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受骗,购买的房产已被法院会查封唯一的房产查封怎么办

查封房产可以购买吗 买到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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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的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中比较常见其中的一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查封房产可以购买吗?查封房屋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法院查封房屋怎么规定的?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1)恶意转移、变卖房产;(2)诉前保全;(3)执行案件中,暂时没有履行的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情况下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会对房产进行查封。查封了的房产可以购买吗?按签订和被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分别给出认定和处理原则:1、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出卖人转让房屋后,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房屋被设定抵押期权间买卖的原则处理。买到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如果卖方的房产被法院查封,而卖方要求买方先拿出一笔房款来替他清偿债务,然后再办理交易手续的话,那买方要格外谨慎,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要求卖方出示与诉讼有关的材料,如起诉状、法院受理通知书等,了解涉案金额及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必要时旁听该案件的开庭审理;2、要求卖方与法院协商撤销查封的方式和时间,有必要的话陪同卖方向法官了解;3、如果决定为卖方清偿债务,要尽量将房款付到法院,同时要求卖方方出具收款收据。千万不能直接将房款交给卖方,否则有可能被卖方挪用;4、要求卖方将交给买方,或者由中间方保管,直至过户。购买被查封房产的法律风险较大,一定要格外谨慎。房产涉诉至少说明卖方有诚信问题。但是卖方急需用钱,价格一般都会比较便宜。因此要评估卖方的诚信,预判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对本起交易的影响,了解相关信息并在最大限度内规避风险,这些会对买方的要求会比较高。如没有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并且不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的话,建议还是放弃购买。如果买方已付了或者已和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才发屋被查封,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等。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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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你如何避免买到被查封房
社会现实: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该房屋买受人在发现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往往以所有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自己花钱购买甚至居住了多年的房屋当然就是自己的,法院不应该执行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这种误解说明很多买房人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缺乏认知。正是由于房屋买受人事前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导致其诉求被驳回,使个人和家庭财产遭受到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为警示买房人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二中院对2014年至今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的买房人异议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出导致买房人“钱房两空”的原因,并对买房人提出防范建议,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示。图为通报会现场1执行程序中买房人异议的总体情况及特点1案件比重大、增幅迅猛2014年至2016年10月底,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房屋、机动车、银行存款、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案外人异议642件,其中涉买房人异议的588件,占全部案外人异议案件的91.6%。2014年我院受理买房人异议案件73件,2015年上升至199件,今年前10个月已受理316件,在不到两年时间,案件数量涨幅相当可观,足见此类争议有愈加多发的态势。2群体性明显、主体类型相对集中在2014年至2016年10月底受理的买房人异议案件中,10名以上买房人集体申请异议的群体性案件453件,占总数的79.2%,其中最少的一批14人,最多的一批高达127人。在这些群体性异议中,被执行人全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异议申请人全部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一手房的业主(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近五成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是各大国有银行。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出售的房屋被查封,是引发此类案件最大、最直接的诱因。3当事人之间对立严重由于涉案房屋价值普遍较大,执行与否对于申请执行人和买房人的财产权益影响十分巨大。就买房人而言,很多人已经实际支付了少则几十万多则成百上千万的购房款,一旦房屋被拍卖,交付的购房款只能向出卖方另行追索,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出卖方基本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或者早已不知去向,买房人的毕生积蓄将转瞬化为乌有,后果不堪设想。就申请人而言,房屋一旦被解封,其实现债权的期望也极有可能化为泡影,对于普通自然人来讲,其遭受的打击并不亚于买房人;对于国有银行及企业来讲,可能会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在非此即彼的结果面前,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的冲突和矛盾剑拔弩张无法调和,在群体性异议中则表现得更加明显,给法院工作亦造成了不小压力。执行二庭副庭长詹彤通报相关情况2买房人异议被驳回的原因1买房时房屋已被查封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的前提之一。实践中,一些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才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查封前只是签订了不具备合同全部要件的认购书、意向书等,查封后才签订正式合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买受人都难以得到支持。2交付时房屋已被查封对于除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仅要求其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而且要求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否则将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买房人在查封前签订合同并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在查封前占有房屋或者查封时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则买房人的请求都将被驳回。这是因为,买房人的物权期待权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外进行公示才会产生基本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了降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可能性。3不能证明已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价款交付是买房人异议案件审查的核心及难点。从法理角度讲,买房人只有向被执行人交付了全部价款,才有权利对抗债权人。但实践中,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多是分期付款,买房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同意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不影响债权受偿,自然要给予保护。对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的自然人消费者,如果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利,进一步放宽了付款要求,只要求已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且不要求将剩余价款交至法院执行。4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完成。如果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是由于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障碍造成的,如开发商手续不全不具备办证条件、出卖方故意拖延等,说明买房人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理应支持其请求。但如果过户不存在障碍,买受人却怠于行使权利,迟迟不去办理过户登记,即使付清了全款,也会使自己承担非常大的风险。5房屋被出卖人抵押实践中发现,一些缺乏诚信的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后,又私自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将已经预售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当开发商还不清贷款时,银行遂起诉并要求行使抵押权。此时,由于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权,法院一般难以支持买房人的请求,只有当执行房屋将危及买房人的生存权利时,才会倾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否则,买房人要想保住房屋只能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后,再向债务人追偿。6事前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才产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房屋管理部门对外公示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才是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是以此来判断被执行房屋的权属并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么,对于那些已经拥有了实体权利只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特别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普通消费者,法院会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给予特殊保护,以维护其物权期待利益和基本生存权。但遗憾的是,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买房人难以获得支持。参加通报会媒体记者3避免房屋被执行风险的建议 缺乏法律常识,风险意识淡薄,容易轻信他人,是涉案买房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对于房屋买卖这种大宗财产交易,更应当小心谨慎,尽可能将风险降至最低。在此,给大家提示以下建议: 搞清状况是前提房屋开发销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对于买房人能否顺利完成交易、取得产权有重大影响。因此,买房前务必详细调查了解房屋的上述情况,以及出卖方尤其是开发商的信用情况,一旦发现不妥,应当提高警惕,谨慎交易。尤其是名下已有住房及购房经营性房屋(商铺)的买房人,由于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力度相对不强,承担的风险比仅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消费者大得多,所以更要谨慎行事,切忌一时冲动,埋下隐患。预告登记是屏障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房屋买受人顺利实现物权的一项保全制度。一旦签订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方就无法再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也不能再另行处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卖方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同时,由于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排除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处分,买受人请求停止处分的,法院理应支持。如果符合物权登记条件,还应当进一步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因此,建议买房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自己筑起一道防火墙。留存证据是关键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买房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买房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务必要强化证据意识,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证据,而在于证据能不能被法院认可和采纳。要注意收集、保留足以证明房款支付和实际占有的合法有效证据,如发票、转账凭证、票据存根、入住通知、交纳物业供暖费凭证等,尽量不要采用难以查证的现金方式支付房款。同时,注意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的细节问题,房款发票或收据上的付款人要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保持一致,不要对发票内容进行涂改,不要将房款轻易打入非出卖方账户,如开发商员工的个人账户等,避免证据瑕疵导致证明力下降,损害自己的实体权利。资金监管是手段为避免付款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建议买房人尽量采取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的方式进行交易,托管资金冻结在出卖方在银行的账户中,或者中介机构在住建委备案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托管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后,再解冻资金,而不要直接将首付款及后续房款直接给付出卖方。我们也呼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搭建统一的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将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尾款都纳入平台监管,从而有效保障交易安全,杜绝交易陷阱损害买房人利益,也大幅度减少了买房人异议案件的发生。及时过户是法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房屋所有权只有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一天不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存在被法院作为他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因此,在房屋交易中,买房人不仅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接,更要充分重视房屋物权的变更登记,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防节外生枝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总 之房屋交易有风险,执行异议非万全,亡羊补牢为时晚,防患未然方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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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后发现房子在开发商名下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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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后发现房子在开发商名下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安徽 合肥 庐阳区发表时间: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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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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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法院查封
律师回答共 2 条
这个可以要求解封
回复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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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569****
这个很难处理。。。。
回复时间: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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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2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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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屋被查封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作者:
购房提示:买房前一定要查明所购房屋权属,被查封的房屋不可以买卖和过户的。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过房前房屋被查封的,受让人可待解封后完成过户。受让人支付大部门房款的,可以向查封的法院提起异议。
一、案情介绍
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底层中间大厅和第22层4套住宅(2203室、2204室、2205室、2206室),原告将其在上海市辉河路25弄7号302室、701室、1806室三套住宅置换上述一套住宅,扣除置换房屋价后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137,440元。被告须于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大连西路261号内53.4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房价为30万元。原告另向被告购买上址第22层2201室、2202室两套房屋,房价为3,139,100元。合同约定上述房款日前付清。1996年3月起原告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在原告付清应付款后,双方即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结算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321万元,余款274,635.70元以协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执字第512号案件执行的方式给付被告的债权人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被告取得系争项目的房地产权证,但未按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另因被告的债权人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诉争房屋第22层室, 日,原告的债权人辽宁省证券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诉争房屋底层中间大厅。
原告起诉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然被告却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称,因资金困难且系争房屋均被法院查封,故无法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可待系争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主张或另行向被告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在过户前房屋被查封,是否可以过户。
(一)房屋被查封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只要买卖的房屋当时并没有被查封,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本章所引的案例中,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1995年,而查封诉争房屋发生在1999年。双方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诉争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所以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便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二)房屋被查封后是否可以过户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把被查封人的财产贴上封条,或者通过登记机关对有权属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权属限制,禁止被对权属进行转移或变更。对房屋的查封则一般是指由司法机关在房屋登记机关对房屋进行权属限制,禁止对该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查封后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和过户的。
另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是不可以转让的。
但查封房屋做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购买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在解除查封后要求卖房人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被告为本市大连西路261号“河南证券大厦”的房地产权利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且原告已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对可否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已依约付清了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告亦不反对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原、被告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系争房屋被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在系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被查封的现实状况下,不能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房屋
为了履行判决或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房屋。但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购房人已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并已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过户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查封已被买方占有的房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区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时是否有过错,以此确定能否查封购房人占有的房屋。通常状况下,第三人即购房人没有过错,因房产出卖人或登记部门的因素,造成未进行过户登记,人民法院不应对该房产查封。
(四)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那么签订合同后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后怎么办。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应查封的情况,如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没有过错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查封法院解封。
2、如卖房人隐瞒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则可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3、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法院协商,让卖房人或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提供其他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
(五)如何预防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
1、购房前,应该审查房屋的权属,因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是备案的,故可以查询出该房屋有无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前,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文选自《商品房与二手房实纠纷实战案例-避免踏进购房陷阱的36计》,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平律师。引用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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