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不公平合同条款法1977不真实

  好又多不是又开了的嘛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解约或提高租金诉讼请求肯定会被法院驳回。法院这样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小业主在购房时,并不知道开发商与第三人的合同,曽有人要求看他们之间的合同,以保密为由被拒绝.至今也沒有看过这个合同,8个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连附印件都沒有看过.他们二家都是台商,刨制一个假合同不是难亊.前二年就有参与这种骗局的人,因良心不安而退出.这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要人履行一个毫不知情,极不公平的合同,全世界都行不通!  
平等互利,等价交換是诚信的商家.  
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是奸商!
  好又多是开了,可是它的生意却是冷清萧条,客源仅是原先的20-30%.可见老天爷在惩罚它.
  沃尔玛化的好又多,被人称作&最流氓&的零售商,要在中国大陆欺侮中国人,休想!
  有媒体称,沃尔玛在中国的两位高管辞职的真实原因是,沃尔玛总部认为二人在诚信方面犯了“严重错误”,预计会有其他高管陆续因此离职。新的管理团队可能会改变沃尔玛中国的运营策略。
  沃尔玛-好又多,再不悔改将时日无多!
  坚决不去好又多买东西了~~~!!!!现在都去永辉买东西了~~~支持国企~~
  好又多~~~骗子企业~~~台湾的国外的~~~滚出去中国去~~
  @lawyerxiongq
13:57:00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  -----------------------------  如果当时看到合同,都不可能买,卖家说是商业秘密,10%也是行价,王府井9%买家才信,看来是2商家联手作假却无可奈何
  作者:风中的萍
回复日期: 09:44:00  坚决不去好又多买东西了~~~!!!!现在都去永辉买东西了~~~支持国企~~    说得好!支持本国企业!支持本土企业!反对经济侵略!
  期待着法院正确的判决~~~期待着重庆的天~~~亮起来~~
  @lawyerxiongq
13:57:00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  -----------------------------  @0A0A0A-4 09:50:00  如果当时看到合同,都不可能买,卖家说是商业秘密,10%也是行价,王府井9%买家才信,看来是2商家联手作假却无可奈何
  -----------------------------  当时是同意返祖给开发商,是给开发商签的合同,小业主必须接受的是开发商的合同,开发商在08年解除了合同,小业主就应当有权要求收回商铺,但却陷入怪圈
  我到好又多只要几分钟,到重百,新世纪要15-20分钟,以前我基本上都在好又多买东西.现在我宁愿舍近求远,到重百,新世纪去买东西,也决不去好又多,我连一厘钱也决不让它赚.
  沃尔玛-好又多,阴谋诡计多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    -----------------------------    如果当时看到合同,都不可能买,卖家说是商业秘密,10%也是行价,王府井9%买家才信,看来是2商家---  不是无可奈何~~这是欺诈~~在中国的国土上受外国企业的欺诈~~居然中国人帮着外国人来欺诈自己的同胞~~!!!这样的人,是中国人的耻辱!!!是中国人中的败类!!!
  如果当时看到合同,都不可能买,卖家说是商业秘密,10%也是行价,王府井9%买家才信,看来是2商家联手作假却无可奈何     -----------------------------    当时是同意返祖给开发商,是给开发商签的合同,小业主必须接受的是开发商的合同,开发商在08年解除了合同,小业主就应当有权要求收回商铺,但却陷入怪圈  ----这个怪圈就是见不得人的人做的事情~~~!!!  ----这个怪圈就是中国落后被人打的事实~~!!!!
  买办,汉奸,出卖同胞,中国人中的败类!不耻于人类的狗屎堆!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解约或提高租金诉讼请求肯定会被法院驳回。法院这样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没有问题~~好一个没有问题~~~中国的天,就是被这样的简单的片面的没有问题遮住了~~拿了人家的好处当然是没有问题了啊~~~想过没有,说这句话的时候,你的后代也会看到,你的祖先也会看到~~摸着良心再想想再说吧~~~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解约或提高租金诉讼请求肯定会被法院驳回。法院这样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没有问题~~好一个没有问题~~~中国的天,就是被这样的简单的片面的没有问题遮住了~~拿了人家的好处当然是没有问题了啊~~~想过没有,说这句话的时候,你的后代也会看到,你的祖先也会看到~~摸着良心再想想再说吧~~~  
  从业主所诉中,你难道沒有看出:  小业主在购房时,并不知道开发商与第三人的合同,曽有人要求看他们之间的合同,以保密为由被拒绝.至今也沒有看过这个合同,8个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连附印件都沒有看过.他们二家都是台商,刨制一个假合同不是难亊.前二年就有参与这种骗局的人,因良心不安而退出.这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你怎么就选择性失明呢?
  从业主所述可以看出,当初开发商是带租约销售(返租),即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对小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小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小业主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小业主要求解约或提高租金诉讼请求肯定会被法院驳回。法院这样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没有问题~~好一个没有问题~~~中国的天,就是被这样的简单的片面的没有问题遮住了~~拿了人家的好处当然是没有问题了啊~~~想过没有,说这句话的时候,你的后代也会看到,你的祖先也会看到~~摸着良心再想想再说吧~~~  
  从业主所诉中,你难道沒有看出:    小业主在购房时,并不知道开发商与第三人的合同,曽有人要求看他们之间的合同,以保密为由被拒绝.至今也沒有看过这个合同,8个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连附印件都沒有看过.他们二家都是台商,刨制一个假合同不是难亊.前二年就有参与这种骗局的人,因良心不安而退出.这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你怎么就选择性失明呢?  ---不是选择性失明,是有目的的失明~~~心里有鬼当然就不敢睁开眼睛了哦~~
  从业主所诉中,你难道沒有看出:      小业主在购房时,并不知道开发商与第三人的合同,曽有人要求看他们之间的合同,以保密为由被拒绝.至今也沒有看过这个合同,8个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连附印件都沒有看过.他们二家都是台商,刨制一个假合同不是难亊.前二年就有参与这种骗局的人,因良心不安而退出.这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你怎么就选择性失明呢?    ---不是选择性失明,是有目的的失明~~~心里有鬼当然就不敢睁开眼睛了哦~~  
  既然与签合同的对方解除了合同,业主有权重新招租,买卖不破租,问题是我还没有同意租,物权法总不可能牛不喝水强按头吧
  从产权转移起,好又多就沒有向新业主支付过租金,不知道这租破了沒有?  答案足:破了.他们以不向新业主支付房租的方式,自己放弃了这个权利.
  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必须认可之前开发商与第三人(本案中是好又多)的租赁协议或同意把所购房屋租赁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人。      评:   1, 开发商与笫三人的租赁协议给新业主看过吗?三年以后才拿出来的协议真实吗?对于沒看过的东西凭什么要让人认可?   说个笑话:有个人对你说,那边有个人是你大爷,你总不会看也不看就承认,是的吧.   2, 小老姓不懂这么多法律知识,好又多公司则不一样,它有法律专家.它难道不知道,欣阳公司返租销售侵害了它的承租权吗?它为什么放仼这件事的发生?   不仅如此,好又多还参与欣阳公司的售房新闻发布会,并让欣阳组织客户去它的超市参观,并介绍它自己的生意如何之好而为欣阳的销售造势呢?由上述二点就可以说明欣阳和好又多合谋设置陷阱,欺骗善良的百姓.这种无良的奸商就该被赶出中国大陆去!   3, 产权转移后,好又多不向新业主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什么租都破了.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党政主要领导被免职   来源:人民网 日23:11我来说两句 (17290)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人民网南昌6月4日电(记者 任江华)  
记者4日晚从抚州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区委书记傅清、区长习东森当日被免职。抚州市市委常委、宜黄县县委书记李智富调任临川区区委书记,临川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百春代理区长职务。      5月26日上午,抚州市检察院、临川区行政楼、临川区行政楼东边广场先后发生三起爆炸,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钱明奇在爆炸中当场死亡。      据悉,5月21日晚,钱明奇在微博中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原纪委书记习东森(现任区长)在2002年5月借修建京福高速公路之名,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克扣征地拆迁款约计1000余万元以奖金私分,给我造成损失200余万元。”    
  普京:宁可不加入WTO 也不让老百姓吃毒菜
  61#回复 作者:小小马夹2010
回复日期: 22:05:00  跟知道内情的朋友八了一下,事情是楞个滴:    A和B签定了租赁协议,租期20年,租金听说是20--30每平米    然后A又把地皮卖给了无数个C,C们一听有钱可赚,豆买了    然后A跑了,C们一想现在房价呀啥子都涨价了,租金也该涨涨了,豆要求B加租金    B不干,然后C豆把B告了,结果B赢了    C们一想我们人多,怕你个铲铲,豆有了以上事件            哈哈,满足八卦的人!!    这是去年天涯重庆上关于本案的一个简介。
  去年的介绍沒看过,就从你上面说的,只要思维正常的的都会明白,主城区繁华路段的商铺20-30元/平米跟白给有什么区别?  
B有公关费,有钱能使鬼推磨.  
A,B都是台商,合谋诈骗数百个C,事情还沒完,鹿死谁手还难说!
  说人八卦者,才是八卦人!
  发表于
09:58 #311     有媒体称,沃尔玛两位高管辞职的真实原因是,沃尔玛总部认为二人在诚信方面犯了“严重错误”,预计会有其他高管陆续因此离职。新的管理团队可能会改变沃尔玛中国的运营策略。 273#回复
  &作者:lawyerxiongq&在前面骂别人是宝器, 00:47:00又说别人八卦,不知你是什么?
  “起来,不愿做亡国奴的人们。起来,不甘做殖民经济地的中华民族......,我们团结一心,打一场反经济侵略的人民战争!”
  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好又多提供不出拖欠租金提存的证据,无赖公司!
  强迫我们承继好又多与第三方签的合同,却不给我们看合同及附件的原件,又不提供应付租金提存的银行对帐单.请教法律专业人士,我们该怎么办?   政府,法院对外商如此迁就,自己轻看自巳
  强烈呼吁    尊敬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业主上诉人,在日中院的庭审上,我们强烈要求被上诉人好又多出示他们和欣阳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文本,包含合同原件和8个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的附件;我们还要求他们拿出没有拖欠我们租金的证据,也就是说,他们把租金提存的银行账单。庭审法官当庭要求被上诉方在10日内拿出证据。时至今日,他们仍然没有拿出这些关键证据。这是藐视法庭,他们既然拿不出证据,却又在法庭上说有证据,想蒙混过关。他们又一次欺骗了法庭,欺骗了公众、欺骗了社会。为此,我们强烈呼吁:  
1, 我们决不执行这个不让我们见面的合同。在法制国家里,有强迫一方当事人履行沒见过面的合同的法律条款吗?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拥有正式的合同文本,既然他们三番五次不提交,证明里面有鬼,或者他们根本就没有!一份不存在的合同,难道还要说它是合法有效的吗?  
2,即使按照这个子虚乌有的合同,好又多也已经违约,我们强烈要求好又多按7%支付拖欠我们的租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法庭要求好又多十天之内将提存租金的银行帐单交到法庭。既然好又多至今不交,说明他们根本没有进行提存,违约拖欠租金事实成立。一审法院忽视我们的合法诉求,恳请中院明察。  
3,他们出示的影印件合同的内容完全是单边利益,损一方肥一方。既然无合同原件,又无附件原件,我们坚决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因为,无论那个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都应该按市场规律来,那有只保证一方赚钱、另一方血本无归的合同,还继续合法有效的道理?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强烈呼吁法庭,判决撤销原合同,还给我们公平公道。既然好又多拿不出合同,我们和它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商铺是我们的,我们坚决收回商铺,按照合法程序重新出租给诚信的商家,绝不租给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欺骗业主的好又多!
  奸商好又多  必须交出合同及附件的原件!  必须交出租金提存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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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的照片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在日业主大会现场.   在有250多位业主(占业主人数2/3以上)参加的这次业主大会上,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与好又多谈如此庄严的会场,如此严肃的选举判的谈判代表.250多位业主在现场公开签名,按手印授权谈代表.此后谈判代表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   如此庄严的会场,如此严肃的选举所.产生的代表,被政府毫无理由的撤消,取消了与承租商谈判的资格.凭什么,法律依据何在?       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策划了一场伪选闹剧.会场只有稀稀拉拉几个人,先后仅40人左右投票,却发出610张选票(业主总人数320多人).几个人大肆代签冐签未到场业主的名字.由弄虚作假,强奸民意刨制出来的伪代表替代符合民意的谈判代表.  
老百姓有说理们地方吗?
  几个伪代表充当好又多的打手,邦凶,出卖小业主.一付汉奸嘴脸.  直辖市主城区铂金地段,进出口明显的半地下室商场的租金区区14元/平米,沃尔玛控股的重庆好又多欣阳店把小业主们当耍饭的了.
  前面的照片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在日业主大会现场.     在有250多位业主(占业主人数2/3以上)参加的这次业主大会上,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与好又多谈判的谈判代表.250多位业主在现场公开签名,按手印授权谈代表.此后谈判代表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     如此庄严的会场,如此严肃的选举所.产生的代表,被政府毫无理由的撤消,取消了与承租商谈判的资格.凭什么,法律依据何在?           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策划了一场伪选闹剧.会场只有稀稀拉拉几个人,先后仅40人左右投票,却发出610张选票(业主总人数320多人).几个人大肆代签冐签未到场业主的名字.由弄虚作假,强奸民意刨制出来的伪代表替代符合民意的谈判代表.     老百姓有说理们地方吗?  
  7.22日沃尔玛-好又多重庆欣阳店给部分业主付了3,4,5三个月租金,以前欠的沒付,6,7月的也没付.   拖欠租金事实铁证如山.而且连保底租金都沒给夠.   对业主极不公平的合同,沃尔玛-好又多重庆欣阳店都不认真履行.   对这种无信,无德,无良的商家,政府却奉若神明,而视本国百姓如草介.  
  物价在涨,存贷款利率在涨,税金在涨,租金却逆市下跌.这个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合同像大山一样压小业主头上.   弱者的血汗,喂肥了外商资本家.三年多来,小业主呼唤公平的声音被湮灭.受压迫的小业主路在何方?   人的地位可以卑微,人的品格不可低贱!   我以我血保主权 誓死不低头!     
  瓷试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适用
  文章来源:谢巍 发布时间:
远东法易 第五期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一方面维护了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因为“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但社会进步至今,承租人租赁房屋不完全是为了居住之需要,承租人也不再都是经济上之弱者,诸如麦当劳、沃尔玛这样跨国巨头为经营之需要,租赁房屋用作营利目的而非居住之需要已成为普遍现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确立的社会基础正发生重大变化。为此,笔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该严格限制适用,以寻求出租人、租赁人、买受人等各方利益之平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无限放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忽略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社会背景,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07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区  Add: East Level 19 JinYuan CBD Plaza No.63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530022 P.R.China
  “买卖不破租赁”也有相应限制  
厦门中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作者: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李向阳
发布时间: 07:23:42    本报厦门6月7日电:今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在此案中,法院对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进行了相应限制,认为应以租赁标的物之交付行为为必要,兼顾承租人与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黄锦福、陈丽琴系夫妻,某小区403房的产权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黄锦福名下。日,黄锦福、陈丽琴与合邦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合邦公司,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金总额为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黄锦福、陈丽琴收取了合邦公司5万元的租金。2005年12月合邦公司领取了房屋租赁证,但黄锦福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合邦公司。2006年3月,黄锦福将此房卖给洪频,3月16日洪频获得房屋产权证,随后装修入住。2006年6月,合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锦福、陈丽琴、洪频腾空房屋交其使用。思明区法院判决,三被告应将房屋腾空交给合邦公司使用。  洪频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合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李向阳说,本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其表面形式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一审法院亦据此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进而判令出卖人及买受人应当腾空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细推本案案情,存在诸多不合情理的情节,比如租金畸低、租期过长且10年租金在签订合同当日即一次性支付、租赁物至今未交付承租人等,不排除出卖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故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条款不能僵硬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应受到相应条件的限制。     本案买受人在房产交付后即更名过户,为善意合理使用,并且装修入住。因此应该保护新所有权人之合法权益,以免出现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租赁合同局面,故据此驳回承租人之诉求。  
摘自 人民法制报
  “请黄院长责成我们案子的经办法官,尽快敦促好又多拿出完整的合同原件,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真合同 还是假合同?  
三年艰辛维权路, 一千多个日夜唤青天.  
要我们承继的欣阳-好又多之间2001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查证,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登记的&合同&,有太多可操作的空间,真实性值得怀疑.
首先,年我们购房期间, 以商业秘密为由不给我们看. 而在2008年才拿出沒有鲜章的主合同复印件, 而8个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 连复印件都不肯拿出来. 更不给我们持有.为什么呢?  
其次, 这是一个违背常理的单边利益合同. 一方大肆赚钱, 另一方却血本无归. 他们利用买不破租的原则,硬塞给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他们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置于何地?  
第三, 欣阳和好又多之间关系暖味. 欣阳和好又多的老板都是台湾人,他们要搞什么幕后交易,易如反掌.  
欣阳公司高价销售商铺时,用了好又多的商标和业绩作促销广告.好又多出席了欣阳商铺销售新闻发布会,还组织购房者到好又多超市参观,为欣阳的销售造势。小老百姓不懂这么多法律知识,好又多公司则不同,它们有法律专家.它难道不知道,欣阳公司返租销售侵害了它的承租权吗?它为什么放任这件事的发生,并促成这件事的发生和完成呢?  
答案只有一个, 他们合谋设套, 利用买不破租坑害善良的购房人!  三年多来,这个没登记的合同像大山一样压在我们身上. 我们叫天不应, 叫地不灵. 怨气冲天, 怒火冲天!   法网有情,正义无价!我们竭望公平公正的司法阳光照耀在我们身上  
  重重庆的歪屁股法院
  重庆3家好又多9月变身沃尔玛--
  沃尔玛多店陷“猪肉涉假” 5年内被查处20次日08:40
中国新闻网
_COUNT_人评论    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媒体通报,该部门近期查获沃尔玛在渝多家超市涉嫌销售假冒“绿色猪肉”。据调查,今年以来,重庆沃尔玛超市3家分店以低价普通冷鲜肉假冒高价“绿色食品”认证的猪肉1178.99公斤,涉案金额4万余元。
  发表于
#574   沃尔玛又出新问题:散装食品来路不明  日07:20重庆商报严薇我要评论(5)  字号:T|T  导读: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事件未平,4天后又曝食品安全问题。接群众举报,工商部门在沃尔玛九龙广场店检查发现,其部分散装食品分装后,仅标示包装日期,未标生产日期。同时,部分散装食品标注了生产日期,但今年来根本没有进货记录…  转播到腾讯微博   
  @你的好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天涯 强迫履行未曾蒙面 未经登记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哪家王法      我们是二家台商合谋诈骗的受害者.台商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阳公司)和台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设置圈套, 坑害了300多个无辜的商铺买受人。3年多来,受害者历经艰辛,痛苦维权、誓讨公道,法院却机械地运用“买卖不破租”的条款,生硬地判决“合同有效”,庇护强势的坑人者,打压受欺诈的弱势人群,这是哪家的王法?  
一.事件的由来与发展   2001年7月, 欣阳公司将其开发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欣阳广场负一层租给好又多公司经营超市.2004年8月, 欣阳公司将商场分零成若干个网格,公开对外以‘‘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欣阳公司将‘‘返租”回去的商铺再“转租”给好又多继续使用。  
好又多参加了欣阳公司售房的新闻发布会, 又让欣阳公司用好又多的商标打广告,让欣阳的客户去好又多超市参观, 极力推动欣阳公司的“售后返租” 行动, 说明好又多认可并接受这种“返租” 再“转租” 的租赁方式的。  
2004年8月-2006年元月,产权陆续转移之后, 好又多不与新业主建立租赁关系,也从未表达过与新业主建立租赁关系的意愿,更没有向新业主支付租金,而是继续向欣阳公司支付租金。他们进一步用实际形动表明,他们已经主动放弃了主张‘‘买不破租” 的权利。   因此,在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已转让产权的这部分商铺,实际上存在着二个租赁合同关系。即:(1). 欣阳公司与新产权人之间的“主(返)租赁关系”;(2). 欣阳公司与好又多之间又形成的新的“次(转)租赁关系”。   2008年6月,因欣阳公司无力履行与新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了租赁关系。   2008年6月底,随着欣阳公司与新产权人之间的“主(返)租赁关系”的终止,欣阳公司与好又多之间的“次(转)租赁关系”已无存在的基础而必然解除。好又多不与新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并且继续不向新产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就是非法占用行为。论坛
   二. 好又多对商铺产权变更不可能不知情   如前所述,好又多参加了欣阳公司售房的新闻发布会;又让欣阳公司用好又多的商标打广告(参见《重庆晨报》);还让欣阳的客户去好又多超市参观等等促销工作。此外,欣阳公司售房部就在好又多超市的进出口之间,这是好又多的员工、负责人毎天上下班的必经之地;而且,还有好又多的员工也购买了其中的商铺。好又多对商铺产权变更不知情的说法是强词夺理,自欺欺人,荒谬可笑。而且,种种迹象表明不排除好又多与欣阳公司有共同设置圈套来坑害新的买受人的可能.
   三. 好又多怠于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1. 好又多怠于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好又多在明知商铺产权人变更,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里继续向欣阳公司而不是向新产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表明其怠于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产权变更几年以来,好又多长期继续向欣阳公司支付租金并以此继续使用我们的商铺。对此,只能认定好又多对“买卖不破租赁”权利不予行使,它是以向欣阳公司支付租金的“积极作为”的方式,表明了对新产权人将商铺租赁给欣阳公司的行为的认同,并选择了从欣阳公司处转租商铺的方式来使用属于新产权人商铺进行经营,这是它对租赁方式的变更选择。   任何一个租赁合同都是双方有偿的合同。商铺产权变更后,新的产权人取代欣阳公司成为了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好又多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要享有继续使用商铺的权利,必须向合同相对方即新产权人支付租金。那么,好又多在商铺产权变更后仍然向欣阳公司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首先,这肯定不是一种与欣阳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关系的合法行为,因为欣阳公司已经不是产权人,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已经变更为新产权人。其次,这更不是好又多向新产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行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约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好又多依原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新产权人,在新的产权人没有授权让欣阳公司代收租金的情况下,好又多向欣阳公司支付租金的行为肯定不是向新产权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行为.   2.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好又多于2008年8月,才要求按照买不破租赁的原则,依其与欣阳公司的租赁合同向新的产权人支付租金,这距离产权变更的时间已达三、四年之久。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好又多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呢?在他们邦助欣阳公司搞‘‘售后返租”方式推销商铺之时就应该知道了.   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历时三年多,好又多没有向新产权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它与欣阳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直接约束新产权人的权利己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好又多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已经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四. 好又多不向新产权人支付租金继续使用商铺就是非法占用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好又多要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使其与欣阳公司的租赁合同约束新产权人,就必须向新产权人支付租金。但其在明知商铺产权人发生变更以后长达三、四年之久的时间里,没有向新产权人主张“买卖不破租”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向新产权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是继续向欣阳公司支付租金,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与“转租赁”的关系。当欣阳公司与新产权人的返租合同解除时,转租赁关系就自然终止。因为好又多一直没有行使它买不破租的权力,2008年8月之前的三年多里,新产权人从来没收到过好又多的租金(甚至到2011年8月的现在,还有100余人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租金),所以这个“租”早就已经“破”了!好又多继续使用新产权人的商铺,就是非法占用!
   五. 重庆市沙区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案不公   
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确立的社会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  
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历时三年多,好又多怠于行使买不破租的权利,己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2009年元月,270多名新产权人将好又多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后来又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与好又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生搬硬套地以&&合同法&&第229条 “买不破租”为由驳回我们的请求。我们不服!  
不仅由于好又多怠于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买不破租” 也有相应限制(详见附件一&&试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适用 &&,附件二&&“买卖不破租赁”也有相应限制&&).本意是保护势人群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两级法院却让“买不破租”成了强势外商压搾弱势群体的护身符。我们非常愤怒!   2. 不公平的合同,没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   购买商铺的时候,有人提出要看欣阳与好又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被他们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2008年8月,产权变更三年多之后,好又多才拿出它与欣阳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非原件),要求新业主履行.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见过强迫我们承继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个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连复印件都没有见过。   而且,在2011年7月,我们查明这个对出租方极端不公平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谁来保证他的真实性!两家台商要弄虚作假易如反掌,不排除出卖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因为在产权变更后3-4年之久的2008年8月,才拿出来要求新产权人履行这个难言真实的合同,是一个单边利益合同!它让好又多大肆赚钱,却让新业主血本无归.   好又多支付给我们的租金以他们的营业额的2.4%提成.他们的营业收入,天知道是多少.好又多支付给我们的租金毎月每平方仅十多二十元,与公租房的价格差不多,最低时竟然不及银行活期利息(详见附件三《违背常理的单边利益合同》)。这个低得可怜的租金,他们还想低到低到什么程度就低到什么程度、想什么时候付就什么时候付,完全由他们说了算!他们把弱势的小业主们当成乞丐一样.  
2010年3月,140多户小业主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要求撒消被迫承继的欣阳-好又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此不公平的合同,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公平,“没有法定的条款来支持”我们的“撤消”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请求。欣阳与好又多签合同的时候的公平性与我们无关,强迫我们承继的时候,对我们是否公平才与我们有关嘛!  
两级法院完全是站在强势好又多的立场说话,为无良外商撑起保护伞,对于好又多的过失,如怠于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丧失了胜诉权等应由它们自已承担的责仼,却要弱势的新产权人买单,他们是横行霸道的好又多的邦凶!   强迫我们履行没有见过面的合同,没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难言真实的合同,不排除出卖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的合同,我们更没有合同文本,这难道不是最大的不公平吗?强迫履行未曾蒙面、未经登记的、“吃人”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哪家王法?     
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小业主
  解除合同通知  重庆好又多商业有限公司(现在己变脸为沃尔玛):   我们是重庆市沙坪坝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小业主.我们早己将用于收取租金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复印件及代扣税同意函交给贵公司,迄今为止没收到过一分钱或仅收到少量租金.己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收到贵公司认可的,少得离谱的租金.   按照强加给我们的贵公司与欣阳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之约定---超过3个月未缴租金时甲方可迳行单方解除合同.我们耍求解除上述合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通知  重庆好又多商业有限公司(现在己变脸为沃尔玛):  我们是重庆市沙坪坝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小业主.我们早己将用于收取租金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复印件交给贵公司,部分业主还签了代扣税同意函.迄今为止,我们中有些人没收到过一分钱,有的仅收到少量租金.我们均己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收到贵公司认可的,少得离谱的租金.   按照强加给我们的贵公司与欣阳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之约定---超过3个月未缴租金时甲方可迳行单方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耍求解除上述合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部分小业主
  提案  沙坪坝街道 沙坪坝区商委  
我们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100多位小业主于日曾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业主代表,但是,没有回音。  
今天,我们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选举真正的业主代表。其理由如下:  1. 日的所谓选举,总共300多位业主,只有50多人到场,仅仅40左右人员投票,却发出了600多张选票,完全违反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违法闹剧,刨制出来的非法的伪代表,小业主已登报声明不承认。  2. 300多业主居位分散,不可能大小事情,毎次都召开业主大会来讨论,因此,必须要有能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而不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而出卖其它业主利益的伪代表。  3. 维权才能真正地维稳,问题不解决好,始终是一座活火山,隨时都可能会爆发。  *
*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与《重庆市物管条例》同日起实施,   它的法律效力大于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请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位谋其政,依法行政;而不是不作为和违法乱政。  此致    敬礼    
欣阳广场负一层商铺部分小业主
  沃尔玛在渝13家门店 全部停业整顿15天(图)  日07:23重庆商报金蓉我要评论(5)  字号:T|T  ------------------------   麻布头&& 10:13:50   这种奸商拿来爪子?累教不改!土匪一样到处骗人,让它滚蛋好了!
  沃尔玛售假,坑害中国人,滚出去!  驱除鞑虏! 还我商铺!
  拖欠租金铁证如山  被告沃尔玛(好又多)所提供的支付租金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它按时足额支付了租金,反而更证明了它拖欠租金及利息违约金的事实铁定存在. 它全部都没有注明租金支付日期,全部 都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给付租金的证据只有银行对账单。舍此并无其它。而银行对账单每月都有,应该在被告的财务账册中保存。被告一直没能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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