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是否会降为担保人

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
一个在银行个贷做审批工作一年的A问道:“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怎么区别?”
一个银行零售业务部工作两年的B回答:“共同还款人跟共同借款人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叫法不同,还有可能共同还款人也叫担保人。需要跟你一同承担房屋的贷款,当你还不上贷款时,他要付连带责任。”
A追问:“我个人认为,只有参与还款的产权共有人才是共同借款人,如果共同还款人不是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对于银行他只有共同还款的义务,而不是法定债务人,也无需在借款合同或借据上签字,最多出具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所以我觉得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还是有区别的。”
B回答:“你要不信就算了,我两年办3000个贷款,我明白还你明白。”
A追问:“同行唉,我不是客户经理,是干审批的,银监局来查,提出这个问题,有困惑,所以来共同探讨探讨......”
B回答:"....真晕,有借才有还,我们这边都是一样,你们那边就不知道了。共同还款人又可让事业单位的朋友来做担保人,只是履行义务,却没有权利,也就是你所谓的权利。共同借款人现在我们这边已经不用了。其实是不一样的。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可以在一份合同上出现两个人的名字。然后平分产权,两个房产证,所以,又是不一样的。”
A追问:"对,你现在的观点和我的一样。监管部门问我们为什么不让共同还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签字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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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第一债务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们必须在借款合同书上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盖手印,同借款人债权、债务、义务同等。
&&&&&&&第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
&&&&&&&第三债务人: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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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担保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这个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那么相似却还是存在着不同,下面找法网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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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我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员工,现在手上有一笔问题贷款需要处置,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现借款人还款出现困难,贷款出现逾期风险。若按照常规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变卖处置的话手续太多、时间太长,所以我想能不能对该笔贷款的债权进行整体转让,但由于某些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愿意配合,请问大家我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债权转让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谢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不会告诉你为了处置不良我折腾过多少种方法)。首先,从法律上看,债权转让无须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一般情况下,只要向发出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其次,实践中,对于金融债权是否可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各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1条
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一般来说,现在监管机构和法院都倾向于认定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有效,但备不住遇到一个特立独行的监管者或者法官呢?第三,对于最高额抵押来说可能存在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该说,上面两个法律条文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理论上说,当同一效力层级的两部法律发生冲突时,新法(物权法)应优于旧法(担保法),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审查机制的缺失,除非立法机关主动修订或废除旧法,否则旧法仍可能被引用,容易造成风险。第四,监管机构也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2号)第二条第二款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第三款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除非你们的借款合同中已经预埋了不经同意可以转让的条款,否则转让可能违规。但即使预埋有该条款,在担保方这边还是比较麻烦。第五,抵押登记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2号)第六条第四款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抵押人不肯配合,会造成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变更,则债权受让人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风险。综上所述,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操作不良债权转让事项还是应当慎重,否则分分钟可能因为合规性问题受处罚。补充几句:如果确实需要做债权转让,有几点建议供参考1、提前与本地监管部门充分沟通,掌握监管尺度;2、确定贵行的合同中预埋了类似“无须客户同意”或者“视为同意”的条款;3、与登记部门沟通,争取实现直接变更抵押权人;4、如第3点无法实现,则尽可能通过协助起诉等方式处理。
银行法务,公司律师共同借款人有一人不还款,另一人须承担所有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前段时间由于我父亲生病,资金不足就向父亲的单位借款,当时去的时候和父亲的妹妹(姑姑)去的,借款5万元,俩人共同签的字,用房照抵押的,拿钱的时候是姑姑拿的,但交住院押金她只交了5千,直到父亲过世火化那4万5都没有动过,一直拿姑姑手里,现在我母亲提议跟她一起去单位还款,可姑姑却不愿还,因为她惦记着抵押的房照,单位领导说过,当初是俩人一起签的字,还款时必须俩人在场,缺任何一方都不行。
问题1:俩人中如只有一人来还全款,单位能把房照归还吗?
问题2:姑姑不愿意还款,能否起诉她?由单位还是我母亲?单位起诉
会不会连母亲一起告?
问题3:借的5万元全在姑姑手上,单位的人也都知道拿钱的人是姑姑,
单位找来,我母亲是否依然要还款?
我们有一套房,是我的名字,另外老公有保险
借款人陈某向某公司借款10万元,3个担保人(连带责任),现该公司起诉借款人陈某还钱,并一起起诉2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个担保人已经私下还了该公司3万5千元,借款时借款人陈某的妻子也签了字,
1、借款人陈某的妻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另外一个担保人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您好!男友在前年买房,办理按揭(首付是男友借的,需要婚后共同返还),并且购房合同上只有男友一人的名字。现打算结婚,请问若婚后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写两人的名字,房屋是否属于共同所有?若婚前办理房产证,并且房产证上写两人的名字,房屋是否属于共同所有?
婚前男方首付30万(其中10万元为借款)购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如果只写男方一人名字,但夫妻共同还贷、还债,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怎么分割
2011年底结婚,2013年我们准备找岳母借款10万元,再加上二人共有存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作为首付购置房产,房产证写的是我们俩人的名字,还款由公积金共同还款,同时准备将这套房子出租,租金也用于还款。
请问这套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么?借款的10万元怎么算?还有如果是岳母租住这套新购置的房产,她所支付给我们的租金又视为什么呢?如果离婚,财产怎么分配,这样对于我们双方有何风险?多谢(只有20分赠送了)
号贷款半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没还,因为别的事被别人起诉,现在在看守所关押,2012.11月份责权人找到担保要求还钱,贷款人现还有房屋财产,担保人能不能处现贷款人的房屋呢?
男方父母婚前付的房子首付,公积金贷款是由男方贷款,还款是由子女还款。那 房子哪部分属于共同所有?
公司老板在一家小额信贷公司贷款10万元,我是公司财务,被贷款公司告知需要签字,目的是监督还款能力,签完字发现签的字在共同借款人栏内,请问,如果老板还不上,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方要求赔偿远远大于法定赔偿额度,故可能上法庭,请问这个会被判多重?交警如何下认定书,才会不被起诉刑责?谢谢。在线等!
关于我父亲的朋友给予用钱,但是他又不够贷款条件,然后要我父亲想银行担保向银行借了2万,但是他并未是当时所说去做生意而是赌博,之后5年他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一直逃避,请问这事情该怎么办呢,可以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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