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守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保密费吗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单位不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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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单位不需支付补偿
&&&&& 从事机械设计与加工技术研究的康先生,多年来一直在某公司担任副总设计师职务。去年4月离职时,应公司的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字保证:一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及将要按新图纸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2个月后,康先生经人提醒,觉得其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按《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支付其补偿。因该公司拒绝其要求,他便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该公司未限制其离职后到什么地方就业为由,未支持其诉求。  【评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是不需要约定即须严格履行的、无期限的道德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再者,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约定期限。还有,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则不然。由于康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故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未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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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保密费是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保密费是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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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根据我国《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在于:1、明确保密的范围;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二、保密费是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虽然法条中对于保密费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如果保密费可以不算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费发放的方式来降低工资基数了。降低工资基数就降低了缴税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计算基数,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系列的好处,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只要对员工现金发放的费用,不是凭票据报销的,都按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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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在法律上,企业没有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的义务。是否支付保密费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并就保密费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另外还需作出书面约定。若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泄露商业秘密,也不能在签订合同后向企业要保密费,企业对此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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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般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但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并没有把握,因此,有的约定支付,有的约定支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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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在于: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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