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整月请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前后请假假日需要支付工资吗

职工连续休病假,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需要扣除?_刘律师-上海_新浪博客
职工连续休病假,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需要扣除?
案情简介:职工梁某是镇江市区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公司工龄已达16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梁某是个体育爱好者,篮球、游泳、健身、登山,都很喜爱,加入了不少体育爱好者协会。2014年4月,梁某与好友一起去登山,下山时,梁某一脚踏空,掉入一道山涧。幸好坡度不高,梁某正好掉入山涧的深水区,受伤不是很重。经医院检查,梁某腰部扭伤,小腿韧带拉伤,医院开出了病休一个月的建休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批准了梁某的病假申请。治疗期间,梁某的一个好友提醒他,五月份,头尾各遇到一个小长假(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加上双休日,共有休息日10天,虽然医院给梁某开出的病假是一个月,但梁某实际病休日只有21天,另外10天,本来就是带薪假日,应该按正常计薪日发工资。梁某一听,觉得很有道理,当即打电话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给梁某的答复是,一个月病假,是按整月计算的,病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都按病休日计算。梁某追问公司这样做有何依据,答复说,员工手册上有这样的规定,公司一直也是这样操作的。梁某内心很是疑惑,对公司的答复不太满意。通过114查号台,梁某把电话打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职工连续休病假,计算病假工资时,是否需要扣除节假日、双休日?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劳资双方因计算医疗期的口径不一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字面意思就是因病请假,指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在法律条文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另外一个词——“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病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我们援引最多的法律条文,就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这一基本原则,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模式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来约定有关病假工资。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三、连续病休,遇节假日、双休日是否需要扣除?
  不管以何种方式计算病假工资,病假时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连续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扣除,又直接关系到职工病假时间的长短。扣除几日,则病假总时间就少几日。但是否扣除,关键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只有依法操作,劳资双方才能心服口服,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日,原劳动部在日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的基础上,根据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反映,专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对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按照这一规定,本案所讨论的问题,结论已不言而喻。但现实生活中,这一结论却并非全国通用。日,上海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却作出了与原劳动部相反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对上海市的这一规定,我们认为,仅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本案中,公司对梁某的答复,是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精神的。对医疗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江苏地区是严格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进行操作的。职工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和双休日,按病休日计算。在梁某追问公司的做法有啥依据时,公司没有回答出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反而说公司是依照惯例在操作,让梁某产生了疑惑和误解。此案例也形象生动地告诉我们,依法管理是避免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在镇江市总工会依法解答后,梁某疑虑顿消,对镇江市总工会的热情解答表示十分感谢。
  法规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一条&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作者:刘业林,来源:中工网-工会信息&
刘律师-上海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52,591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中国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乳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乳女职工请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更多文章推荐分享阅读: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最新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最新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大字&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最新员工请假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休假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种类: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法定节日、周休息日。
  二、请假制度:
  1、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5天。
  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3、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上班时间请假或销假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卡记录,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假期计算:
  ⑴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⑵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⑶请假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0-35分钟为半小时,35-65分钟为1小时,65-95分钟为1.5小时,95-125分钟为2小时,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计。
  5、公司职员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6、请假审批流程:
  ⑴员工填写公司制定的《请期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⑵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超过0.5天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生产部、技术部、检验部、仓库:假期由厂长审批。
  部门经理的休假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假期以有最终审批权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
  ⑶员工直接上级依据总经理批准的《请期申请单》安排好请假员工的工作交接。
  ⑷请假期满应按时复工,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各部门应及时将超假未归员工名单上报办公室。
  7、旷工
  ⑴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分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其他经公司认定,决定给予旷工处理的行为。
  ⑵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的4倍。
  ⑶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工资。
  三、事假
  1,员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书面提出请假申请。
  2,员工全年请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员工请事假按200%扣发实际请假天数日工资,事假超过1天(不含1天),取消当月满勤奖,满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50%,满5天(含5天)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奖金,当月无奖金。
  4、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在15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职务和岗位。
  四、病假
  1、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
  2、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方可离开岗位。 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并按参加工作未满2年100%、未满5年80%,未满10年按30%,满10年以上10%扣发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天,取消满勤奖,奖金按请假天数扣发。
  5、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不给予保留原岗位。
  6、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医疗期未满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3、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弃权。
  4、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婚假期间(不含补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补贴不扣除。
  5、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产假
  1、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院的证明等);
  2、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3、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同意。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伤及职业病
  1、在工作岗位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须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发生大事故时可以超级上报,并由公司指定医院对受伤员工进行诊治。用人部门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
  上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员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丧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获得2天有薪假期。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办公室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职工亲属以职工户口登记和职工的档案的记载为准。
  4、职工请丧假期间(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工资等不扣除。
  5、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7天内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节日
  按国家法定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
  请假申请单
  部门 姓名 代理人 紧急联络人
  联系方式 假别 联系方式
  事 由 填表
  请假期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小时
  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
  时间: 总 经 理
  审批意见时间:
  销假时间年 月 日 时提前或超假
  天请假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注:①假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②员工请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
本文已影响人
All rights Copyright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产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