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外界看来,审计工作主要是与财务账册打交道,具体到审计方式、审计程序、审计思路,各方面都不是特别了解。每当审计公告发布后,外界多将其看作是一种“风暴”。似乎正是在这样的“风暴”推动下,民众得以了解到国家机关在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中存在的违规甚至是违法…【中图分类号】G641【文章标识码】C【文章编号】(8-02历来,令语文教师最为头痛的莫过于大部分学生患有“作文恐惧症”,学生怕写作文,一提作文就头疼。勉强写的作文往往内容不具体,语言不生动,或条理不清楚,结构…诈骗类案件在审计移送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认定涉骗金额关系到不同量刑标准的认定并影响到量刑幅度。从主客观相一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不是行为人付出的任何成本都可以扣除,审计在认定诈骗的具体金额时应扣除受害方直接受益的对价成本,不能扣除内容违法等成…
作者:李环中国审计 2014年01期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很大。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的棘手问题。现结合审计实践,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刑法定性加以阐述。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报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二是对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未依法进行调查、评估;三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偿债能力未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和职责审批发放贷款。一是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等原因,为向其发放贷款,编造相关资料,在自身无审批权且未得到上级批复的情况下,自行审批办理相关贷款业务;二是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  (三)未按规定履行担保程序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担保程序,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担保悬空,从而使贷款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四)未按规定执行贷款条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同时放宽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仍有意为之,或者已经预见违法放贷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对后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这种结果。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这两种不同犯罪类型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侧重。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贷款的管理秩序,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所有权并不一定受到实际侵犯;而在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贷款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基础是实施了发放贷款的行为。只有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发放贷款行为,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否则,无论发放贷款的数额是否巨大、是否造成损失,均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不能作为追诉犯罪的依据。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必须具备数额巨大的情节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因此,只要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管是否造成损失,或者只要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不管贷款数额是否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都可能构成犯罪。  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刑法定性的关键点  审计实务中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应围绕刑法规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关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额的认定  审计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在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基础上,应对损失额的认定加以关注。在审计定性中,损失的具体认定可以根据2009年《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量。该批复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1)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2)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3)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4)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同时,在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额”进行认定时,“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二)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的定罪标准  认定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时,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关系人。这里的“关系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提供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其他借款人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较低、期限较长等优惠条件。  (三)厘清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贷款罪,往往是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单位意志或不按单位规定发放贷款或干预贷款的发放,如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而指令相关人员发放等。因发放贷款行为形式上是单位行为,容易理解为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以,在审计定性时,应注意把握相应界限。除按规定履行了正常审批程序的可以以单位犯罪追诉外,其他情况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为宜。  (四)把握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都表现为特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资金违规借贷给他人使用,从犯罪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来看都有一定的渎职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审计人员在对此类问题进行定性时,应注意区分上述两种罪行的不同之处。  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为违法发放贷款,不强调利用职务之便,但强调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资金,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更强调利用职务之便,且既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借贷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行为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  犯罪的手段不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有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已办理。而挪用公款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  犯罪行为的公开程度不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行为人通过签订借贷合同明确体现对外贷款。而挪用公款行为往往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挪用者与本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借款合同,没有经过内部审批,挪用的款项在单位的账目上一般没有明确体现,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作者介绍:李环,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很大。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的棘手问…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是审计实务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处的相关问题线索能否构成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一直是审计工作中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摘要】对幼儿实施德育活动是贯穿幼儿游戏、学习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的整各过程之中的,贯穿于他们与同伴以及成年人的交往关系之中的。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要对幼儿充满爱心,用爱的纽带联结师生关系、同伴之间和谐的环境气氛,使幼儿情感得到和谐完美的发展。【关键词…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形势,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在一些特定领域的有机结合和有效对接,完善国家监督机制,促进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一、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审…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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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出于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目的,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丧失原则,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导致915万元本金逾期未能收回,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8月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某为内乡某银行主任,被告人闫某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闫某任职期间多次违犯贷款程序规定,不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职责,采用一名多贷、交叉担保等方式为聂某甲经营的内乡县某建材厂办理贷款,自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其先后发放给聂某甲及其借名贷款95笔,共计922万元,其中聂某甲15笔(150万元)、其妻刘某4笔(34万元)、其父聂某乙(已死亡)16笔(160万元)、其母孙某15笔(150万元),其他45笔均通过亲朋好友借名贷款。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明知这些贷款均系聂某甲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办理了贷款相关手续。而被告人谢某身为主任,明知被告人闫某为聂某甲办理的这些贷款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贷款程序,不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职责,只是走走形式而审批同意,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所贷出的95笔除已还7万元本金外,下余915万元现已全部逾期。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闫某、谢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聂某甲违法发放贷款95笔,共900余万元,致使915万元本金逾期未收回,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谢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发放贷款时确有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意图,主观恶性不大且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记者 房松玉 通讯员 张媛媛 吴夏冰)
【责任编辑:张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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