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公司能不能私募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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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间:私募登记备案实操出台:八大常见问题逐一明确
作者:来源:券商中国
  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从登记备案到法律意见书环节,回答了诸多业界关心的实操问题,券商中国记者整了之前很少提及八大这实操要点。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 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 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四、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因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协会表示,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五、 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若未备案需要穿透核查。  协会表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六、 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上传员工在职证明、劳务合同等文件。  协会表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七、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协会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协会做出了解释。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全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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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必须要去做基金备案吗多久可以办完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9: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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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制度的稳步实施,监管层对对冲基金行业表现出开放态度,加上个股期权、股指期权等更多对冲工具有望很快推出,对冲基金会逐步成为中国未来金融市场的主流之一。正因如此,许多境外团队也在加速入境,促使国内对冲基金行业在近两年得到快速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国内外团队有意在境内创建一家自己的对冲基金。&
对于对冲基金行业来说,境内外环境存在较大差别,其中包括对冲基金存在的形式、注册地选择、税收筹划、股权分配、团队建设、是否引入战略合伙人、产品规划、资金募集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的选择等因素,而对于大部分重心还在投资操作层面的团队来说,这些因素确实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资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优势如下:&
税率优势,避免了双重征税&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的问题。也就是说,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盈利并分配投资收益时,每个投资者只需按分配到的份额承担相应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能规避&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先由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分配到个人时,个人还需要纳税个人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享有的这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是不需要备案、不需要申请的,是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就自动享有的,比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通过备案才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更加直接而有效。&
&&不过,上述避免双重税收的情形,是针对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形。如果合伙制基金中,亦存有公司法人,则情况大有不同。&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该由自然人投资方和法人投资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照财税{号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税的问题与公司制完全相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的有限合伙,作为公&司制合伙人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具备税收优势。&
资金可以分次募集,分批到位,灵活方便,避免了资金闲置&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承诺的投入资金并非一次性打入到无限合伙人管理的账户上。因为无限合伙人在选择项目和与有关方面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大量的资金,而闲置的资金会变的没有效率,更没有收益。因此,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在需要进行投资时,由无&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提出转款要求(承诺的资金到位要求),这一过程被称为“招款”。这样,只有需要将资金拨给被投资的项目之前,有限合伙人才把所承诺的&资金中的对应于投资额度的一部分转账的无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一个投资期限,在此期限内要求所有的资金都要投出去。&
有限合伙是人力与资本的有效结合&
&&&&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99%的资金,但不参与与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1%的资金,&主要投入表现为投资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精力。私募股权投资时一门非常专业实践性很强、挑战性很强的职业,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基金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家通常具有丰富的产业、金融、财务、法律和管理经验,并且与商界、、各中介机构具有广泛的联系,能广泛发现投资项目,并能以敏锐而&精确的判断力筛选出有成功希望的项目,还能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使其早日发展壮大,直至成功上市。&
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较为完善&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通常,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润;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利益分配是可以按照契约约定的,非常灵活,也能有效地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为基金增值。此外,基金管理人每年还能从已缴付或已投资的基金中提取2%左右的管理费,用做工资、办公费用等日常开支。这在基金设立时的&招募说明书中一般都会被明示,并经双方协议确定。&
&&同时,合伙协议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有利于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心。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的,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还要承担无限责任,但这种情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是比较少的。因为风险投资基本不会负债,它投资到股份制企业成为股东,一个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投资人不需要承担企业因&经营风险而产生的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能在有限合伙制下得到妥善的保护&
&&基金一般设立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多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投资决策,避免了投资时的草率和独&断。基金存续期通常为710年,到期后方可申请延期,并须经多数合伙人同意。存续期满,必须清盘,把全部本金和盈利分给投资者。由于每个基金存续期有&限,基金管理人要承受较大的筹资压力,努力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才能每隔35年不断筹集资到新的资金,组建新的基金,维护其行业地位,这也能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尽心尽力管好用好基金。此外,有限合伙协议一般都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私募股权投资运营和受&资企业经营等有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对基金运营状况作出判断,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协议通常还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查阅会计账簿。这些都强化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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