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人可以选择哪些方式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主要有( ),由被征收人选择。
A.货币补偿
B.房租补偿
C.房屋产权调换
D.允许购置经济适用房
E.允许租赁廉租房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参见教材P45。 【】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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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主要有( ),由被征收人选择。 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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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00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典型案例二: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1年10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
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元;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征收补偿决定后,何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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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邮编:100034 &&&电话:010-&&&邮箱: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究竟是选择以房换房还是选择作价补偿,我们认为应当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入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由拆迁入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有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选择适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那么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一般来说,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就会有相应的内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原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往往并不一样,所以当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还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小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补足差价。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原因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有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
贺某与征收部门在签订征收协议时,发现协议上面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这就说明贺某拿不到开发的房屋。贺某要求征收部门以换房的方式对贺某补偿,否则贺某将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贺某未及时办理补偿手续,补偿的房屋都已被选完,现在住房紧张,因此,他们只能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贺某补偿。事实上,是征收部门不愿意换房。贺某想知道,贺某要求选择以房换房的征收补偿方式合理吗? 如果贺某不服,贺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贺某有权选择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目前,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产权调换。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房换房。这种补偿方式有利于贺某保护自己的房屋产权,特别是像贺某这种需要继续住在征收地区的住户,以房换房更有实际意义。但是产权调换在有些情况下也是难以适用的,比如房地产公司确实已无可调换的房屋。
二是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时,征收部门必须先对被拆除的房屋的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照市场房地产行情进行评估,然后再作价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征收部门在无房可换时的困难,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就是作价补偿。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补偿方式,就是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即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另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该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运用。 而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的补偿房只是有些紧张,并不是说他们已经无房调换,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在对贺某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必须提供这三种方式,即以房换房、作价补偿或者一部分采取以房换房、另一部分采取作价补偿的混合方式。
其次,贺某有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以贺某的实际情况来说,显然完全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即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以换房的方式给贺某提供一套市场价值与贺某被征收房屋相当的住房。
贺某选择以房换房的方式而拒绝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作价补偿方式是合法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贺某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征收补偿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呢?
第一,贺某应当将市房屋征收部门列为被告,而不是其工作人员。
第二,贺某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以递交诉讼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贺某没有在此期间起诉,将不能再就此事提出诉讼。
第三,贺某应向有管辖权的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第四,贺某应当拟写好书面行政起诉状,并将其递交给法院。起诉状的具体内容包括贺某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的基本情况、案由、贺某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五,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后,会通知贺某开庭审理的具体地点,届时,贺某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这样不利于贺某的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裁决结束后,如果贺某对该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为维护自己的房屋征收权益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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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被拆迁人能否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能否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学习啦【法律知识】 编辑:炜杭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城中村建设免不了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之下又有拆迁补偿,你对拆迁补偿知道多少?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补偿的相关知识。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1、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能否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2、被拆迁人能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吗?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被征收后,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能获得征收房屋和调换房屋的差价,总之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方式可以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拆迁补偿须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存吗?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也可以予以其房屋安置,并另付其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但并非一定要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一并实施。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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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分类说明
  拆迁补偿大多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
  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
  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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