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墙改装合同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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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探析
作者: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1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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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建筑,就字面意思而言,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对违章建筑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严格而言,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1)由于违章建筑的定义争议较大,对此问题本文不作过多阐述。下文将对涉及违章建筑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在不同法律关系案件中的违章建筑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一、涉违章建筑的相邻关系纠纷
       
      典型案例: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系吉庆街相邻店铺的产权人,双方房屋相连有一公用天井,该天井是商铺开发商用来作为商铺内洗手间通风用途,属于业主共同共有。2009年年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造部分公用天井成其私家厨房,致使原告商铺内无法采光通风,承租人拒绝同原告续租,空置两个月。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占用公共天井搭建的厨房,将天井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2个月租金损失人民币1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违章建筑物占用部分公用部位且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利,给相邻方造成不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引起本案纠纷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公用部位的违章建筑物并恢复该部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交关于租金损失以及损失与违章建筑物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邻权纠纷案件是涉及违章建筑较多的案件类型。在此类案件中,原告通常以《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物权法》第七章有关相邻权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认为相邻权受到被告搭建违章建筑的侵害,影响到原告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明晰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相邻关系,只是案件标的物恰好是违章建筑。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相邻权为依据要求相邻方拆除违章建筑时,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关键是看案涉违章建筑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相邻权,而不考虑该构筑物合法与否。当一处违章建筑物并不影响相邻权时,法院不得以构筑物非法为由判令拆除。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必考虑影响当事人相邻权的系违章建筑这一情况,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提出诉请的当事人相邻权是否确实受到侵害。
        二、涉违章建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典型案例:原告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系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小区业主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被告张某居住在天龙家园小区,系该栋房屋顶层,其私自在其房屋的楼顶搭建房屋一处(约30平方米),经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多次要求张某予以拆除未果。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拆除楼顶搭建的违章建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自行搭建的房屋所占用楼顶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属张某专有使用,其行为属违章搭建行为,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涉及违章建筑的案例集中在城市商品房屋顶违章建筑,这类屋顶违建也是目前城市违建的重灾区。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建筑物屋顶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而在实践中,开发商将高层商品房建筑的屋顶约定为顶楼住户使用的情况极为普遍。由此产生了大量要求顶楼住户拆除屋顶违章建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原告是否是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2、如果顶楼业主与开发商约定了楼顶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以此作为使用楼顶的依据。
       
      涉违章建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业主委员会;一是其他业主。《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给予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业主委员会具备提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针对其他业主以个人身份提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在宋某、何某与曹某、霍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楼房的楼梯走廊、户外墙面等部位,归各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共有。本案原告对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提起的诉讼,应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和授权,而原告未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下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此案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权利人并非要求所有权利人一起方能提起诉讼,而是只要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便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和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单一业主均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屋顶使用权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于《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屋顶是建筑物共用部分,在法律上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处分,未经共有人集体决定,相关条款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如开发商在与所有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均约定了屋顶的使用权归某一业主享有,是否可视为其他业主形成了放弃屋顶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并将屋顶的使用权让渡于特定业主?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基于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况不应一律否认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屋顶作为所有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果所有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便认可了屋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某特定业主享有,应当视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条款是有效的。在具体纠纷发生时,业主如主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以此否认其效力,法院则需进一步审查该合同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只有确定了约定屋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是业主在非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才能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三、违章建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孙某与福安花园一栋三层小楼的主人李某签了“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这栋楼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孙某,总价款68万元。当天,孙某即向李某交付定金4万元。按双方约定,余款64万元应在土地证、房产证办到孙某的名下后,由孙某一次性付清。后经双方协商,孙某又付了20多万元房款后,李某同意让孙某入住。入住后孙某又付了部分房款双方也办结了土地证过户手续。但孙某事后得知,李某的这套房尚未办理报建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为了买下这套房,孙某不仅补办了相关手续,还缴纳了有关费用及罚款。2005年1月,孙某取得了房产证。李某得知孙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便要求向他支付购房余款36万元。孙某则称,李某利用他不了解中国法律及土地、房屋等情况,故意隐瞒房屋属违章建筑的事实,与他签订了“转让协议”,因而主张两人签的协议无效,提出退房。两人各执其理,争执不下。李某遂将孙某告上法庭,提起要求支付购房余款之诉;而孙某也一肚子委屈,向法庭反诉要求退房并追回已付的3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与孙某签订合同时,转让的房屋并不具备转让条件,但是,孙某在受让该房后,在一审诉讼前,已补办了相关手续,取得了房产证,作为买房人其购买目的已经实现。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两人的房屋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继续履行。
       
      涉及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合同订立时诉争房屋属违章建筑,但在诉讼时已经具备转让条件的纠纷;一类是房屋由始至终都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购买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这类纠纷集中反映在“小产权房”合同纠纷中。针对这两类纠纷法律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在起诉前,出卖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尽管在签订合同时是没有具备转让条件,但是只要在诉讼前已依法补办了相关手续,则最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予以认可。(2)
       
      对“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尽一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下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外,还允许集体京津冀组织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法院暂不受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2004年初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四条规定“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同样也不应收回房屋。北京市高院的一份针对小产权房纠纷的会议纪要也指出“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造成“案结事起”的后果。
       
      涉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子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虽然建造者无法对建筑物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但未经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转移,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无法转移所有权,但仍可交付其标的物。由于合同法规定出卖人附有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买受人不知双方交易的是违章建筑,可以主张欺诈取消合同或者主张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明知系违章建筑而进行买卖,那就按照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审理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应从民法、合同法等私法的角度去审视该合同,一方面为违章建筑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更好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更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安全。
        四、毁损违章建筑损害赔偿纠纷
       
      典型案例:2001年3月,廖某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小区距李某的房屋20米处,建起了约10平方米的小房,作为炸油条、磨豆浆的场地。日,李某以廖某建的房屋对他的生活有影响为由,擅自拆毁了廖某的小房。事情发生后,廖某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未果。日,廖某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恢复小房的原状;(2)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50元。在诉讼的过程中,李某以廖某的建房行为违法、所建小房系违章建筑、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由,提出了免责抗辩。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由李某赔偿廖某建筑物的部分损失。
       
      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原告会请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章与侵权是分属行政与民事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相互抵销。违章建筑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认定前,未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处理,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拆除、毁坏违章建筑。因此当违章建筑受到侵害时,违章建筑的建造者有权请求侵害者进行损害赔偿。侵害者将建筑物的违章性作为抗辩事由并不能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上来看,损害赔偿的方法有二: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只要恢复原状属于法律上不可能、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就应当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违章建筑的恢复原状属于法律上的不可能,如果允许对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实质上是通过诉讼使违章建筑合法化。(4)因此,对于毁损违章建筑的侵权纠纷,应当采用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法院可以基于违章建筑的特殊性,将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限于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
       
      毁损违章建筑的侵权纠纷中存在一类特殊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在实践中,屡发因物业管理公司强拆业主违章建筑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可能存在对于业主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的有关条款,物业管理公司可否依据此类条款强行拆除业主违章建筑?答案是否定的。物管公司不是执法机构,不具备强制拆除的资格。业主是否属于违建应该由城管等政府部门裁定,若是违建,城管部门应向业主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物管公司在行政机关尚未对业主违章建筑的性质进行裁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即使行政机关已经认定业主违章建筑的性质,物管公司也非实施拆除行为的适格主体。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物管公司理应对业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全部赔偿。
        五、违章建筑民事纠纷中法律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前文探讨了在涉及违章建筑的不同基础法律关系案件的处理方式。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违章建筑民事纠纷中存在不止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形。前文所述四种法律关系,最易发生竞合的是相邻关系纠纷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仍以屋顶违建为例,业主在屋顶建造违章建筑后,可能给其他业主的住房造成漏水,也可能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采光,其他业主便可基于相邻权要求违建者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其他业主也可以主张屋顶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违建者对屋顶使用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以对屋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要求违建者拆除违章建筑。由此导致受侵害方提起民事诉讼时,可能将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夹杂在一个案件中,请求违建者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此情形下,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向当事人解释案件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并要求当事人选择一个基础法律关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确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后,才能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公正的审判。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2)王小莉:“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初探”,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4)陈文松:“毁损违章建筑引起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来源:成都高新区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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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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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章建筑的房子,交易中心有记录,如上家隐瞒事实,则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违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了。
违章建筑,一般情况下查封了,是没有办法签署合同的,能签订合同一般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中途不要被查封。
违章就是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是违规的建筑那买卖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啊
建筑都违法了,怎么有产证呢?怎么买卖呢?将来直接给你拆了还没有补偿
有效,但是交易中心不会给过户的,拆除完了可以过户!(看有没有部门强制的拆除记录)。没有您随时可过户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违章建筑的买卖,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而且涉及拆迁也得不到补偿。
违章建筑没办法买卖的吧?说不准什么适合就被强制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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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你的房屋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吗?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不得不说,我们的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时刻监督政府的行为。因为,毕竟还有不足的地方,在征地拆迁方面表现尤为显著。
在我们最近代理的几起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的行为既有合法的形式,又有违法的影子。相比之前政府滥用职权违法强拆,现在政府习惯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最为常见的方法便是采用&组合拳&,多头出击,利用看似合法的法律&外衣&来实现其违法拆除房屋的目的。
&&& 请看下面我们代理的某个案件,体会一下政府是如何使用&组合拳&的,其又是如何违法的。
&&& 李某为河北省邯郸县南堡乡村民,自该地启动征地拆迁以来,该地县政府一直未公布《征地公告》,未听取村民意见,属于明显的征地程序违法,并且征地补偿标准亦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的基本事实。因此,李某一直未同意政府的要求&&拆除房屋,领取低额补偿款。该乡政府遂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拳:各个击破,李某成为&被钉子户&
该乡政府发动群众干部,挨家挨户进行游说,不明真相的拆迁户相继搬迁,拆除房屋,李某成为&被钉子户&。乡政府想利用&同伴压力&,迫使李某感受到自己已被孤立,而被迫搬迁。
第二拳:组织人马对李某进行游说劝说
乡政府组织领导干部以及李某的熟人,对李某进行软化洗脑教育,介绍解读各种&政策&,希望李某能理解这次征地拆迁行为是件好事情,督促李某尽快搬迁,拆除房屋。
第三拳:乡政府下发&违章建筑&通知书,要求并催告李某限期拆除房屋
乡政府利用行政职权,认定李某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了《城乡规划法》,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并催告李某限期拆迁房屋,否则将依法进行强拆。
反观政府所出击的&三拳&,其并没有一开始就滥用职权采用暴力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而是先采用&声东击西&的方法,迫使李某基于压力主动搬迁,拆除房屋。在此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针对性说服教育的方式,希望李某听从劝导,服从指挥,尽快搬迁。最终,在前面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乡政府发动行政职权,准备强拆。但,我们看到的是,政府强拆是有法律依据的,而非暴力拆迁,即其认定李某房屋为&违章建筑&,因此,超过期限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到这里,政府的行为似乎合法合理合情,并且拆除房屋与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无关,只与拆除&违章建筑&有关,李某的房屋既然属于&违章建筑&,那就非拆不可。
但事实是,如果你真的这么认为,就中了政府的&计谋&。这也是第三拳的隐蔽性与专业性之所在,不具有法律知识的村民很容易被政府强拆的理由所蒙蔽,而无计可施。该方式形式上是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看似与征地拆迁工作无关,实质上是政府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来配合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有效进行。
试想,问题一:如果李某的房屋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为什么乡政府要煞费苦心安排游说劝说,而不直接依法拆除呢?问题二:什么是&违章建筑&?政府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其认定就是正确的吗?
关于问题一,政府最希望的结果就是通过压力或者游说劝说,李某主动搬迁,此种方式的成本最小,且法律风险较小,游说劝说一般是口头上的承诺,没有书面立约,即使搬迁后进入诉讼程序,政府也不会因不履行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采用第三拳的方式,首先要承担法律成本及责任,一旦被拆迁户找到证据证明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应该被拆除,政府则会处于被动局面,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关于问题二,&违章建筑&通俗的讲,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建设的建筑。《城乡规划法》是日开始实施的,但李某的房屋建于2007年,而该乡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李某建设房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所建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理由如下:
1.新法不能对其实施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 李某的房屋建成于2007年,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乡政府不能依据2008年实施的法律处罚李某2007年的行为。
2.乡政府已丧失行政处罚权。
退一步讲,即使日开始,乡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李某进行处罚,但乡政府却于2015年才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已过7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乡政府已经丧失了行政处罚权。
3.李某在自留上建设房屋的行为属于该村约定俗称的做法,并不违法。
乡政府认定李某房屋为&违章建筑&的理由为,其未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审批,擅自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但自从1984年开始,李某所在村组,便没有再进行新宅基地的审批,该村村民为了生活居住所需,约定俗成的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因此,李某所建房屋根本不属于乡政府所认定的&违章建筑&,亦不应受到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故,乡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违法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出击&组合拳&的方式,而采用认定&违章建筑&的方式协助征地拆迁,只不过是方式之一。现实中常见的还有税务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等,各自利用自己的职权找出拆迁户(含企业拆迁、商铺拆迁)种种&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依据,强迫拆迁户签署协议并搬迁。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拆迁户一旦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多问问自己:&我的行为违法了吗?我的房子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吗?&并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会被政府的&组合拳&所蒙蔽,进而遭受财产损失。
(声明:如果同行们觉得我们做的足够好就努力加油去学习前进,但请不要直接剽窃我们的成果去欺骗善良的当事人。)
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010-,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赢得了业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第一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孟律师咨询电话:010-;&&&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010-,律所合伙人律师,著名的行政诉讼专家、国内顶尖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第一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目前李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李律师咨询电话:010-;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复杂及群体性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强制拆迁维权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
部分征地拆迁已结或正在进行的案件:
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理想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新京报)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意见》,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其中提到,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意见》中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为协调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
对于法院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方面的具体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此外,最高法目前正在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同时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此外,最高法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开展工作
&全国专车第一案&再延期宣判 开庭一年多仍未判
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又一次延期宣判。该案日由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6月、9月、12月已分别延期至少三次。开庭已经一年零两个月,该案仍未宣判。
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正式受理&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4月15日开庭。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随后,该案于6月份和9月份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宣判,时限均为三个月。
日,该案代理律师李文谦发布微博称&如不出意外,本律师代理的专车第一案将在下周宣判&。
但是,日下午,市中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专车案延长审限的说明&称,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日的延期为该案第三次延期,微博中并未明确延期时间。此后,该案最新情况鲜见公布。
今天,大众网记者从市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又延期&了。记者随后联系了代理律师李文谦,他的助理告诉大众网记者,今年6月18日前后,律师跟法院确认,&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延期宣判。
这名助理称,一般来说,每次延期时间为3个月,临近到期时,律师都会向法院确认是否有最新进展,&如果延期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驾驶私家车,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接客,将两名乘客从八一立交桥送至济南西客站,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该案被很多人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案件本身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几个问题展开辩论,并没有涉及&专车是否合法&这一问题。
河南省政府责令周口市回应王娜娜信息公开申请
(北青网)备受公众关注的&王娜娜被顶替上大学事件&又有最新进展。因周口市政府公开的调查报告中,未涉及王娜娜申请公开的&被处分的九人涉及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罚依据&等问题,王娜娜向河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前,河南省政府回应,责令周口市对王娜娜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近日,河南省政府对王娜娜的申请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河南省政府认为周口市政府有义务区分不同情况逐一予以答复,且认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说法没有证据。
王娜娜的代理律师李文谦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周口市政府必须要对&被处分的九人涉及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罚依据,申请公开联合调查组由哪些部门、单位组成,其合法性依据是什么&两大问题进行答复,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此前,周口市政府通报了在调查组给出的最终处理意见中,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原相关负责人周文一、杜纪格、武朝明,周口市公安局郭爱华、潘子建、侯长建,沈丘二高秦淼、王素华、胡筱林等9人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并没有人员涉及犯罪。
&王娜娜事件&调查组还原了当事人被顶替上大学的过程,但周口市政府没有对王娜娜提出的其他疑问进行回答。本产品网址:/b2b/lawfirm111/sell/itemi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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