过更麻烦的事情还在后面。”危女士说。
& 谁来还? 银行处理,认定持卡人负全责
& “报案后,我和家人一起去了位于新牌坊的该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填写了一张‘非本人交易声明’,按了手印,留下联系方式,并把公安局的报案回执和被盗刷银行卡一并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方面让我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危女士打开手机相册,出示了她填写的“非本人交易声明”和“报案回执”的照片。
& “为保险起见,我打电话到信用卡中心再次确认‘这笔被盗刷的钱究竟算不算我的错?’,那边回复称如果认定是盗刷就不关我的事,让我放心,当时的对话我录了音。”
& 在录音对话中,危女士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想查询这次盗刷事件的处理结果,对方表示要1个月后才有定论。
& 去年8月,危女士接到了银行的电话,称总行调查认定此次盗刷是她的“全责”,因此要求她尽快还款。而盗刷责任是如何认定的,银行没有给出解释。
& “他们没说出认定标准,而且我也填了‘非本人交易声明’,有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且案发时我有不在场证明……银行对于盗刷的解释非常含糊,直接下定论说我要负全责,恐怕太霸道了吧。”危女士很郁闷。
& 该谁还? “借我名义,盗刷的是银行的钱”
& 危女士说,盗刷事件后,想到自己原先卡里有不少积分,就向该银行申请再办一张信用卡,却被告知之前被盗刷的钱没还清不能办卡。而后,银行的催收短信和电话便“铺天盖地”地向她袭来。
& “银行不但给我发短信,还发给我妈妈和我一个好朋友,她们是我当时办卡时填写的备用联系人。我也打电话去该银行信用卡热线确认过,得到的回复是,我有一笔欠款没还清。”
& 危女士的好友许女士表示,银行确实向她发过短信,“去年7月份就发过,然后11月、12月也发过,就是让我联系小危让她尽快还款。”
& “我觉得这笔钱应由银行来承担,因为盗刷的是银行的钱,虽然用的是我的卡,但我有充分证据证明我的清白,为什么要把责任扣在我头上?”危女士出示了手机里的催收短信,从2016年8月持续至2017年1月,“您信用卡严重逾期,且漠视银行电话催缴,银行将于近日寄发律师函……”
& ■律师分析
& 危女士处理得当,留有证据胜算大
& 重庆律师周毅表示,危女士面对盗刷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是一个标准的被盗刷自身维权模板。
& “银行为持卡人开立了银行卡,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对客户的存款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系统存储的客户信息泄露,并对其银行卡进行技术处理,确保银行卡或者存折具有排除任何雷同的独立性。如果银行存在技术漏洞,发生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或被复制盗刷等情况则将不能认定为账号、银行卡和密码与系统存储一致,银行的业务办理行为即非履约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周毅说,危女士非常聪明,被盗刷的第一时间就打了银行电话,按提示在就近的ATM机上做了一次操作,并冻结卡片,及时止损。然后保留了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随后又报案、拿回执、去银行填写“非本人交易声明”、留取对话录音等,有这些证据在,如果和银行对簿公堂,胜算非常大。
& ■银行说法
& 分行无权发话,尽快上报相关部门
&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拒绝就此事作出回答,并表示,这种事情重庆分行无权发话,自己也不能随便说。
& 该银行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危女士可再去信用卡中心问一下此事的处理流程和结果,他也会尽快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帮助她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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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盗刷案件,银行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上海地区银行胜诉的九个案例
本文由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赖林辉实习律师整理近几个月以来,关于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注:本文所指银行卡盗刷案件,是指通过复制持卡人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盗取真卡内存款而引发的民事权益纠纷)在各类媒体上频繁报道,与之应景的是关于持卡人向银行索赔获得胜诉的案例亦常被报道。此类报道大大增强了被盗刷持卡人维权的信心,由此引发不少银行担忧,今后可能面临的银行卡盗刷诉讼案件败诉风险增加了。那么,伪卡(或克隆卡)盗刷案件,银行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本所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3月17日发表的《》(以下简称“《报告》”)统计,《报告》共计录入全国银行卡盗刷案件857起(经过一审和二审的案件视为一起案件),其中308起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占比约35.94%)、451起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占比约52.63%)、98起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占比约11.81%)。然而,上海地区银行卡盗刷案件97起,其中83起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占比约85.57%),3起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占比约3.09%),而仅11起案件是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占比约11.34%)。在上海地区的11起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有3起案件在审理中持卡人承认真卡被盗之后挂失之前卡内资金被盗,故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有2起案件系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将卡内金额盗走,银行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除此以外,在涉及伪卡(或克隆卡)盗刷的案件中:只有6起案例是银行获得了全面胜诉(即对于持卡人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占盗刷案件的比例仅为6.19%;只有3起案例判决银行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占盗刷案件比例仅为3.09%。但这9个案例中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了有利于银行的判决,对银行在预防及应对涉伪卡(或克隆卡)盗刷案件具有重要价值,因此笔者分别予以整理。在这9个案例中,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案例中,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是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承担责任应以伪卡存在为前提。如果持卡人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暨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以及不可复制性)为由,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持卡人应先初步举证证明损失以及存在伪造银行卡,否则银行无需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一至案例六属于第一类案例。第二类案例中,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是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可基于储户用卡不当减轻责任。在已经认定伪卡盗刷的前提下,如果持卡人存在随意出借银行卡、被骗提供卡号及身份信息、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者多人知道密码等可能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信息情形的,银行可以持卡人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存有过错为由,主张减轻其违约责任。案例七至案例九即属于这一类。本文就这9起案例的案件事实、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作归纳,供各位参考。&案例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天钥桥路支行与林震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2号【案件事实】持卡人林振宙在消费时发现密码错误,至银行查询密码时发现其在台湾期间其银行卡在广东省多地进行取款等操作合计支出156,200元,隧委托案外人至上海某公安分局报案,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中行天钥桥路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裁判要旨】被上诉人林震宙作为持卡人,理当就异地发生的非本人、非真实银行借记卡的违法交易,进行基本的举证,此系法院判断本案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是否存在盗刷行为,相关损失是否当由发卡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林震宙未能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异地交易是系伪卡交易的前提下,即认定上诉人中行天钥桥路支行为此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妥。上诉人中行天钥桥路支行作为金融机构确实应当履行其向社会消费群体所应负有的用卡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而被上诉人林震宙作为储蓄合同的相对方即持卡人,在遇到其涉案银行账户存款的资金损失时,当适时积极地取证,争取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有力保护。【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天钥桥路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震宙人民币156,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震宙的诉讼请求。&案例二&闫XX与XX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案号】(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220号【案件事实】持卡人闫某在A银行申请开办了信用卡一张,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留有“闫XX”签名。某日,闫某接到手机短信,发现该卡在广州某处通过POS机多次消费共计12,000元。闫某从哈尔滨乘坐飞机到上海出机场后至上海市某公安局分局报案,在与A银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裁判要旨】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交易发生时信用卡处于原告身边。虽然原告提供了系争信用卡复印件、航班说明及机票等证据证明系争信用卡一直在原告身边,但航班说明及机票仅能证明系争交易发生时原告本人不在交易发生地点·····综合以上各因素考量,无法确定原告持有的系争信用卡存在伪卡被盗刷情况。【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三葛海璋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雁荡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08号【案件事实】持卡人葛某系工行牡丹灵通卡持卡人。2013年3月6日该卡卡内余额为人民币22,766.85元。同月8日、9日,卡内资金通过ATM机被多次异地取款。葛某发现后想上海市某公安分局报案。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裁判要旨】葛某坚称灵通卡始终由自己持有,但无法证明钱款被提取时自己的去向,故原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系争交易是使用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并无不当。且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目前未查实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盗刷,亦无法证实银行交易系统存有瑕疵,故对葛海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四吴松平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X快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83号【案件事实】吴某系平安银行信用卡用户并开通手机短信提醒服务,交易方式为无密码凭签名确认。2013年2月6日,吴某收到平安银行在交易成功消费4,989元的手机短信提醒后当即致电平安客服否认消费,在垫付该笔消费款后与银行协商无果隧诉至法院,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讼期间,吴某仍正常使用该信用卡。【裁判要旨】侵权责任的承担以损害后果的存在为基础,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4,989元信用卡刷卡消费是否构成吴松平的损失。就本案目前证据看,吴松平提供“王平”签名的签购单,认为是他人伪造其尾号为3119的信用卡进行了消费,但根据常理,本案交易若系他人基于侵犯吴松平财产的恶意,伪造信用卡并冒名使用的话,不太可能仅发生本案一笔消费,也不可能在吴松平不进行报案、不挂失信用卡的情况下对吴松平卡内剩余的大额授信额度不予使用。而鉴于吴松平并未丢失尾号为3119的信用卡,且在本案交易发生以后,仍继续持有并使用,故并不能完全排除本案署名“王平”的签购单是在吴松平授意或者准许的情况下使用真卡所为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能力及举证的难易程度,应由吴松平举证证明消费发生时其自身及尾号为3119的信用卡的所在情况以排除上述可能性,本案中,吴松平未作上述举证,故原审法院认为吴松平未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本案侵权责任不成立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五许模英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269号【案件事实】持卡人许某在农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某日,许某在上海松江住所处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时发现卡内三万余元不见了,故报警。许某称其中的两笔黔汇通消费(已开通黔汇通转账业务,但未开通短信通知)和五笔在山东的取现并非其所为。在与银行索赔无果的的情况下,许某诉至法院。【裁判要旨】原告在行某支行开通帐户,与其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在系争消费和取现业务中存在违约情形,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上述业务非使用系争借记卡所为,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足够证据。首先,黔汇通消费系手机银行操作,与消费地点无关;其次,取现业务虽发生在山东省,但原告在事发5天后才报警,时间上足够原告往返;最后,原告未在第一时间发现系争消费和转账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未对该卡开通短信通知。【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六邢安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72号【案件事实】上诉人邢安顺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兰坪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背面未签名)。该卡在2014年3月31日发生一笔金额为4万元的取款,邢安顺主张该笔取款不是其所为起诉要求工商银行闵行支行返还4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后,邢安顺不服,提起上诉。【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在办理系争4万元取款业务中是否存在违约。第一,根据上述规定,办理5万元以下存款银行毋需审核身份证件。第二,没有证据证明系争4万元取款业务是伪卡盗刷。第三,一般情况下密码正确即可视为本人交易,银行审核了密码,通过正确的密码判断系争交易系出于邢安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银行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第四,邢安顺主张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根据其意愿而擅自为其办理了保险理财产品业务,但其在开户当日并未提出异议,此后相当长时间内也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异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七吴要康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松江钢材城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案号】(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案件事实】持卡人吴某在工行某支行申请开立牡丹灵通银行卡,使用该卡进行人民币存取款、转账以及消费等结算业务。吴某发现账户内的存款丢失3万余元后向上海市某公安分局报案,吴某认为工行某支行未能保障其账户资金安全,违反双方储蓄合同约定,导致其资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裁判要旨】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连续转账和取现,以致卡内余额几乎清空,与原告此前的结算清单明显不同,应属于异常交易。原告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挂失处理,以证明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ATM机上盗刷卡内资金的事实。被告虽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涉案结算交易系原告持卡所为,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允许使用的ATM设备,未能识别伪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异常交易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对其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负有妥善保管责任,而本案异常交易的发生,需他人使用伪卡和密码完成,故原告银行卡被盗刷,与其未尽保管之责存在因果关系,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被告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裁判结果】吴某与工行某支行各承担50%的损失。&&案例八谷传甫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139号【案件事实】持卡人谷某在农行某网点申领借记卡一张,其在上海住处接到农行95599的短信得知上述借记卡接连发生数笔异地取现交易及手续费交易。谷某当即拨打110报警,随后又多次拨打95599农业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银行止付,在与农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裁判要旨】银行借记卡在ATM机上取现成功,需满足银行卡卡片相符及输入密码与设定密码相符的两项条件。本案中,他人在被告允许使用的ATM机设备取现,而ATM机设备未能识别伪卡,导致异常交易发生,应认定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银行卡被盗刷,除了使用银行卡片,也需要输入正确的原告设定的密码,由此可见,本案异常交易的发生,与原告对其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也有过错,因此,原告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裁判结果】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案例九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金泽支行与顾明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案件事实】顾明英申领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密码为其配偶生日,该卡实际由其子朱峰使用。某日突然收到短信提示,显示卡内存款共计被支取7万元,顾明英立即办理口头挂失,并向上海某公安分局报案后,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农行金泽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裁判要旨】在本案系伪卡交易的情况下,农行金泽支行未能识别伪卡而从顾明英帐户中扣取相应款项及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对包括存款利息在内的减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顾明英将银行卡转借他人,利用该银行卡绑定支付宝进行网络交易,并基于他人生日设定密码,客观上加大了密码泄露的可能性,顾明英应对存款减损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农行金泽支行承担70%的责任,顾明英承担30%的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注:本文不属于法律意见,如需咨询请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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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要如何处理
  平安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要如何处理?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解答。
  平安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要马上拨打平安银行信用卡电话:95511转2进行挂失,并询问客服要不要报警。运气好的话还可以享受银行失卡保障赔偿,否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了。
  平安银行信用卡规定:
  信用卡失卡及被抢劫保障金额不超过该卡固定信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主卡持卡人开卡日起,一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只可获得一次失卡及被抢劫理赔(主附卡合并计算)。
  网络购物、电话订购等离线交易不属于保障范围。
  持卡人未予卡片背面签名不享受该保障。
  持卡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卡片丢失、被窃或被抢劫后必须立即挂失,并按规定缴纳挂失费(60元),未挂失不享受该项安全保障。
  持卡人帐户无缴款延至且挂失前六个月有消费或预借现金才可享受保障。
  持卡人的卡片发生资金损失,须向首笔伪冒交易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持卡人实际资金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以上是平安银行信用卡被盗刷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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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发展银行&或&原深发展&)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安银行&)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原深圳发展银行是中国内地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于1987年5月首次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并于日正式成立,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圳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6月,是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两行股东大会决议,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日,原深圳发展银行以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工作;日,公司名称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行合并后,资产规模、网点覆盖和业务种类都得到显著提升,为更多客户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综合产品与服务。
中国平安于1988年成立,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中国平安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及事业部,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超过7,000万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平安银行是中国平安在银行业务领域的重要支柱。
截至2012年9月底,平安银行总资产达14,775亿元,存款总额9,354亿元,贷款总额7,051亿元;2012年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02.4亿元,同比增长33.2%;非利息净收入49.7亿元,同比增长64.6%。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30%和8.47%,符合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拥有28家分行,400多个营业网点,在北京、香港设立代表处,并与境外众多国家和地区的6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分行与营业网点覆盖了中国平安约80%的客户群。平安银行将依托中国平安强大的资源优势,包括约7,000万个人客户和200万个公司客户,提升交叉销售的广度与深度,并凭借中国平安强大的品牌、渠道、客户、产品、IT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探索一条银行业发展的创新路径。
面对纷繁多变的经营环境,平安银行制定了清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各项改革,稳步推动业务发展,在包括供应链金融、零售业务等核心业务领域方面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夯实竞争优势。
在公司业务方面,平安银行确立了&面向中小企业,面向贸易融资&的发展战略,在全国率先推出围绕核心企业、开发上下游企业的全方位授信模式&&&供应链金融&,并保持在国内同业间的领先优势,品牌价值持续提升。同时,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稳健发展,作为国内4家获得离岸网银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为公司客户搭建起跨时空、全方位的银行服务体系。
零售业务方面,平安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在信用卡方面,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安全、实惠、好用&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得到持卡人的广泛好评;不断提升中高端客户的专业产品和服务能力,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个人贷款方面,以&新一贷&为代表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简化和创新的服务;为响应国家经济转型的需求,大力拓展小企业为主的小微金融业务,本着高效、快速、灵活的服务理念,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结算、理财等服务。
资金同业业务在多领域展开与中小金融机构合作,获得多项业务资格,金融产品链进一步延伸。同时把握国内市场阶段性盈利机会,取得快速发展,同业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平安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科学决策能力,积极引进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在国内率先建立了财会、信贷、稽核垂直管理体系,全面加强风险控制,资产质量保持良好,资本实力显著增强。
平安银行通过业务和管理的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年来积极履行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坚持诚信合规经营,维护客户利益,为社会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保、热衷公益、回馈社会。
近两年,平安银行荣获了最佳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最具成长性银行、最具创新意识银行、年度最佳银行网站、年度最佳银行电子商务应用奖、最佳企业社会责任奖等殊荣。
未来,平安银行将持续发扬专业和创新的精神,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锐意进取,不断创新,迎难而上,进一步打造核心竞争力,以专业经营与服务为客户、员工、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为实现&最佳银行&战略目标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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