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诈骗担保人死了有担保人还要担供转帐记录吗

  原告钟某2012年12月借款8万元给被告闫某的丈夫张某,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提供担保。该借据内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今年3月,闫某的丈夫张某在外做生意突发疾病亡故,钟某为讨要借款与闫某及担保人王某协商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闫某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要求被告担保人王某承担担保还款义务。而王某提出本案中的主债务尚未到期,因此,被告的保证责任的期限尚未开始,所以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析案] 本案争议焦点:债务期限尚未到期,但债务人死亡,原告可否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义务。笔者认为,原告可以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担保还款义务。首先,虽然理论上未到借据规定的还款期限,但由于借款人突然死亡,借据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发生重大的变故,因此借据在实际履行中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也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适用。其次,在《合同法》里也有规定,该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闫某(即借款人妻子)讨要借款,被明确拒绝,因此原告有可能丧失向借款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还款的机会,在此情况下,严格要求原告按照原借据载明的时间再去主张担保责任,显然对原告不公平。再则,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将担保责任与原告起诉借款人妻子的诉讼一并处理,更加方便当事人。综上,原告钟某要求被告担保人王某承担担保义务合情、合法,故法院应对被告王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周 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款人诈骗担保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