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龄错了退休结果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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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关于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退休改办离休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党组通字[2004]41号
关于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退休改办离休有关规定的通知
伊犁州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国有一、二类企业政治(组织、人事)处:
确认和更改干部(含按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办理退休改离休工作,是一项原则性强、政策规定严、涉及面广的严肃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历来规定十分明确和严格。但是近来有些地方和单位,不认真把握政策规定,不坚持审批程序,违规越权为一些不能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更改了,不能办理离休的办理了,既加大了财政、社保开支,又引起了新的混乱和不平衡。为严格控制,现将有关政策规定、更改权限和依据及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关于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休条件的规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原则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劳人老[1 982]10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权限
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 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后,凡符合离休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到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办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按干部管理权限确认和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批准办理离休手续,是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权限,其他部门不得违反程序越权进行认定和批准。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纳入社保范围人员,改退休为离休待遇或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待遇的,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违反程序办理的,应退回原申报部门重新审定,并向组织人事部
门反映有关情况。
三、关于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办理离休手续的依据
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现在申请与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和核实,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印证不了的,一般不能更改。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取证;个人索要或以个人1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不能作为确认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对于没有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更要慎之又慎。
四、几点具体政策规定
1、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后,凡时间有间断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定,或从第一次计算,或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不能以计算工龄的方法推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建国前干部参加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能否从参加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算起,首先要看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是否是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如是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正式成员,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组织和团体之日算起。如不是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或工作时间有间断的,则不能从参加之日算起。
3、原非我在职工人员,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校(正式开学)之日算起。在哪些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要由省、自治区、市党委和中央组织部来审定。
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被我接收、恢复开办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于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人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院校学习的,或是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人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时计算。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后,能否办理离休手续,首先要看本人身份是否是干部,工人一般不存在离休问题。其次要看是否享受供给制待遇,凡在1949年1月至9月30日享受薪金制(含实物薪金制)待遇的,不能办理离休手续,如教师和新疆“9·26起义”的政府工作人员。
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后按规定可以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当干部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五、工作要求
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办理退休改离休手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非常敏感。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要要求各业务部门的干部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要反对讲人情、讲面子、迁就照顾的不正确倾向;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员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规定;领导干部不要乱批条子,不要给业务部门施加压力;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干部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这项工作不同于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干部政策,不能套用“粗一点、宽一点&的精神。对于政策没有明确的、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办理。对于那些明显违背政策规定或个人编造历史,弄虚作假,骗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错改错办的,必须由原办理单位进行纠正并做好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承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四年八月八日
信息来源:&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是什么?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2、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对以务农、做工、上学或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当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3、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何时算起?
  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起算起。但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计算的除外。其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参军前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部分女同志除外)和精简人员,在工作间断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时间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之日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5、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何时算起?
  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派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6、如何认定供给制?
  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下供给的,属于供给制:
  (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
  (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7、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什么时间起改发原工资?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以前待遇不再补发。
  什么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党政机关、军队、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解决的是起点问题,是个时点概念,反映一个人参加工作的早晚;连续工龄解决的是时间跨度问题,是个时期概念,反映的是一个人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以用数学中的点和线来比喻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关系,如果将职工的工作时间比作一条数轴,连续工龄就是数轴上的一条连线,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则可能是这段连线上的起点、连线上的一点或数轴上的一点。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号文件处理。即:中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并且原革命工作时间长于中断时间,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对于中断时间超过三年,或中断时间虽未超过三年,但原革命工作时间短于中断时间的,将中断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相加推算,以此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哪些人?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特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对象。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时享受原标准工资发放养老金的老工人。
 & 【例1】某职工,1950年入伍,1960年转业,1962年精减,1964年再次工作,1988年退休,则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为1950年,符合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条件,也符合军转干部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再如,该同志1966年再次工作,同样1988年退休。则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为1954年。该同志连续工龄为35年,连续工龄的计算起点为1954年,不符合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条件。  【例2】某职工1949年进私营企业工作,1956年公私合营,1960年脱产学习三年(非调干生),毕业分配后一直工作至1986年退休。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为1956年,连续工龄为35年,推算后连续工龄起算时间为1952年,该同志符合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条件。
&&&& &【例3】建国前48年参加革命工作,后来62年被压缩,66年重新招工至90年退休,,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1948年至 日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日复员,复员后1955年至1957年11月由阳泉市平定县民政局安排到乡供销社(任营业员)工作,后来又调至白羊墅转运站工作(当工人),1962年9月被转运站当作1958年参加工作人员压缩离开单位回村至1966年,1966年至1990年& 招工在阳泉矿务局工作至退休。答案:“关于如何确定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我们认为,仍应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九条办理.即"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但是,原工作时间比中断工作时间长,而中断工作时间又不超过三年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你的工龄可以前后合并计算,但是因为中断时间超过3年,所以不能从48年算起,一般企业做法是向后推迟中断的年限,比如你的情况一般按照推迟4年,从52年算起。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问: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中组发〔1982〕11号&
  问: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两个问题,它们之间既有关系,又有区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简要地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工龄”则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对一部分干部来说,二者是统一的,即他参加革命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龄;对另外一部分干部来说,则不是,如由工人提为干部者,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其脱离生产当干部的时间算起,而工龄则应把当工人的时间计算在内。二者含义不同,各自的使用范围也不一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主要是为了对干部的考察了解、配备使用和安置老干部退居第二线与离职休养提供依据,工龄则一般用于解决劳动保险待遇等问题。
〔82〕干研字13号&
  问:什么是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收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半脱产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村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的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8〕10号&
  问:根据地、解放区的“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的标准由哪一级组织确定?
  答: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致。建由省里统一平衡。因此,各地各部门在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可向有关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查询了解,
组通字〔1986〕8号&
  问:如何确定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根据地、解放区民办教师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建国前由根据地、解放区的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干审字〔号&
  问:如何确定根据地、解放区党政群机关及公营企事业人员的参加革命时间?
  答: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之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公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公私合营前在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的意见,公私合营前在私营(包括合股商办)单位就业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公私合营时算起。
劳人老函〔1987〕3号&
  问:如何确定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参加革命是什么时间?
  答: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不应从新疆和平起义之日算起,而应从新疆省人民政府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算起。
新党组字〔号&
  问:如何确定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志的参加革命时间?
  答: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志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工作及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脱离革命队伍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①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③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中组发〔1985〕1号&
  问: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哪类学校学习可以计算参加革命时间?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中组发〔1982〕11号&
  问: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组通字〔1983〕49号&
  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其参加革命时间如何确定?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88〕干审字4号&
  问: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中组发〔1980〕10号&
  问: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答: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组通字〔1986〕8号&
  问: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答: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新党组通字〔2004〕41号&
  问:如何确定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建国前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人员,除组织上地其参加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什么是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收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中组发〔1982〕11号&
  问: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怎样确定?
  答: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中组发〔1982〕11号&
  问: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  问:对确定山西“牺盟会”、“决死队”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的军龄计算有何规定?
答:“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时间:(1)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皆吊,从入党之日算起; (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79〕组通字55号、〔79〕政干字第508号&
  问:对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1)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计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 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盲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2)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清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3)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8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1937年8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组通字〔83〕34号&
  问:建国前我党创办的中等学校的学员能否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中组发〔1982〕11号
  问:对确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组通字〔83〕49号&
  问: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日时间有何规定?
  答:(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单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西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中组发〔1984〕7号
  问:对确定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1)1934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活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林“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
之日算起。
  (5)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组通字〔84〕22号
  问:对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1)原三十八军指战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经过山西碛口“新作风整训运动”,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日算起;“新作风整训运动”后参加部队的,入伍后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
  (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叁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
  (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
  (5)参加由原三十八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
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
  (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7)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九十六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组通字〔1984〕31号
  问:对确定建国前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于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厂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要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校训练班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力口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8)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0)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1)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1至5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2)日至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厅字〔84〕12号、组通字〔85〕1号
  问:对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组通字〔85〕20号
  问:对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组通字〔85〕32号&
  问:日至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能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答:《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四条所称“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包括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期间起义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待遇。
  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
  问:对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干审字〔1989〕7号&
  问: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中组发〔1982〕11号、组通字〔85〕35号&
  问:如何界定新疆工作年限?
  答:在新疆工作的年限:1、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在新疆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含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2、在新疆实际工作的年限,均以周年计算;3、对于原在新疆工作,后调离新疆,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人员,其在新疆实际工作的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4、复转军人,在新疆服役期间军龄,可计算为在新疆实际工作的年限。
新劳人字〔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日印发 中组发(1982)11号)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三、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十四、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组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章名】 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3.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不能迎合迁就。
  4.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与会同志对目前尚未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1.关于游击区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一九五三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算起。
  2.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目前,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致。建议由省里统一平衡。(山东省委组织部已经这样做了)。
  3.关于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算起。《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3〕49号)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同时也明确了入校是指正式开学。但有些地方没有按此规定办,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建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妥善解决。
  4.关于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全国性的,或在一省、数省有较大影响、活动时间较长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其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组通字〔83〕34号)和《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4〕22号)中已基本明确。如还有具备同类条件的组织,仍可报批。对建国前夕(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九月)和抗战前夕(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成立的外围组织应严格把关。目前一些省市报上来的,多是建国前夕一个地区或一个学校建立的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这类组织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较小,可不再批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2号)日
  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计算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力后宠幸计算。
劳人险[1983]3号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发[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便函【82】劳险便字35号
北京市劳动局:  转去北京市邮政局六月三日来函一件,请你们处理.关于如何确定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我们认为,仍应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九条办理.即"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但是,原工作时间比中断工作时间长,而中断工作时间又不超过三年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起点时间确认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63号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间断工作职工连续工龄起点时间推算办法的请示》(乐劳社〔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号)规定,1953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增发基本养老金。1953年l 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是指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 日前的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按以下办法确认:&&& 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6)128号文件规定,对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如中断时间不超过3年,并且原革命工作时间长于中断时间,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对于中断时间超过三年,或中断时间虽未超过三年,但原革命工作时间短于中断时间的,将中断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相加推算,以此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二、连续工龄起点时间的确定。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6)128号文件规定,对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采取“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即将中断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从职工退休时往前推算确定。  此复。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龄方面的有关政策
  第一节& 概述
&&&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一、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二、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三、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四、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是确定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二者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 参加工作时间的作用是确定在职人员工资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主要依据。如干部退出现职休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就可以办理离休,享受全工资等离休待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只能退休。&&& 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作用基本相同,都是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计发工资(离退休费)、防震受保险福利待遇(如假期、职工病假待遇)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一定要慎重处理。已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不得随意更改。但有新文件规定或以前因其它原因单位认定错误需要更改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政策进行处理,但应将更改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文件形式归档。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无依据的不得承意认定。
第二节& 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有关具体规定
&&& 一、直接参加我党行政机关、人民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直接参加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单位工作之日算起。&&& 二、临时工、合同工。在我党政机关、人民军队、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当过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工的,直接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算起。我省规定,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工作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可从第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时算起。当临时工、合同工被正式录用以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临时工、合同工直接参军后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工作时间、参军后的军龄和到地方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三、临时性工作人员。在乡和公社担任半脱产职务的干部,以及邮递员、广播员、计划生痛员、水利员、农民技术员和“四清”工作队员等,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职务之日算起。&&& 四、下乡知识青年。1962年至1983年底期间,由各级知青办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含投亲靠友)和到知青场队劳动的原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或已在知青场认就业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原知青办和劳动部门批准下乡之日算起(如无法查实批准时间,一般以填写在到农村劳动时间起计算),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虽户、粮关系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仍在城镇待业未下乡劳动者,其参加工作时间不能从原知办和劳动部门批准下乡之日算起。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工作年限)。下乡知识青年经批准回城,待业一段时间后又参加工作的,其下乡插队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民办教师。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或经组织批准被录取到各级师范学校(我省后放宽到各类学校)学习,比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或比业后直接分配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经组织批准当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时算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第一次经组织批准当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时算起。民办教师直接被招干(招工)、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和直接参军后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当民办教师算起。民办教师在各类学校学习其间不计算工龄,其任民办教师时间和成为国家职工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乡村医生(赤脚医生)。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和直接参军后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当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时算起。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进入各级医学院校(我省后放宽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继续从事卫生工作(包括在各级卫生系统从事行政工作)或直接分配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算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凡经组织调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第一个单位经组织批准当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时算起。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在各类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其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时间和成为国家职工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注:日以后在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 (一)国内学习工龄计算:&&& 1、1969年以前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2、1970年-1978年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计算工龄。3、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4、届国家统一分配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其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5、国家职工经组织批准脱产到党校、各类院校进修学习,或进入考入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学校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计算工龄。6、国内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7、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个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工龄计算:&&& 8、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9、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十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10、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11、在职工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八、曾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九、复员转业退队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作是境从批准入伍的当月起计算。服兵役取得军籍的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到地方工作,或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到地方工作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十、病假期间。工作人员一次病休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病休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即病休年、病休的6个月和病愈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其余病休时间不计算工作件限和连续工龄)。工作人员断续几次病休,每次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计算为工龄;每次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十一、受处分人员。1、国家职工受开除处分或判刑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2、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没有被剥压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计算工龄;被剥村政治权利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工龄。3、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未开除以职的,在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4、国家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得分的,经考察、悔改表现好,或正式分配了工作,在处分撤销后,其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可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哪些人?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特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对象。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时享受原标准工资发放养老金的老工人。
&杭州廉政  &《民情热线》月1日)      &               &     &      (2、1、)
祁先生:1952年参加工作,62年被精简,66年进入市客车公司工作,直到96年退休。虽然62年前的工龄有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但劳动部门仍没有将这段工龄算进去。
市劳动局:(2、5、)1952年参加工作至1962年被精简期间能不能计算工龄,应根据档案材料而定。祁先生可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保障站重新审核原始档案后,按正常程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行政中心重新认定。
朱女士: 2008年退休后,去取了节育环,最近才知道可以拿200元的补贴,了解后知道有半年之内领取补贴的期限规定。对取节育环可以拿补贴,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更不要说半年期限的限制了。
市劳动局:(2、5、)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及时与朱女士沟通联系。按规定,单位交纳生育保险,取节育环半年内可以领取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因朱女士取节育环已超过半年,请出具书面说明材料,递交到市社保局(清吟街123号)审核。
沈先生:因为工伤断了三根手指而提前从振旦丝织厂退休,退休待遇却与普通病退的一样。工伤病退应该不能等同于普通病退。
市劳动局:(2、5、)我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及时与沈先生沟通联系,并从大关劳动保障站查阅了沈先生档案,1939年4月出生,1958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8月退休,连续工龄33年9个月。发现档案中无有关工伤提前退休的材料,沈永泉本人也提供不出92年按工伤提前退休的材料,不能确定沈先生是工伤提前退休,也就不享受工伤退休的待遇。
高先生:1999年9月1日开始,到拱墅区绍兴路社区担任车库管理员工作至今,社区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时曾经向社区提出要求,并与社区签定了劳动合同。可是,区劳动局却说合同是无效合同。
市劳动局:(2、5、)经向拱墅区劳动保障局了解,社区为照顾高先生就业困难,解决生活来源,请他在社区内看管车库,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社区不属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社区与高先生签订的属劳务协议并非劳动合同。高先生应当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李女士:1959年参加工作, 63年被精简,精简后即到江干区枸吉弄做居民区干部,直到69年进入碳素石棉厂工作为止。90年从碳素石棉厂退休。精简期间与在居民区工作时间,均未算工龄。
市劳动局:(2、5、)按现有政策规定,精简期间和1979年8月9日以前在街道企业工作的时间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王女士:1951年参加工作,62年精简回家,69年又有了工作,直到78年退休。因为中间有7年没有工作,因此算工龄时,就把51年的工作年份往后退了7年,成了58年参加工作了。这样一来,影响了享受51年、52年参加工作的人的退休津贴。
市劳动局:(2、5、)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浙劳人险[号)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号文件处理。即:中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并且原革命工作时间长于中断时间,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对于中断时间超过三年,或中断时间虽未超过三年,但原革命工作时间短于中断时间的,将中断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相加推算,以此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此,原单位对王女士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是正确的。
137----268 短信:丈夫今年已57岁,因为种种原因未办社会保险,报上说最近出台了养老新政,西湖区都已发放了第一笔保险金。但咨询社险办却说还没开始。新政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补交吗?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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