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套取资金分析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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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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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
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经〔2014〕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为了正确执行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现就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司法修改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影响。
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新修改的公司法和上述立法解释,必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力争在案件办理工作中准确适用,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态势,进一步提高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征求意见,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协作制度,全面掌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面临的经济犯罪态势;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确保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川新备06-100031
地址:乐山市天星路349号
技术部门联系电话:
企业登记咨询联系电话:、
企业年报咨询联系电话: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来源:市工商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职权依据【法律】《公司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日起施行;根据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违规行为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2.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3.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罚款;3.撤销公司登记;4.吊销营业执照。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10%以下的;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6个月,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外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2.处罚标准: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20%以上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6个月,提交涉及股权转让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20%以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2.处罚标准: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以30万元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查处属市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案件。2.县级:负责查处属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案件。二、相关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日发布,日修订)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span style="COLOR: #ff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监察室备注  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流程图
责任编辑: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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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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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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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该一定比例的罚款为()。A.1%以上5%以下B.2%以上5%以下C.2%以上10%以下D.5%以上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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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虚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后又抽逃资金
应根据犯罪目的认定为虚报注册资金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冬松
  问:程某为了成立一家公司,找熟人垫付资金通过验资,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随后,程某又指使他人将该注册资本转出至熟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请问,程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还是抽逃出资罪?
  答: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人目的是通过虚假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其虚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一般发生于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宗旨在于惩处欺骗公司登记机关,扰乱公司登记秩序的行为。而抽逃出资罪的立法宗旨则在于惩处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资金,一般发生于公司成立后。本案中,叶某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他通过熟人垫资在验资过程中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的资金也不是公司实际所有的资本金,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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