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教育有什么影响

|法援热线:3>>>>>>正文WTO对我国教育有什么影响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其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其&原则、规则和各项协定所代表的是一个完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对世界贸易的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对此,江泽民同志早在1993年就阐明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关贸总协定(WTO的前身)是一个国际性组织,如果没有中国的参加是不完整的;二是中国要参加,毫无疑问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的;三是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我国加入WTO,&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必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的改善。&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所反映的最终谈判结果,符合WTO的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并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我国加入WTO后,将具有以下十项基本权利:
  (1)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
  (2)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
  (3)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
  (4)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
  (5)保留国营贸易体制;
  (6)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
  (7)对国内产业提供WTO规则允许的补贴;
  (8)保留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9)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10)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同时,我国也要履行十项基本义务:
  (1)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政策统一实施;
  (3)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4)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5)逐步放开贸易权;
  (6)遵守WTO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
  (7)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8)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9)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10)接受过渡性审议。
  这一权利与义务的新格局,昭示了我国将在更大的范围和领域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加入WTO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促使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但是,我国经济建设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综合国力不强,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我国原有一些保护程度高的产业将受到较大冲击,而管理落后、机制僵化、技术水平低和成本高的企业经营会更加困难,社会就业压力也会进一步增大。同时,政府的管理观念、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和运行方式也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可以说,加入WTO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将是持久而全面的。
  我国的教育同样也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与教育服务贸易承诺直接相关的教育(办学)行为,二是各行各业在WTO新规则下对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产生的新需求,两者带来影响的直接程度与持久性有很大差异,归根结底还是教育体系创新与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孤立封闭地发展教育,每一个国家都需理解和学会利用多样化的教育资源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充分地熟悉和把握WTO规则,认真履行承诺,积极找准机遇,主动制定应对挑战的措施。本文拟对我国加入WTO对教育的影响以及有关对策思路,作一概要的分析。
  (一)关于WTO教育服务贸易的背景资料
  1. 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以往很长一段时期的国际贸易,均以商品贸易为主,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为辅。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服务贸易的比重在明显增加,有人预计未来将逐渐进入以服务贸易为主,商品贸易为辅的阶段,这一趋势也体现在发达国家干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行为方式上。特别是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向服务产业的全面渗透,使得发达国家在服务产业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先发优势,客观上全面地拉大了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由于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实力完全能够保证在向国际市场开放时获得足够大的收益,因此,在WTO相关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特别强烈地要求其他国家也开放服务贸易市场。
  从1986年9月世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起,服务贸易开始成为一个主要谈判议题,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坚决反对进行服务贸易谈判。主要是考虑到自身服务产业大多较为脆弱,如果实行贸易自由化,根本经不起发达国家的冲击,有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行业也不具备开放的条件。随着双方不断地斗争、协调与磨合,愈来愈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在内的谈判。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日,在世界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WTO正式成立,其管辖范围包括:(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农业协定等;(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贸易改革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WTO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相一致;(5)关于贸易争端与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行业)划分,把全世界的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核定例外领域),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5类,按各国公认的中心产品目录(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简称CPC),在项目上又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五类。在WTO-GATS的多边谈判中,各国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进入和开放的服务领域,一旦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有关协议,就必须履行承诺的内容。
原则上,任何承诺在签定协议生效起3年内是不可修改或撤回的,此后成员方可在作出相应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方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
到2001年底,在WTO144个正式成员中,42个国家(其中把欧盟12国看作一个整体)就GATS的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签定了承诺的减让表。
  2. 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与具体部门承诺
  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协议框架包含总协定、附件和各国减让表三部分。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要按照不同的服务行业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各国服务贸易减让表,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服务的开放作出限制和保留。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之处主要在于:服务是无形商品,国际服务贸易是国家间无形商品的交换活动,其生产、交易、消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同时进行,不用储存;货物贸易的监管手段主要是关税、许可证、配额等,而服务贸易的监管手段则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等;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不是自动获得,而是靠谈判;也可以不做承诺。承诺包括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两部分。
  &&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s)是12个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凡签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WTO成员均须作出水平承诺,包括对与服务贸易直接相关的外资企业及与外方合资企业作出定义,并规定了不同服务领域中的土地最长使用期限、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代表机构设置、其雇员的居留方式及期限等。
  &&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即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统一要求,各国需要按照准备开放的服务行业领域,就不同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依据国内立法、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减让表。
  承诺方式可为三种类型:(1)没有限制(none);(2)不作承诺(unbound);(3)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其中(1)和(3)属于&约束承诺&,即减让表中有关的服务在以确定的方式提供时,它所获得的待遇将不低于减让表中列明的水平。(2)不作承诺意味着该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自由。综上所述,当一个政府作出一项承诺时,它就从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减让表中所标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并将不再出台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新措施。如果一个成员被认为没有履行它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承诺,将适用争端解决与执行条款解决。
  3. 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承诺减让表(schedule)是一个国家用以表明它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以及它希望继续免除这些义务的服务部门的文件。它所作出的承诺和限制被按照所定义的以下四种提供方式填入该表中:(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在教育方面主要是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与教育培训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是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教育方面主要指一方国家公民到另一国去留学进修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对教育来说,主要指一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另一国去开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培训等活动。(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对教育而言,主要指一国公民到另一国从事专业教学培训工作。
  同时,具体部门减让表还须对四种服务贸易方式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选择承诺的方式。一是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即在以上服务贸易四种方式下,缔约方开放市场给予其他缔约国不低于按照减让表中同意并明确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不采取任何其他限制措施防碍市场进入。与此相关,有关过渡期和地域限制,须在减让表中规定;对需要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其他文件中规定;减让表以外的&技术门槛&(相当于商品贸易中的技术壁垒TBT),可由缔约方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单方面决定。二是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在已承诺的部门、已承诺的条件和资格下,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得到的优惠待遇。
  从表1所示的执行过程看,一旦成员方在国家层面上对市场准入进行了承诺,则在国内地方层面上就不能对国家承诺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特别是国家在减让表中已经限制不对外开放或不做承诺的领域,地方无权作出其他承诺。如果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做承诺,自然连带着国民待遇也不做承诺,地方也必须遵循这一执行口径。然而,在国家已对市场准入作出&无限制&或者&有条件限制&承诺的前提下,即使国家对国民待遇不做承诺,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作出不同类型的承诺。(参见表1)
  表1 国家与地方对服务贸易承诺执行的情况
  国家减让表的承诺地方的执行原则
  市场准入1. 不做承诺相同口径的不做承诺
  2. 有条件限制相同口径的有条件限制
  3. 没有限制相同口径的没有限制
  国民待遇A(国家对市场准入不做承诺)1. 不做承诺(唯一选择)相同口径的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B(国家对市场准入作出有条件限制或者没有限制的承诺)1. 不做承诺可据本地情况作出不同类型的承诺
  2. 有条件限制可不限于有条件限制
  3. 没有限制相同口径的没有限制
  (二)关于我国签定WTO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若干解释
  我国就WTO-GATS正式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未包括&健康与社会服务&和&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领域,对教育服务等9个领域进行了承诺。根据这一减让表的原则,外国人可对我国开展有关方面的教育服务贸易。同时,中国人也可以按照别国减让表进入有关国家相应的教育市场。我国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我国签定的水平减让表与教育服务有关的承诺
  (1)水平减让表对于契约式合资企业的说明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我国认定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以有别于其他商业性合资合营机构。
  (2)允许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包括教育服务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对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
  (3)教育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根据中国法律,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外合资机构举办之前,必须首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外资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机构的基础。同时,也说明中外合作教育服务机构在享有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最高年限,等同于国内教育机构的待遇。
  (4)对外国机构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公司内人员临时调动,或被中国境内外国投资企业雇用,允许作为自然人入境,在中国居留首期为三年(如合同期不满三年,以雇用合同时间为准)。服务销售人员符合水平减让表条件者允许入境,时间不超过90天。以上均适用于教育服务减让表承诺的活动。
  2. 我国签定的教育服务部门减让表的具体承诺
  从表2看,我国签定的教育服务部门减让表有五个方面特点,下面,我们试就有关条款以及可能涉及的问题作一分析。主要是考虑到,在执行减让表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不少具体问题,如果国务院的法规没能覆盖的,应在教育部制定相应配套规章细则或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注意充实,力争不留法律和规章的空白。
  表2 中国签定的WTO教育服务贸易的部门减让表(中文参考译文)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
  5、教育服务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
  A. 初等教育服务
  (CPC921,不包括CPC9219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服务
  (CPC922,不包括CPC9221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C.高等教育服务
  (CPC923)
  D.成人教育服务
  (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
  (CPC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资格如下:
  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1)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其他教育领域的开放力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大的。然而,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步骤差异与教育服务贸易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
  教育服务贸易不含法定年制的义务教育和核定的上述&特殊教育服务&,既符合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的精神,也遵循了WTO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定义。而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的初等(如成人小学和扫盲)和中等教育(如成人初中、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培训都被列入了减让表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经确认部分教育属性从社会公益性事业分化成为可被学习者付费购买的服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后面的讨论凡涉及&教育服务贸易&之处,均比照上述的限定,其定义与范围不再复述。
  确认教育服务贸易的范围,基本上是由我国自主选择的,虽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宽的,开放的力度是较大的。但是,总体上与国情国力相适应,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同时,较大力度的承诺,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我国对本国教育体系应付外国教育服务贸易冲击的自信程度,以及对与外方合作开辟教育新资源的迫切希望。
  我国签定的减让表规定,初等教育服务和中等教育服务均不包括国家义务教育(national compulsory
education),我国法定的&国家义务教育&是九年制,由初等(小学)义务教育和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组成。但是,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这说明各地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框架内有所不同。如中外合作办学法规在适用义务教育年限方面未做限定,可能有利于各地政府在义务教育年限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决策。例如,在尚未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仅定在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少数地区(全国人口覆盖率低于5%),是否可以批准设立初中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我们认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当前,有必要在中外合作办学法规之外研究制定专门用于规范跨境交付行为的法规。
  世纪之交,对教育影响最大的技术因素就是信息技术的网络化与数字化。在发达国家第二代因特网和信息高速公路正在迅速扩展。尤其是网上虚拟教育促进了教学形式产生根本性变革。学习者可超越时空限制,自行安排学习计划、时间和内容,在主动的、开放的和交互式的环境中学习,国外机构正在试图通过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等非设立方式介入我国教育服务领域。我国减让表对跨境交付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不作承诺,是确保国家教育安全的正确决策。
  如果我国承诺了,外国教育机构就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函授、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来向中国学生提供教育服务。从某些意义上看,有人可能认为,这样做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享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但问题是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难以控制,既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能对损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进行甄别和剔除。此外,由于国外教育机构不必在我国合作办学设立学校,也不须派遣教师来华教学,所有办学条件投资均可不进入中国境内,却收取中国注册学生学费,加速我国民间可用于支付教育资金的外流,也不利于国内教师就业。所以,在没有保证实施完善的调控手段之前,我国不作承诺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存在着某些不易调控的空间,可能需要中外合作办学法规以外的法规进行规范。
  (3)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就是继续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同时,积极吸引其他WTO成员公民来华留学。
  目前,全世界每年近200多万留学生中,有3/4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有些发展中国家在调控人才外流方面的措施主要是,向留学或技术移民的本国公民收取相应的学位税或补偿费,以补偿本国公共教育经费(还有规定在出国留学前先服兵役的做法)。尽管中国公民到其他成员国留学付费,成为近年来非贸易外汇流出的渠道之一,对国内教育形成一定影响,但是,中国毕竟是教育需求旺盛的人口大国,国家将继续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加强教育对外开放的决心十分明确,我国减让表对境外消费的&无限制&承诺,明确表示了国家对本国公民出国留学的政策和积极扩大招收海外留学生的一贯立场,并将通过相应的措施保证履行承诺。
  同时,我国减让表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应当包括对外国留学生来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无限制&问题。在WTO术语中,&没有限制&即允许外国留学生享受&不低于&中国本国国民待遇,外国公民只要遵守中国法律,具备我国的入学学历资格,符合我国入境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可来华留学。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国内大学在接收来华留学生的过程中,收取的高额学费与提供的教学质量之间存在一定距离,而且还硬性规定高额食宿费标准。今后,为了吸引更多留学生来华学习,避免&竭泽而渔&反而抑制来华留学消费的局面,我们还要不断改进接收留学生的工作。首先,按照减让表的国民待遇要求,国内学校需要逐步创造条件,给予来华留学生以选择与不同教学质量相联系的学费和多样化食宿费标准的权利,按质定价也是国民待遇。其次,逐步扩大国内大学(或者经过授权的其他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招收来华留学生的机构方面应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按照WTO规则,一旦我国政府在某服务贸易项目及相应提供方式中作出&没有限制&的承诺,将不能再出台可能限制该承诺水平的新措施。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对本国对外教育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对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提出规范性要求,把利用减让表的承诺扩大外国留学生来华、提高教育服务质量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境外消费的&无限制&承诺,首先应当排除&国家义务教育&和减让表核定的特殊教育。有人认为这可以理解为国家不允许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出国留学,而且,除非准许,国外教育消费者也不能入境接受减让表已经排除的教育服务。
这尚待我国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与&特殊教育&相关部门的政策加以确认。
  (4)在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方面,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市场准入上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多数拥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中外合作办学以国民待遇,这意味着我国留有较宽的政策空间,并不等于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中外合作办学某项国民待遇(甚至超国民待遇)。
  出于鼓励和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需要,我国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方面,&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参见背景资料之一)
当前,除了那些在商业存在方面未作限制的国家,在其他国家的减让表中都没有发现&合作办学&和&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拥有权&等概念。在作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中,墨西哥和泰国对外方参股比例作了明文限制。其中,墨西哥在市场准入限制上要求外资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49%,泰国在国民待遇限制上要求外国实体参与不得超过49%。可见,我国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允许外方独资独立办学上,而在合作办学方面的承诺已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背景材料之一 对joint school, majority和ownership的理解
  按照WTO的规则,我国签署的服务减让表将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教育服务减让表&市场准入&一栏中,英文文本为:&Joint schools will be
established, with foreign majority ownership
permitted&;中文译为&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除了那些在商业存在方面未作限制的国家,在其他国家的减让表中,都没有发现类似以上的表述,我国使用的教育服务&商业存在&的表述形式是目前所见资料中唯一的,我们的初步理解是:
  &&关于joint
school,其基本定位是不允许独资办学。但是,对joint一词翻译为&合资&、&合营&还是&合作&,专家们曾经有不同看法。先参考一下我国服务贸易水平承诺表对&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enterprises)&的定义,&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对于&契约式合资企业&,注释译文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
再如,美国法律词典中对joint的定义是:&两个人以上的人或实体共同的财产利益或共同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契约式合资或者合作行为,产权的分割可以具有较大弹性,分别用于非营利(non-profit)机构和可营利(profitable)机构,有助于我们理解&joint&的含义。
  因此,对于joint
school,继续采用&合作办学&的译法为宜。因为如果合作办学以契约式办学为主,就可以有别与其他商业性合资合营机构,它不以合作办学者的出资比例为权益分配的必然依据。再从历史沿革来说,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发布百科律师介绍:罗勇律师,执业证号:99838,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委员会委员,《为民告官网》网站负责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主要业务:刑事贪污贿赂案件、民事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征地房屋拆迁,政府法律顾问。联系电话:&& QQ:& 惠诚(成都)律师网址: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经济仲裁拆迁安置民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股份转让常年顾问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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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教育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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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将要和国际接轨,这其中包括教育产业。而我国暂时还没有签暑教育贸易协定,对于这一过渡时期,我们应当尽早预见WTO对我国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作者在对这一影响分析之后,提出利用现代技术-远程教育作为我国应采取的措施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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