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征收土地进入社保的钱 可以拿出来吗?

  2015年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利。
  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
  我国对土地权属实行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制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都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凭证,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应进行登记确认,但由于现行登记制度不够完善,许多集体组织未能到市县政府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物权法实施后各地农民集体组织应积极办理集体经济组土地所有登记,未经过登记的土地将不受物权保护。
  二、预征土地知情权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在现实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有的甚至在有关征地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越是如此,被征地农民越是疑问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因此希望有关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使国家的征地工作变得更加和谐顺畅。
  最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即行政&不作为&。
  三、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土地权益的前提。其中对于地类的定性尤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水田、旱田、菜田等。不同的地类由于其用途的不同补偿标准就不同。对于被征土地的地类认定,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如果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未履行向农户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依据国务院28号决定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有的政府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组卷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
  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的规定,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申请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
  五、参与征收报批权
  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政府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上报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组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将拟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门独立进行的征地报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农民作为政府实施征地的直接相对人参与进了报批程序。参与报批权通过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等得到落实,这些权利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②征地批准文件文号③批准的时间④批准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类⑧被征土地面积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⑩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特别提醒的是:农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裁决。如果上访会失去法律途径救济的机会,因为行政复议的时效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总共60日,并且不因上访而中断失效。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十、拒绝补偿登记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其与我们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双重有力保障。
  十二、补偿标准争议权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还有一些省的协调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
  十三、拒绝履行政令权
  合法的征地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机关依法批准,但是有不少征地行为是未经过依法批准就由地方政府违法操纵。对于没有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安置方案、补偿措施为落实的的征地行为均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违法征地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拒绝履行政令权&,该项权利新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必须注意行使该权利的前提为&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
  十四、恢复耕种权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 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用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国耕地平均每年减少1400多万亩,18亿亩的底线面临危险。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征而不用,以及大规模圈地行为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耕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要合理利用资源,虽然恢复耕种,并不是国家将征收的土地再退回给农民集体而是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的一种耕种权。
  十五、 违法举报权
  征地过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也履见不鲜,而被征地农民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对被征地农民举报权利的法律肯定。被征地农民在举报时,可以口头举报,也可以书面方式举报,但是应尽量使用真实姓名。按照国土部的相关规章,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接受群众举报的受理机关,政府非法批地的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受理举报的监督机关在立案调查后,必须作出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被征地农民虽然享有违法举报权,但该权利相对于其它法律程序来说,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在有其他救济途径时,应优先选择其他救济途径。
  十六、社保安置权
  2004年 10月21日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28号决定)第十三项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次提出将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列入征收土地补偿范围。国务院办公厅于日,依据《28号决定》以国办发[2006]29号的形式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成为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保问题实施的具体规范。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项再次重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将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保安置权提升到强制性规定 层次。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被征土地农民享有社保安置权,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77人有用39人有用549人有用131人有用相信很多人都很关心拆迁安置的相关细则,今天小编收集并整合了关于2017安徽农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我是农村户口.但是土地被征用了.请问社保国家是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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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到那里去的.我是农村户口.到那里也是农村户口.户口拿过去10多年了.没进有土地.现在土地又被征用了一部分.但是房子是被征用拆除了.我离婚了的.离婚时房子我一点都没有.土地也没.我现在房子安置在成都龙泉驿区里.请问我应不应该按照有土地的来得到相应的补贴。还有请问给我安置的房子超面积6个平方.这个6个平方的钱政府应该从那里收取.我还应不应该拿现钱给政府??????
是的不足0.3亩可以申请农民失地保险
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覆盖面、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集体补助,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2009年8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当年“十一”之前启动,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土地保障,与家庭养老,可以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缴费,到2009年底将有超过12亿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农村户口土地被征用,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如果你的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亩,可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
请讲具体一点.如被征的土地干什么用了?你的土地被证了多少等等
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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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民如何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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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近日,编者从江西省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新余已出台《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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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近日,编者从江西省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新余已出台《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
《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参保时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一经选定不再更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需要完成以下几步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汇总表》后,交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复审;乡镇复审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县(区)国土部门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审批后的《被征地农民证》,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其中政府补贴12%,个人负担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同等补贴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自愿选择。无论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待遇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经办机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因为农村家庭的青壮年劳力大都在外打工,家里只剩老人和小孩,农民本身保障也少,对天灾人祸的承受能力较弱,所以保险对于农民尤其重要,投了保险就等于解决了后顾之忧。那么农民选择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是价格适中。保险应该是保障而不会成为负担,农民应该结合自己的收入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一旦购买保险之后就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交保费,收入的稳定性也应该考虑。
二是产品具有针对性。产品要结合农民的特点来制定,如泰康人寿最近推出首款县乡专属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可提供终身保障,保险责任覆盖身故、高残、重疾,0至70周岁都可投保。该产品除了覆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外,还另加多发性肝硬化、终末期肺病等7种农村居民常见的重大疾病。
三是能使资产保值、增值。农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未来收入不稳定,投资渠道有限。因此,有余力的不妨选择。分红险的主要功能在于能让客户享受专家理财和的经营成果,抵御通胀,进行资产保值、增值。农民不妨可以选择缴费期限短、保障时间较长的分红险。
此外,农民选购保险产品还应留意两点:其一,是否附带免费体检服务。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涵盖该项内容,可以每年对被保险人进行定期体检,以便防范风险和及时发现病症。其二,是否带有豁免条款。各家保险公司对豁免的定义不一,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丧失劳动能力均可豁免;有的则规定只有投保人身故才能豁免;还有的公司规定只有意外身故才能豁免,疾病身故或全残不在豁免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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