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满,公司不给答合同,

合同三年到期,公司不和我续签,期间有工伤在身怎么办,怎么索要赔偿 -- 劳动合同法问答,劳动法问答,劳动关系在线问答,劳动合同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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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年到期,公司不和我续签,期间有工伤在身怎么办,怎么索要赔偿
132****7575(江苏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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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合同期三年,马上到期,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我该怎么索要赔偿。2:2013.11中班,在公司搬工件,把腰扭伤,当时送往,常州第二人民医院,确认为腰椎间盘突出,由于当时做磁共振需要预约,所以当时在医院吃了止疼药和挂水。完后回家休养,回家休养第三天疼痛有所缓解便独自一人去武进奔牛医院看病,做CT显示腰椎L2.L3,L4变形,骨骨澳ぱ顾0.5mm,偏左型。到2014春节病情又发作疼痛,去常州二院再次接查做磁共振,接查结果和奔牛医院结果一致。现在公司帮我做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确认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也做了,领取伤残等级确认通知书。目前医生建议做保守治疗。现在本人腰部常年疼痛无力,左脚疼痛发麻无力,左屁股疼痛。常年吃药治疗。3;本人进公司前身体状况良好,无病史。在公司任焊接工作,由于工作需要,一天八小时工作时间需要弯腰工作7.5小时并抬重型工件。4.现在公司不愿和我续签合同,我由于腰病现在已不能干重体力工作,也不能从事原来技术工种。还有和我解除合同以后,我以后在家休养,看病,以后做手术的费用我找谁,我该怎么办。所以麻烦律师帮我看看,我该怎么办,怎么索要赔偿。还有他是一家外企德国独资企业。在这先谢谢律师先生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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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使用本应用,我们对于您的遭遇深表同情!1、你们的协议在治疗期间是不能终止的,需要到治疗结束后才能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期间的工资照发(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2、合同到期后,工伤基金支付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3、终止合同后,如果出现需要治疗的情况,依然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你不用紧张。4、如果需要,你可先同公司相关部门比如HR(人力资源)部门协商,或跟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协商,委婉告知其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行,你可就近到所在街道劳动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支队或者信访部门举报,也可拨打电话12333举报,还可到当地工会寻求帮助(电话12351)。你可将你的情况写成书面的东西,交给他们,他们会协助你处理。注意带上你是公司的员工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牌、工资条等。如果还不行,你们就可到找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非常感谢您的咨询,希望上面的回答能对您的权益争取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提问,很乐意回答你的问题。(关键应用,值得保留!推荐好友,获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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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法规我在工伤期间公司不给我发工资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时间:2015年 0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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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你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工伤鉴定,之后与工伤赔偿一起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需要具体解决方案?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法律帮助电话联系律师。需要具体解决方案?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停工留薪期间,是可以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的,主张不成,可以劳动仲裁。需要具体解决方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就你说的情况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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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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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 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律师解答: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 重庆社保代理首选“智通人才”?专业顾问式团队?中国驰名商标更值得信赖 智通人才重庆公司社保代理部李启超
电话:023- QQ:篇二: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3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2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实务指导: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的时限。它属于国家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范畴。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则应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医疗期时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累计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从病休之日开始计算,至累计期间截止,计算该职工的医疗期;另一种是从后向前倒推累计该职工的医疗期,仍在规定的累计期间计算。相比之下,后一种方法更合理、更科学。篇三: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来源:《农家科技》2011年第05期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时因出库成品倒塌造成腿部严重骨折,手术进行固。定后,医嘱休息3个月复查并适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铜板。事后,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前不久,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我,因超过1个月未正常上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即解除。请问: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吗? 读者:傅淑花 傅淑花读者: 你正处于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以1个月未正常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你在工作过程中因出库成品倒塌受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以,你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有关工伤的待遇。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更进一步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在你工伤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他们的帮助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24200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法院汪振鹏崔爱华 电话: 已被罚款还给其他行政处罚对吗 编辑同志: 我因一时糊涂,购进一些假种子卖给当地的农户。事发后,我赔偿了乡亲们的损失,县农业局对我进行了罚款处罚。后来。工商管理部门又以同样的违法事实对我进行查处,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请问,我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农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商管理部门以同一违法行为对我再次处理对吗? 读者汪劲 汪劲同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虽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且既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如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违法者同时进行罚款和拘留。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就经营农作物种子来说,其主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而营业执照则是由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我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S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农业局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你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同时实施或分别实施的。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你的营业执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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