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削弱问题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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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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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案例简介: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称,该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治疗有手术适应症,符合治疗原则。但对于陶红申请鉴定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并没有明确说明。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本遗嘱中讲的“本次手术”,应该理解为连续不间断的治疗过程,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单次手术。陶抱山在治疗过程中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因此应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陶抱山的财产应按遗嘱方式继承。“本次手术”,是一个日常用语,而非医学用语,只能按照理解来确定其意思,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次手术应当解释成陶抱山意指这一次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的连续不间断的手术治疗的总和,绝非单单一个手术。如果系列手术中有一个手术不成功,导致死亡,遗嘱都有效;如果系列手术都成功,可以康复出院,那么遗嘱才无效。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案例简介:2008年,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10年定期死亡保险。投保时,李某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妻子”二字但并未写明其姓名。当时李某的妻子为谢某。2010年李某与谢某离婚,并于2011年与张某结婚。同年9月底,李某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李某的两位“妻子”均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并引发诉讼。案例分析:本案中,“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没有指明其姓名。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根据李某投保时的意图,受益人——“妻子”应当是前妻谢某,且再婚后未受益人未作更改。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李某的前妻谢某保险金。3、专业解释原则专业解释是指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术语、法律术语之外,还会出现某些其他专业术语。对于这些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案例简介: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都要赔,只有因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赔付。而该案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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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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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摘要】: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方贤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理解释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经济合同所有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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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842.0【正文快照】: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方贤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理解释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经济合同所有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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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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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守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因合同条款多为保险人事先制订,因此又称之为定型化合同.因此,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在遵守普通的合同解释原则的同时,又要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按保险条款的通常含义解释.  运用文义解释,应尊重保险合同条款所用词句的文义,所作解释不能超出保险合同所用词句的可能的文义.  (二)意图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歧义时,通过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运用意图解释,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订约时间,客观情况推测当事人订约时所采用条款的真实意图.虽然对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尽量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一般应以书面的客观标准为基础.因此,进行意图解释时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当书面约定内容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内容为准;(2)当投保单或其它合同文件上规定的内容与保险单中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3)在保险单中如果特约条款与其它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特约条款为准;(4)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同方式记载且内容相抵触时,打字的优于印刷的,手写的优于打字的.因此,一般认为,手写的内容更能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是指当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的文字或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前提是基于保险条款大多由保险人拟定并事先印就,保险人在制定条文时,往往偏重本身利益,为避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条款含义不清,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解释.
(责任编辑: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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