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不认账要银行小票法院认可的借条会芝此吗

好友翻脸不认账,债主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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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翻脸不认账,债主诉至法院
替好友写借条招来一身债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张兆山孟冰
  本报梁山7月28日讯 梁山的刘某替朋友崔某代写了一张欠条,不料偿还欠款时,两人产生了争执。24日,梁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崔某不认可自己有债务,法院一审判决欠款由刘某自己承担。
  刘某和崔某是多年的老友。2008年11月,两人一起来到盛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两块车用电瓶,价值1200元。因当时二人均未带钱,且与商店老板盛某相识,便商定先将两块电瓶赊回家。刘某当场书写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崔某欠盛某电瓶两块,价款1200元,限崔某一个月内还款予盛某。经手人:刘某。”刘某同时在自己名字上按下了手印。 此后,刘某和崔某就由谁还款产生了争执,该笔欠款迟迟未予偿还。
  2009年4月,盛某将刘某和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及迟延履行金。庭审中,刘某辩称实际欠款人是崔某,自己只是应崔某的要求,替他书写了一份证明条,欠款应由崔某偿还。而被告崔某则辩称,电瓶是刘某赊的,欠条是刘某个人写的,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崔某的名义出具证明条,在未有证据证实其书写证明条系经过被告崔某授权或同意、崔某亦不认可的情况下,应当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货款1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梁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盛某货款1200元及迟延履行金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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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Flash假名存款12年银行不认账 法院判决为储户维权
  12年前,市民熊某为方便用假名在广东东莞一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陆续存入90多万元。2000年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又图方便伪造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但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为存款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熊某无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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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认定熊某就是真实的存款人,判决银行败诉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  假名存款90余万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多万元。  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办理存款业务。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拒绝办理支取手续。  无奈,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假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银行仍拒绝办理。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去年6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由于识别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银行也没到公安局核实证明,所以不能让其支取款项。  东莞市第三法院主动介入了调查,证实“江昌慧”的确就是熊某,同时在庭审现场勘察,证明了存折和密码的真实性。  储户: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为自己以前身份证不在身上,当时存钱并不需要身份证和真实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码。他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核实,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码,而且银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证复印件又与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证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这笔钱。  银行方面表示,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方面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法院:银行有过错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但本案中银行除了向公安局进行电话核实外,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银行对于“江昌慧”的身份识别应承担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90万余元。本报综合报道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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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转“三角债” 拿借条抵债法院“不认账”
  台海网8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文 刘奎宁/图 通讯员 思法)阿明向阿莲借了钱,阿莲又向阿永借了钱,同时,阿莲又擅自做主把她对阿明的债权转让给了阿永,为此,她还在阿明写给她的借条上加了“备注”,并且把借条也给了阿永。这样的转让算不算数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阿莲的转让无效,她必须偿还阿永相关借款和利息。
  擅自用借条抵债
  日,阿明向阿莲借了3.5万元,同时,阿明还给阿莲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阿明向阿莲借款,并且以一辆车子为抵押,如果当月月底前没还钱,车子就归阿莲所有。
  就在当月21日,阿莲又向阿永借了3.5万元,在给阿永出具借条的同时,阿莲又将阿明写给她的借条“转让”给了阿永,并且阿莲还在借条上加了“备注”,她在借条上补了 “我是日转给阿永。以后来还钱来拿车连利息一起,转车人阿莲”。
  随后,阿莲就将借条交给了阿永,并将阿明用来抵押的车子的行驶证和钥匙交给了阿永。当年5月,阿永又将行驶证和钥匙还给阿莲,但他没有收到阿莲还来的3.5万元。
  自认已将债权转让
  拿不回借款,阿永无奈地将阿莲告上法庭,要求阿莲归还欠款和相应利息。
  而阿莲则辩称,阿永把要钱的对象弄错了。她已经将对阿明的债权转让给了阿永,她认为她与阿永之间已经不存在借贷关系了,阿永的借款对象应该是阿明。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永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阿永与阿莲、阿莲与案外人阿明之间分别存在借贷关系。
  阿莲主张已经将对阿明的债权转让给了阿永,但她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她也不能证明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阿明,因此,对于她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由于双方对利率约定不明,阿永要求阿莲支付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阿莲偿还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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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借款未还?法院依据借条、转账凭证判其还款
&&日 08:19&&字号:大 中 小
&不承认200余万借款未还? &法院依借条、转账凭证判其还款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汉君)林某借别人钱立有借据却屡屡拖欠不还,最终被债主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柳北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借款本息200余万元,虽然林某否认,但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印证,法院依法判令林某如数归还欠款。 &&&&2012年,王某和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7月,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日,王某向林转款150万元,同年8月2日,又向林某转款180万元,两笔借款均转入林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共计330万元。2012年12月,林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条言明借到王某330万元,并约定利息。 &&&&因林某自今年2月起未再支付借款利息,王某于今年5月28日诉至柳北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及其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利息。 &&&&林某辩称,双方曾存在借贷关系,但已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日,林某写下借条是事实,但借条只是借款意向,王某并没有足额交付借款给自己使用,王某只凭借条主张偿还借款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在法庭上提供了借条,以及转账凭证,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林某夫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扣除林某已归还王某的款项,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尚有2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夫妇偿还王某上述欠款及利息。 &
编辑:梁展睿&
&作者:何书俊 吴汉君&&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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