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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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样式和银行账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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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QT01004职权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样式和银行账户备案子项名称&无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区民政局职权依据&"【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受理范围及条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需要备案的事项2.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提交的材料&1.会议纪要;2.负责人备案表;3.办事机构备案表;4.银行账号备案表;5.印章式样备案表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4.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负责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备案二、相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承办机构&荆门市东宝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方式&、荆门市东宝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投诉方式&、荆门市东宝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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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宝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网站维护电话:地址:荆门市金虾路9号鄂ICP备号民办非企业申请免税资格等经验分享
广 州市民办非企业 外汇账户、捐赠收据、免税资格等申请经验分享 财务管理对社会组织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将根据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宜居广州)的经验进行分享,内容包括: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 外汇账户、捐赠收据、免税资格等申请经验分享
  财务管理对社会组织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将根据&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宜居广州&)&的经验进行分享,内容包括:基本建议、外汇账户申请、捐赠收据领购、发票购买、免税资格申请,供大家参考。
  一、 基本建议
  财务管理对于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建议聘请财务专业的人士进行管理,不但有利于账户清晰,有利于申请免税资格,也有利于年审工作。
  二、 外汇账户申请
  社会组织有时候会得到国外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需要开设外汇账户来接收外汇资金。这包括两个流程:外汇账户开户备案&开设外汇账户。
  (一) 外汇账户开户备案
  在开设外汇账户前,必须先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账户开户备案手续,外汇管理局位于沿江西路137-139号。建议先去问问需要什么资料,一般就是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递交申请资料后,不会有回执或其他证明材料,只是在3个工作日后外管局会通知开户银行具备外汇账户资格。
  (二) 开设外汇账户
  开设外汇账户的流程可参照人民币开户流程,需要的资料为:开户清单和外汇局备案记录(这两部分由银行国际部提供)、预留银行印鉴及公章、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授权书(开户银行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表(开户银行提供,需要填写)、机构信用代码证。
  只有开设了外汇账户才能接收外汇资金。
  (三) 结汇手续
  当接收外汇资金时,需要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后才能入账,具体操作流程和需要资料可以问开会银行。
  三、 捐赠收据领购
  捐赠收据属于社会组织接收捐赠物资(物品和资金)等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出的财务凭证,可免除这笔款项的税款。社会组织领购需要向财政分局领购。
  (一) 捐赠收据领购及使用的政策依据是:
  1、 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综[号)
  2、 转发关于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穗财综[号)
  3、 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综[2010]32号)
  4、 转发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综[号)
  5、 转发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综[号)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 捐赠收据领购所需的资料
  1、 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范围、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 申请购领财政票据审批表(广州市财政网上可下载);
  4、 广州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执收单位数据调查表(广州市财政网可下载);
  5、 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公益性组织&的文件;
  6、 登记证书和章程及复印件;
  7、 授权委托书。
  (三) 注意事项
  书面申请中&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要求,因此建议先去询问清楚。
  捐赠收据免去的是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在该笔款项中的税款,并不能抵扣捐赠方的税款,除非该社会组织具备税前抵扣资格(该资格需要组织成立满两年后才能申请)。
  四、 发票购买
  发票是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性项目时需要提交的财务凭证,从种类分有增值税发票和普通服务发票,需要到税务部门购买;从申请的情况看,又分为临时性开发票和一次性购买发票本,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经常开发票;从项目的内容看,服务型属于地税范围,但咨询类别却属于国税范畴。
  (一) 临时性开发票
  当临时有经营性业务,需要到地税局申购,递交资料需要有:项目合同或协议书、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并需要填写申购表格,得到专管员同意后才能购买。
  临时性发票不能经常开,如果业务量大,开票比较频繁还是要购买发票本自己开。
  在开临时性发票时需要先行交纳营业税款。
  (二) 发票本
  就是需要经常开发票时,到税局购买发票本自行开发票的。由于&宜居广州&并不经常需要开发票,因此都是临时性开发票,因此如何购买发票本请咨询专管员。
  五、 免税资格申请
  免税资格对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具备该资格,一旦每年年底结算时账户产生盈余则需要交纳很重的所得税款,这对于依靠接受捐赠开展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致命的打击。
  免税资格是每年1月1日~2月28日由税务部门接受申请,审批部门涉及民政局、财政局、国税与地税局。
  (一)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2、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3、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
  4、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号)。
  (二)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报送的资料
  1、 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网络下载)一式五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网络下载)一式五份;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该报告没有格式,自行编写。申请前年度是指单位申请201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1年度的情况,以此类推,下同;
  6、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或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8、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 注意事项
  申请免税资格成功的几点重要因素是:
  1、 章程中的规定一定要满足资格认定条件的要求,尤其是上述认定条件中第5点的要求;
  2、 机构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3、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审计报告应反映出第2、3点的财务要求,建议有条件的机构可以找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该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鉴定报告&。为此,&宜居广州&成立一年内就财务问题出具了&验资报告&、&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鉴定报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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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
  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
  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
  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
  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
  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
  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
  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
  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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