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盖章模板的盖章处.是跟支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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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shiyun
摘要:支票和汇票有什么区别?二者的区别就在于:1.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
支票和汇票有什么区别?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时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与他人之人。汇票签发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当汇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责任。在汇票未经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但在远期汇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只是从债务人,汇票承兑后,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收款人是有权收取票款之人,亦即汇票的债权人。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
1.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
2.付款人不同,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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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范文十篇】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范文一: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有什么区别?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影行汇票还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为出票日起一个月内,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十日内.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依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的全称是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在票面划去转帐字样的,为现金本票.银行本票付款期自出票日期不超过两个月.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时同城结算中应用较广泛的一种.
支票印有现金的为现金支票,印有转帐的为转帐支票.无任何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即可用于支付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化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十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委托人)、收款人。缺一不可。
在我国,汇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一种是与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汇票。前者叫银行汇票,后者叫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具体含义就是指有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其中出票人是“签发行”,我国现行做法是“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比如四大国有银行;受款人,可以使“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为银商汇票的出票银行。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汇票的特有制度。由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又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这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区别。
一个有银行的承诺作保证,另一个没有。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委托人)、收款人。缺一不可。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钱;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
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信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例如:A欠B钱,但A最近手头紧,于是A给了B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这样银行可以先垫付给B钱,事后银行再向A要钱.这对B来说是有益的,这样他不怕拿不到钱.
1、无金额起点限制;
2、银行是主债务人;
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
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
6、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9、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10、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在我国,汇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叫银行汇票;另一种是与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汇票,叫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有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转帐,有“现金”字样的也可用于支取现金。记名;允许转让;提示付款期是一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所以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大致有:
1,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不特定的.
2,前者是付款人先把钱存入了银行,付款人存入多少银行就支付多少.后者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钱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银行也会先对收款人足额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偿.
3,承兑期限不同.
范文二: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支票(CCheck):仅作支付作用,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需先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见票即付。一张正本。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汇票(Bill of EDraft):支付和信用两种作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有即期(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f usance Bill)之分.
不付带商业单据的汇票为光票(Clean Bill),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为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单据是一套(一式两分或数份),有副本.
本票(Promissory Note):支付和信用两种作作。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分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分为即期和远期,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张正本。
范文三:本票 支票 汇票区别及相关知识(表格总结)
本票 出票人签发, 承诺自己在 定义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性质 基本当事人 种类 自付证券 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 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委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委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 责任
银行本票 (定额、 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 帐支票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 表明本票字样; (2) (1) 表明支票字样; (2) (1)表明汇票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 确定的金额;(4)收款 人的名称;(5)出票日 期;(6)出票人签章 确定的金额;(4)付款 (6)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2)出票 地 不需要承兑 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 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2)出票地; (3)付款日期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 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 定期付款的, 汇票到期日前;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人名称;(5)出票日期; 称;(5)收款人名称;(6)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 地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提示 付款
自出票日起 10 日之内提 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 日起 1 个月内提示付款; (2) 其他汇票, 自到期日起 10 日 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 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 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 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 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 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背书 保证 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背书 绝对记 载事项 记载方 法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汇票特有) 承兑文句、 承兑人签章
保证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 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 的背面或粘单上
不得记 载的内 容及相 应后果 效力
(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 无效背书有效;(2)部分 背书无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 承兑
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 责任
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 款的绝对
责任 汇票特有的制度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共同保证人 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
准用汇 票的有 关规定
本票、支票都适用
票据的伪造 概 念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票据 行为 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 票据伪造的伪造人 概 念 与 辨 析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帮即使持 效 力 票人是善意的, 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 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它真实签章效力 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 而未以自己的名义签 章; 票据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代理关系上记 载代理关系、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代理 人本人也签章
票据的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行为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 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有权变更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变 更,属有效变更下(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 权进行补记,属构成有效票据的条件(3) 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票据的伪造
变造人承担变造后的责任。 其它当事签章如 果在变造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签 章在变造后,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在变 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必须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 责任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 任
支票和汇票有什么区别
支票一般多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然后委托有关的银行或是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予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是制定日期至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除了二者间的定义不同,那支票和汇票有什么区别呢?以下由深圳会计做账培训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来说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在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同。其中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其付款人为银行。反观来说,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而且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既可为企业也可为银行。二者间的区别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支票来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反观汇票,对于汇票的当事人主要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时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并将其
交付与他人之人。汇票签发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当汇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责任。在汇票未经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但在远期汇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只是从债务人,汇票承兑后,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收款人是有权收取票款之人,亦即汇票的债权人。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以上即为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之处,如果您对此部分的内容感到不明白或是对我们的回答有所疑惑的话,敬请提出您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范文五:本票支票汇票的区别
(一) 基本概念
1、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2、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3、汇票: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承兑,是指远期票据的付款人签章于汇票的正面,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后,承兑人即为主要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欠缺资金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
汇票的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有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净款付给支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二) 不同点总结如下表:
(三)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o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
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o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o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o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
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范文六:汇票、本票与支票最初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它们具有代替现金运送,达到迅速、准确、安全的目的,随后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这些票据被广泛地作为信用工具而存在;伴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时,这些票据起着结算工具的作用,同时通过贴现,这些票据还起着调度资金的融资作用.因此,研究三者的共性与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试从票据的概念着手,通过对票据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权利补救等几个方面的论述,找出三者的异同,并作粗浅的分析研究。
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研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三者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比较研究有个清晰的对象。我国不久前通过的票据法对此采用了定义式的立法例,其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三者共同组成了票据系统,三者之间的联系具有内在逻辑性.其共同属性又是通过票据所具有的法律属性表现出来,首先,三者均是金钱完全有价证券,这就是说三者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全部与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都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基本条件,若票据丧失,持票人的一切权利随之丧失,同时三者的发生及存在,均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唯一目的,不管发行票据的
作为完整的票据系统构成,汇票、本票与支票之间的共同属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仅是一个方面,由于三者各自内在的本质上的差异,它们之间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从三者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汇票具有委托票据的性质,它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出票人并非票据的付款人,而是委托人,付款人则为受托人,两者体现了一种委托付款的关系,同时汇票也具有信用票据的性质,由于其于指定的到期日后支付,出票日与支付日间隔一定时间,这实际上是收款人(持票人)对于出票人及付款人还款能力的肯定,体现了一种信用关
系。这也可以得出其另一个性质,汇票属于预约性质的票据.其次,本票与汇票有所不同,它是出票人自己签发并承诺付款的票据,属于自付性质的票据,这与汇票的委托性质有明显的区别,当然,本票也具有预约性质,它是出票人预约若干时间后付款的书面凭证,这也体现了收款人对出票人支付能力的肯定,因此,本票也具有信用票据的性质。支票与前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同样是委托性质的票据,与汇票有类似的一面,只不过支票付款人限定于法定金融机构而已。但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其具有类似于现金支付的效能,可以随时兑现来代替现金使用,因此,支票是具有支付性质的票据。综上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性质上各有异同:汇票是一种预约票据、委托票据和信用票据;本票为预约票据、自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支票则为委托票据和支付票据。
票据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汇票、本票、支票因各自性质上的差异,体现在法律关系中也各有异同,这就为三者进一步比较选准了一个较好的角度。这部分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债务人以及票据的资金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方面之间关系,而支票与汇票则由三方面所构成,即由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这是从基本当事人角度而言的。票据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生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依票据种类不同存在差别:①汇票,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和付款人。由于汇票属于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必然委托另外之人付款,从而在债权人(收款人)和债务人(出票人)之间多了一层委托付款的关系,构成了三方当事人。②本票,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本票属于自付票据。相对汇票而言,其实质上将出票人与付款人合二为一,也即出票人出票承诺自己付款,债权债务关系仍属于债权人(收款人)和债务人(出票人)两方,而不涉及第三方当事人,这是区别于汇票的根本点。另外,我国票据法中对本票的出票人限定于银行,即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这也是别于汇票的不同之处。③支票,从其概念来看,它也是属于委托票据,出票人签发后,同样委托另外一方付款给收款人(持票人),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和付款人,从形式上来看,它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一样,其实不尽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来说并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而支票的付款人却往往只能限于经国家批准的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自然人和非金融组织的其它法人均不得充当支票的付款人,这是两者间本质区别的所在。
(2)票据的债务人。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体现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次债务人)之份,持票人原则上应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在遭拒绝后才能向第二债务人请求偿还,因此,由谁来担当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汇票、本票、支票的主债务人不同:汇票的主债务人为承兑人;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①汇票,在经过付款人承兑后,债权债务关系就转移至付款人(承兑人)与收款人(持票人)之间了,也就是说付款人因自已的承兑行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原有的出票人及背书人因实施了出票或背书等行为在整个流通过程中构成一个环节而承担其相应的次要连带责任,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②本票,由于其出票人和付款人系同一人,出票人本身因自己的出票行为而须承担主债务人责任。背书人参与本票的流通过程而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成为本票的次债务人。③支票,其类似于汇票具有委托票据的性质,因此出票人、背书人均成为债务人,但有所区别是,付款人并不必然成为支票的主债务人,因为支
票的付款人通常为法定的金融组织,原则上虽应负有付款的责任,但并非票据法上的债务人,而是一般民法上的债务人,所以支票原则上应是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3)票据的资金关系。其特指票据的出票人与付款间的实质性关系。从总体来说,我国票据法都要求三者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但三者因性质上的差异对于其各自的资金关系又有所差异。因此,三票的发行前提要求是不同的:①汇票,其属于信用证券,也不强调见票即付,因此,汇票中并不强调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必须有资金关系存在。②本票,其属于自付票据,出票人与付款人系同一个人,因此也就不存在资金关系。③支票,则与前面两种票据都不一样,由于支票着重金钱支付,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因此,支票的资金关系对于支票的出票具有特殊意义,另一方面,支票是支付票据,强调见票即付,所以,支票的出票人须于付款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处有支票存款或其他支票资金,才可以发行支票。在现实生活中支票、资金通常以活期存款,透支等信用形式而存在,并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支票合同存在为基础。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汇票并不以资金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本票则无资金关系可言;而支票则必须有资金关系的存在。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以及保证五种,从适用范围来看,依票据的种类不同而有差异。本部分从票据行为的角度分析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1)出票。出票是一种主票据行为,从适用范围而言,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适用,它是创造票据,亦即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①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与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的行为属于单方面法律行为,经过背书转让并需经承兑后才能有付款义务人(主债务人),因此,出票人基于出票行为必须担保承兑的责任及付款的责任。②本票,属于自付票据,出票人与付款人合二为一,出票行为本身也就意味着应自负付款的责任。③支票,属于支付票据,它具有代替现金使用的功能,因此作为创造支票的出票行为,其行为人应担保该支票的可支付性责任。
(2)背书。票据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是代替现金使用,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而这些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票据的频繁辗转流通中发挥出来的。从目前立法来看,各国一般并不准以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因此票据的背书行为就在票据流通中起重要作用。①汇票,正如前面所说的,出票行为不必然导致付款人付款,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才能实现。持票人可以在不获承兑时发现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缺乏信用预约关系,从而及时进行追索。作为出票人的后手,背书人的权利义务都来源于出票人,毫无疑问,出票人的责任,即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也通过背书形式转让给了背书人。②本票,其出票人与付款人合二为一,作为出票人的后手,背书人从出票人转让而来的责任也只有担保付款的责任。③支票,属于支付票据,其出票人出票就意味着起支付作用,因此,作为出票人的后手,其背书人也只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3)承兑和参加承兑。承兑指付款人表示承诺负担票载金额支付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同时,为确保所有债务人信誉不受到期日前的拒绝承兑影响,票据法中规定了参加承兑制度,即第三人参加到原票据关系中来代替付款人参加承兑行为。从适用范围而言,承兑和参加承兑是汇票独有的行为。①汇票属于委托性质的票据,但其委托付款行为是单方面法律行为,须得
到付款人的承诺才有实际意义,因此,汇票中设立了承兑行为,②本票与汇票有本质区别,它是自付票据,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出票行为本身即意味着付款,不存在须付款人承诺付款的必要;③支票虽然也属于委托性票据,但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早已有资金关系,是先有资金关系才签发支票的,也就没有必要再要付款人来承兑或参加承兑了,更何况支票本身属于支付票据,强调可变现性,加之付款人又是金融机构,具有较好的信用,也就没必要再设置承兑行为和参加承兑行为了。因此支票没有承兑制度,也就没有事先知道支票不能兑付的可能性,所以各国票据法对滥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均有一定的制裁性规定。
(4)保证。票据法中设立这一行为的作用在于增强票据债务人的信用,促进票据流通的安全.有关保证的规定,各国立法颇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大多数除背书外另有专章涉及保证行为。我国票据法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
汇票、本票和支票是一种权利票据,通过一系列的票据行为从而使票据中的权利得到实现,这仅是实现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当票据上的权利受到某种程度的阻碍时,又如何来主张权利,恢复既得的利益呢?本部份从票据到期日、拒绝证书以及偿还请求权等方面,分别作分析研究。
(1)到期日。到期日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它对于票据(主要指汇票、本票)极为重要,因此到期日既是应该付款的日期又是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汇票、本票都有到期日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汇票的四种到期日:①见票即付,通常称为即期汇票,这种汇票应在出票后一个月提示;②见票后定期付款;③出票后定期付款;④定日付款,这三种汇票须在到期日10日内提示。这些有关汇票到期日的规定在性质上并不与本票相矛盾,因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票。支票则不同,由于其属于支付票据,强调可变现性,因此,支票要求的是见票即付,无到期日可言。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2)拒绝证书。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强调先有资金关系,当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由此,票据法为了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拒绝承兑的付
款人应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退票理由书,否则,承兑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持票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经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这就为持票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同时,当汇票付款在承兑后又拒绝付款时也可能通过作成书面拒绝付款证书或其有关证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本票则不同,由于其没有承兑制度,自然也不存在拒绝承兑证书,但票据制度中为了代行承兑制度所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起算功能,设立了见票制度,即出票人因持票人(收款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
(3)追索权。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进行了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后,得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丧失追索权的性质和后果是不同的。由于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当汇票出票后经过多次背书后,如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作出相应的保全行为,则汇票中的权利等同虚设。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并没有建立起实质上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到法定时效过后,持票人很自然也就丧失了对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汇票类似,但由于本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系同一个人,本票的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其因自己的出票行为应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权利人因手续欠缺而对前手丧失了追索权,但其最后还是可以向出票人主张权利。支票则不同,一方面,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付款提示或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其很自然也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这与汇票有相似之处,但另一方面,支票中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预先的资金关系,同时也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即使出现上述情况,支票的出
人也不能免责,其后果看,这又与本票有相似之处。
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这些流通
证券的基本条件,都是可以转让的流通工具。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
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
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4)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5)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
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
兑人都有追索权。
(7)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8)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支票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
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范文七:所谓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
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
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
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 具有同一性质。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
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 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 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
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
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本票是由银行出票的,银行要见票付款,就是看到本票就要按票上金额贴现(付款给持票人)
汇票分为两种:1,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是厂商,字面理解,就是厂家发行,并且承诺他们的业务所在银行见票时会兑换成现金(比如说他们的汇票业务是在交通银行办理的,那么厂家承诺交通银行见到你的汇票时会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同上一样理解,只不过出票人是银行,而承
诺见票时付款的人也换成了银行(银行保证自己会付款,其实是废话),就这两个区别
本票和汇票相比,最大也是最最最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本票只能在本地使用(哪里出票哪里用),而汇票能在异地使用并贴现,其他在有效期等方面有微小的差别,但不重要,你只要记住,汇票就是能在异地使用的本票就可以了 ,可能兑换的时间汇票会慢一两天,因为需要在异地之间结算用的时间当然会多一点
而支票就是平时电视里经常看到的,XX大老板签一张支票,某龙套去银行拿钱,是由个人或者公司签发的,也是只能在本地使用
我已经尽量组织的明白了。。。。
范文八:本票支票汇票的区别(总结)
一、本票、支票、汇票之间的关系 (一) 基本概念
1、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2、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3、汇票: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承兑,是指远期票据的付款人签章于汇票的正面,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后,承兑人即为主要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欠缺资金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
汇票的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有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净款付给支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二) 不同点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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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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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九:一)概念分析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
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⑦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范文十:相同点
(一)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不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如果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考点三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支票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 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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