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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保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获得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撤销其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程序:1.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2.移送责任:立案审查后,案件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3.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时,应退回调查部门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5.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7.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第三十三条&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四条&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五条&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第四十七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五十二条&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范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7-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建筑施工公司属什么单位管辖-_星空见康网
建筑施工公司属什么单位管辖
建筑施工公司属什么单位管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身份证;
4、各类上岗人员证件;
5企业需要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
11、企业章程、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
8、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3、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编排目录、职称证书、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财务、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9、身份证,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装订成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身份证;
劳务进出口权和执行国家对外经援任务及政府间合作任务的中国通信走向世界的“窗口”企业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属哪个部门管辖,它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552)的全资子公司,是我国通信建设领域规模最大,拥有外经,具有开发海外业务职能,是我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施工能力最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成立于2002年、科技含量最高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大型通信建设综合性企业、外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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