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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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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互联网
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提高基金经理的执业水准,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我会承担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组织工作。根据我会《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拟任职基金经理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提高基金经理的执业水准,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我会承担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组织工作。根据我会《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任职基金经理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参加考试。
  二、报名
  申请考试的人员需符合《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在做出拟聘任决议至少5个工作日前向协会预约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考试的时间,并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公司推荐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考试及预约考试时间的函;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六)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协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协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报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回复意见,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约定考试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应考人员不能应约参加考试的,应提前2天与协会另约考试时间。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涉及证券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投资、估值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二)有效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拟任职基金经理通过考试后一年内(以考试成绩单发放日期为准)未被公司聘用的,如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重新参加考试。
  (三)考试。应考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到达考场,并携带与报名材料相同的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四、成绩
  考试结束后,协会工作人员立即阅卷,将考试成绩交应考人员当场确认签字。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向应考人员拟任职的公司通报成绩,并将考试成绩记入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专人可以查询本公司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协会在考试当日复核成绩并在次工作日将复核后的成绩通知应考人员及其拟任职公司。
  考试未通过的人员,可在自考试结束或接到考试成绩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拟任职公司与协会约定补考时间。补考未通过的,应考人员在半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五、其它
  (一)考试费用。应考人员无需缴纳考试费用。
  (二)培训。协会不组织与考试挂钩的培训,但每年将组织投资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参加合规和业务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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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3:46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
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其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有高于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以防范道德风险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谓&相关的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根据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4月修订),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于在从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背诚信行为的人员,应当禁止其进入公开募集基金行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竟业禁止
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另外,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
<font color="#16年基金从业第三次预约考试时间为6月18日,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相关知识点,祝大家顺利通过基金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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